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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or 失火罪?

2017-07-05 消防知识宣传


  来源:法润密云

前段时间有个特别火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中的一场大火也拉开了反腐的大戏。引发38人烧伤的“一一六事件”火灾的间接原因有很多,但直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大风厂工人王文革所拿的火把掉下的火星落在了汽油上。



那王文革的行为是否是犯罪呢?小编就带大家讨论下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法中关于“火”的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放火罪和失火罪有着明确的定义。对放火罪的解释是: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失火罪的解释是: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看来啊,这放火罪和失火罪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是故意。


刑法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在情节追诉标准上,放火罪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放火罪。而失火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一六”事件中,共38人因大火烧伤,其中两人重伤,工厂财产也遭受较大损失。作为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王文革,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


小编身边追剧的同事们分成了两派:


“ 一派认为王文革他以护厂为目的,在明知案发地及周边倒满汽油的情况下,仍持火把前往,有放任结果发生之嫌,可能涉嫌放火罪。”


“ 另一派则认为,根据剧情来看,起火原因是火把中的火星掉落,王文革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至多算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涉嫌失火罪。”


小编必须提醒大家,火不容情。切不可随意玩火,更不能用放火的方式来报复别人。小伙伴们千万别学王文革,即使是维权,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维权,一旦超越法律边界,可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哦!

对于我们一般老百姓来讲,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一般只有主动去实行才能产生,我没有主动的去放火,没有主动的去点燃炸药就不会产生犯罪。但是有的时候,如果人们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也有可能产生犯罪。


且看一个故事:


一个人家里突然停电,就点燃了蜡烛来照明,过了一会他有事出去了,临出门的时候看见蜡烛有倾倒的迹象,而且旁边有易燃物品,他觉得我就出去一会,应该不会烧着什么东西,就关门出去了。等他办完事情回来的时候,大火烧坏了他家的房子,周围几个房子也受到了影响。可能有的人觉得这是个意外事故,这个人对于周围几个邻居的损失没有任何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已经犯了放火罪,应该受到刑罚处罚。有的人就说了,他没有主动的去放火啊,为什么去判他有罪呢?因为火灾的危险源也就是那个蜡烛是他点燃的,在蜡烛有倾倒的迹象的时候他有义务去吹灭或者将蜡烛扶正,他对火灾的发生有阻止的义务,但是他自信的认为在他出去的那一段时间,蜡烛不会歪倒将东西烧着,这样就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了监督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去履行这个意外,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因此他是以不作为即没有履行他对火灾的产生进行阻止的义务触犯了放火罪。


《消防法》中有规定: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对于法律的处罚而言,更重要的是您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请时刻做好防火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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