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 |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注: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
2019年6月11日06:06分,云南大理州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大理镇叶榆路6号民房发生火灾。火情于6:40分扑灭,现场搜救发现6人不幸遇难。
周围群众称“失火场所为电动车行,出租电动车”,此信息未经官方证实。
2019年3月17日凌晨两点左右,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乡东辛寨村内路南的一个超市发生火灾,导致2人死亡。
2017年11月20日8时42分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社区谭约东村134号的美梦床上用品仓库(兼顾生产功能,无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谭约东村134号无照床上用品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707.12万元。
2018年2月2日5时30分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52.9万元。
《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
依据: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罚则: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罚则: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消防知识宣传」提醒:
如果您所经营的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请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确保自身消防安全。
如果您身边亲朋好友使用的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请及时发出提醒信息,告知他们安全风险,及早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如果你所管理的辖区存在“三合一”场所,请及时组织整治,消除(亡人)火灾致灾因素,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如果您是一名消防宣传志愿者,请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提醒公众提高防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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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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