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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单元及内容都有哪些?

消防知识宣传 消防知识宣传 2022-06-21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1 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工作程序及步骤、评估单元及内容、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其他特殊建筑、化工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评估对象,请参考其他相关文件。
1.4 社会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依据本标准外,尚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T 5907消防词汇(所有部分)
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83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T 136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DB 32/T 18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 of workplaces
以建筑单体、建筑群或其他类型单位为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消防安全评估技术与方法,辨识和分析影响单位消防安全的因素,确认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制定控制单位火灾风险的策略。
3.2 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safety assessment
指性质、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可以包含若干个检查内容,如安全出口、消防水泵等。
3.3 单项subsystem of fire safety assessment
由若干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安全疏散、消火栓系统等。
3.4 分项individual system of fire safety assessment
由若干属性相同的单项组成涉及消防安全的单元,如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
4 评估流程
4.1 评估工作内容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 评估对象的确定
b) 相关信息的采集
c) 评估方法的选择
d) 火灾风险的计算
e) 消防安全等级评定
f) 安全措施和建议
g) 评估报告的编写
4.2 评估的流程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a) 信息采集
在明确消防安全评估的目的和内容基础上,收集各种与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资料,包括:单位概况、消防设计图纸资料、消防设施相关资料、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相关检测报告等。
b) 火灾风险识别
通过资料分析和现场勘察,查找评估对象的火灾风险来源,确定其存在的部位、形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
c)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根据评估目的,在火灾风险源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导致火灾隐患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突出重点,选择主要因素,忽略次要因素,然后对各影响因素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形成不同层次的评估指标因素集。
d) 风险分析与计算
根据不同层次评估指标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按照不同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概率,根据风险因素对评估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计算,确定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
e) 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明确被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状态,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意见。
f)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火灾风险分析与计算结果,综合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要求,提出消除或降低火灾风险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5 评估单元及评估内容 
5.1 一般规定
5.1.1 评估原则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单位消防许可、消防安全制度等文件进行审查,对防火设施和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分析被评估单位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单元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结合评估人员意见合理建立权重体系。
5.1.2 现场检查要求
5.1.2.1 检查测试用仪器、仪表、量具等计量器具,确定合格有效。
5.1.2.2 在现场相关人员(包括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陪同下,巡查所有评估单元。
5.1.2.3 采用核对方式检查时,应与设计、验收等相关技术文件对比。
5.1.2.4 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测试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查记录表。
5.1.2.5 检查过程中采用即时通讯设备进行联络,完成测试后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伺服状态。
5.1.3 现场抽查原则
现场检查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规模进行合理抽查,主要消防设施的抽查测试应满足:
a) 消防水泵的性能测试和启动测试,全数检查。
b) 室外消火栓放水测试,抽查比例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2 个。
c) 室内消火栓放水及消火栓按钮测试,不少于 2 个防火分区,且包含最不利点测试。
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测试,建筑地下层、标准层、顶层分别随机抽查不少于 1 处。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全数检查,末端点位检查 10%,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20 只,末端点位少于 20 只的全数检查。
f)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监控系统,主机全数检查,末端点位检查 10%,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5 樘,末端点位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g) 防排烟系统,风机全数检查,排烟口、送风口检查 10%,抽检总数应分别不少于 5 个,排烟口、送风口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
h) 灭火器检查,包含所有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的场所,每种场所检查不少于 2 个计算单元。
i) 气体灭火系统,主机全数检查,末端点位 10%,不少于 2 个保护区。
j)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泵、泡沫罐等主要设备全数检查,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k)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查,系统控制装置全数检查,末端点位的检查应包含避难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特殊区域,检查点位不少于 10%,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10 个,末端点位少于 10 个的全数检查。
l) 电梯、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检查实际数量的 40%,抽检总数分别不应少于 5 台,安装数量少于 5 台的全数检查。
m)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全数检查。
n) 消防水池(水箱)液位监测装置,全数检查。 
5.2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5.2.1 场所合法性
评估内容包括:
被评估单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被评估单位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装修,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等。
5.2.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流程
5.2.2.1 消防安全制度评估内容包括: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存档备案。
5.2.2.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评估内容包括: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5.2.2.3 消防档案 评估内容包括: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备的消防安全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
5.2.3 消防安全责任制
5.2.3.1 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评估内容包括: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
5.2.3.2 消防安全职责落实评估内容包括:
单位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等。
5.2.4 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演练
评估内容包括: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2.5 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评估内容包括:
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应及时进行火灾隐患整改,相关记录应存档备查;应严格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
