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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破坏火灾现场也要被拘留,这事你知道不!

2017-08-30 浙江消防 消防知识宣传


“现在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你。

你有权保持缄默,但你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


耳熟能详的警匪片台词,帅气的警察蜀黍。

然而有时案发现场被破坏,会严重阻碍破案进程。


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

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火灾事故中亦是同样!

8月22日中午11时02分,武义县泉溪镇浙江三合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武义中队4车18人和辖区专职队赶赴现场处置,经过1个多小时的奋战,大火被彻底扑灭。火灾扑救结束后,大队封闭了火灾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然而事故发生当晚,租用在该公司仓库的开油漆店的童某为了清量火场的油漆桶,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就安排赵某、林某等小工就擅自进入并破坏火灾现场。

当地消防大队与桐琴派出所民警经充分调查,发现火灾现场起火部位的主要物证已被破坏、清理,导致火灾原因无法认定。童某等人的行为童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警方依法对童某做出行政拘留15日、赵某和林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蜀黍提醒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火灾现场遭人为性破坏的现象,此行为在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也给消防工作人员在调查火灾现场时带来种种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破坏物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重者处以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500元;轻者予以警告或1—500元的处罚。

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火灾现场不容忽视,擅自清理或移动火灾现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火灾发生后,要维护好火灾现场的完整性,不要恶意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火灾调查查明火灾真相。

(来源:浙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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