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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预防电气火灾!

2017-12-18 消防知识宣传

电气火灾是指由电气故障引发燃烧而造成的灾害,在火灾事故中占有很大比率。电气火灾除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外,还可能造成电力系统停电,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通过对近五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分析发现,主要有电线短路、过负荷用电、接触不良等几种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占比分别为:电线短路约48%;接触不良约15%;电气设备老化约12%;电气设备质量差约11%;违规操作约8%;超负荷用电约6%。其中,电线短路占比最大。(☞  电气火灾形势分析与预警

☞   电气火灾猛于虎,不如除患于未然!

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要求的?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可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 37 41221 37 15287 0 0 3186 0 0:00:12 0:00:04 0:00:08 3190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 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 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 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人古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人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2.9.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9.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9.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3.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5.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5.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5.1.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3.5.1.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3.5.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3.5.1.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3.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4.3.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7.1.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3.7.1.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7.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3.7.1.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4.3.7.1.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4.3.7.1.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4.3.7.1.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7.1.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4.3.7.1.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4.3.7.1.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3.7.1.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4.3.7.1.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4.3.7.1.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4.8.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4.8.1.1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8.1.2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4.8.1.3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4.8.1.4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4.8.1.5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4.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8.2.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4.8.2.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8.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8.2.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4.8.2.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4.8.2.6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5.5学校

5.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5.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5.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5.5.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5.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5.8.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5.8.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5.8.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8.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5.8.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5.8.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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