5.2.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评估内容包括:
应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制度,并开展相关的宣传及培训等。
5.3 建筑防火单元
5.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3.1.1 建筑分类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
5.3.1.2 耐火等级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等。
5.3.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3.2.1 防火间距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搭建的现象等。
5.3.2.2 消防车道 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以及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距离、消防车道坡度、回车场尺寸及面积等;
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是否采用明显警示线标注。
5.3.2.3 救援场地和入口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以及与建筑外墙距离等;消防救援入口的设置、净高、净宽、与室内地面高度等;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堵塞,场地与建筑间是否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3.2.4 建筑平面布置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功能、空间组合和人员组织与安全疏散的关系,建筑平面布置的合理、合规性。
5.3.2.5 特殊用房布置评估内容包括: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平面布置;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排烟机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用房等设备用房的平面布置。
5.3.3 防火防烟分区
5.3.3.1 防火分区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允许高度、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玻璃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
5.3.3.2 防烟分区 评估内容包括:
按建筑用途、空间净高、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等划分防烟分区及挡烟设施的设置。
5.3.3.3 防火分隔设施评估内容包括:
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设置位置、完整性,划分竖向防火分区的楼板和防火挑檐的完整性,其他防火分隔设施的选型、外观、安装位置、动作方式、动作效果等。
5.3.4 安全疏散 
5.3.4.1 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评估内容包括:
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开启方向、间距、畅通性、开启角度等,以及建筑平时限制出入的疏散门火灾时的开启方式、开启效果、可靠性等;
疏散走道的畅通性、宽度、疏散距离及装修材料等,走道的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条件,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置;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楼梯梯段和平台的净宽度、楼梯间内设备布置、围护结构的完整性、防烟设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5.3.4.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评估内容包括:
前室的门、窗、洞口的设置及前室的净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前室的防烟设施等。
5.3.4.3 安全出口 评估内容包括:
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数量、间距、净宽度等,门的开启方向、开启方式,门内外台阶的情况,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防护挑檐等。
5.3.4.4 避难设施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避难层(间)的出入口指示标志,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高度,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设置,避难层的净面积,避难层中的设备间、管道区的防火分隔等;
避难走道的设置,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直通地面出口设置、净宽度,内装修材料等。
5.3.5 防火防爆
5.3.5.1 建筑防爆 评估内容包括:
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总体布局和平面布置,采取的防爆措施和泄压设施,以及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的变、配电所的布置等;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送(排)风管道、设备和机房等的设置,采暖形式和管道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5.3.5.2 电气防爆 评估内容包括:
导线材质和允许载流量,线路的敷设和连接方式等,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等。
5.3.5.3 设施防爆 评估内容包括:
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的敷设,通风设备的选择,除尘和过滤器的设置等;
供暖系统供暖方式的选择,供暖管道的敷设,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5.3.5.4 工艺防爆 评估内容包括:
严守操作规程、防止“跑、冒、滴、漏”、严格控制温度、压力等。
5.3.6 建筑装修与保温系统
5.3.6.1 建筑内部装修评估内容包括:
装修功能与原建筑类别的一致性,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修对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影响,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公共场所内阻燃制品标识张贴等;
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改变使用性质,是否改变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
5.3.6.2 建筑外部装修评估内容包括: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设置的发光广告牌的燃烧性能等。
5.3.6.3 建筑保温系统评估内容包括: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和防火隔离带的设置,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电气线路和电气配件的安装与保温系统的隔离措施等。
5.3.7 灭火救援设施
5.3.7.1 消防电梯 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电梯数量,前室内装修材料及消防设施,电梯井和机房,防水和排水设施,电梯运行性能等。
5.3.7.2 直升机停机坪评估内容包括:
屋顶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援设施的平面布置及消防设施的设置等。
5.3.7.3 消防救援窗(口) 评估内容包括:
建筑外立面救援窗(口)的数量、间距、净高度、净宽度、与地面距离等。
5.4 消防设施单元
5.4.1 消防给水
5.4.1.1 天然水源 评估内容包括:
水位应正常,取水口设置应便于取水,并有进水过滤措施,冬季和枯水季节的取水可靠性等。
5.4.1.2 消防水池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容积、格数、安装情况、保证用水措施、自动补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水位、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消防水位的监测装置及动作效果等。
5.4.1.3 消防水箱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容积、安装情况、保证用水措施、自动补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水位、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消防水位的监测装置及动作效果等。
5.4.1.4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容积、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启停压力设定值、水泵运行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是否有损伤、是否漏水;启动运行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正常,启、停泵压力值设置等应符合设定要求。
5.4.1.5 消防水泵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吸水方式、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数量、水泵的运行功能、信号反馈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无损伤、无漏水现象,控制柜按钮应完好,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压力表、试水阀及泄压装置应正常,启动运行正常等。
5.4.1.6 水泵控制柜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防护等级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相关功能应符合要求。
5.4.1.7 水泵接合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组件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无损伤、不被遮挡,无漏水现象,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停靠;控制阀应常开,寒冷地区防冻措
施完好。地下式水泵接合器的明显识别标志,墙壁式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及上方的防护挑檐。
5.4.1.8 消防水泵房
挡水及防水淹措施应完好,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室外单独建设的水泵房冬季的防冻措施及防冻效果等。
5.4.2 消火栓、消防水炮系统
5.4.2.1 室内消火栓评估内容包括:
消火栓箱及消防卷盘的设置、数量、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消火栓的动压、静压、最不利点充实水柱,消火栓泵的启动及信号反馈等应正常。
5.4.2.2 室外消火栓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安装情况及消火栓口的压力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静压和出水压力应符合要求。地上式消火栓的冬季防冻措施及防冻效果,地下式消火栓的明显识别标志。
5.4.2.3 消防水炮
设置、数量、选型、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控制阀应启动灵活,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敏,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泵组启动功能等正常。
5.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3.1 喷头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规格、布置、型号、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喷头无损伤、遮挡、锈蚀、被油漆涂覆等现象。
5.4.3.2 报警阀组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压力开关、电磁阀、水力警铃等各组件的安装情况,排水设施、压力开关报警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干式报警阀组空气压缩机、气压控制装置等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预作用报警阀组配有充气装置时,空气压缩机、气压控制装置等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
雨淋报警阀组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各类报警阀组前端的水源控制阀的开关状态、锁定装置等应符合要求。
5.4.3.3 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有明显标志,水流指示器报警及信号反馈功能、复位功能、信号阀关闭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要求。
5.4.3.4 末端试水装置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组件、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组件应正常,能满足放水测试要求;设置位置合理,保证不被他用。
5.4.3.5 系统功能 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功能,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情况,水力警铃动作及声压等级,延迟器延迟时间以及水泵流量和压力,最不利点处压力表的压力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4.4 泡沫灭火系统 
5.4.4.1 泡沫液储罐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容积,组件安装情况,泡沫液种类、性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期和储量应正常;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等状态应正常。
5.4.4.2 比例混合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泡沫液进口压力、进水口压力、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阀门启闭应灵敏可靠。
5.4.4.3 泡沫产生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5.4.4.4 泡沫栓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泡沫栓阀门启闭应灵活,泡沫栓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5.4.4.5 泡沫喷头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外观、选型、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应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
5.4.4.6 系统功能 评估内容包括:
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电磁阀、雨淋阀、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泡沫喷射功能、泵的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5.4.5 气体灭火系统
5.4.5.1 瓶组、储罐与保护区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组件、安装情况、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重装量、重装压力、泄压口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操作方便。
5.4.5.2 喷嘴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4.5.3 气体灭火控制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外观、安装情况、自检功能、控制功能、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5.4.5.4 系统功能 评估内容包括:
系统自动控制启动功能、手动启动功能、机械应急启动功能、延时时间、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功能、防  护区通风设施、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的联动关闭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防护区配置空气呼吸器的情况。
5.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6.1 消防控制室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部位、标志、设备布置、外线电话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出口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电气线路及管线布置应符合要求。
5.4.6.2 火灾报警控制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及标志应正常;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打印功能、供电电源切换功能等应正常。
5.4.6.3 火灾显示盘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及标志应正常;自检功能、火灾报警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等应正常。
5.4.6.4 消防联动控制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及标志应正常;自检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及逻辑控制程序、手动控制启动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显示功能、供电电源切换功能等应正常。
5.4.6.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及标志应正常;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信息记录查询功能、信息传输功能等应正常。
5.4.6.6 火灾探测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应正常,无遮挡;报警功能正常,反馈地址正确。
5.4.6.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应正常,无遮挡;报警功能正常,反馈地址正确;应能手动复位。
5.4.6.8 火灾警报装置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及标志应正常;声警报的声压级应正常。
5.4.6.9 火灾应急广播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应正常;广播声压级应正常,音质清晰。
5.4.6.10 消防专用电话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及标志应正常;电话分级及插孔应有效且音质清晰。
5.4.6.11 电梯
评估内容包括:
电梯的消防控制功能、状态信号反馈功能,消防电梯的运行时间、消防专用电话、防水排水设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电梯联动迫降至首层,迫降信号反馈正常。
5.4.6.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及标志应正常;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供电电源切换功能等应正常。
5.4.6.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报警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安装高度是否与探测气体的比重相适应。
外观应正常,无遮挡;报警功能正常,反馈地址正确。
5.4.6.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外观及标志应正常;自检功能、报警及显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应正常。
5.4.6.1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情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观及标志应正常,报警功能应正常,反馈地址正确。
5.4.6.16 系统功能评估内容包括:
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正常供电电源,接通消防电源,控制卷帘门的半降、全降,控制常开防火门动作,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排烟窗、挡烟垂壁等,控制电梯自动降至首层或转换层,控制火灾应急广播投入工作,控制的警报装置投入工作,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备投入工作等。
5.4.7 防排烟系统
5.4.7.1 自然排烟系统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位置、开窗面积、开启方式和信号反馈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排烟窗的手动及自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有效开启面积应满足要求。
5.4.7.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评估内容包括:
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安装情况、风量、运转功能、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设计文件的规定;
加压送风口设置、数量、尺寸、风速、余压值及加压送风阀开启与复位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包括现场启动和消控室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风机运行等, 信号反馈应正确。
5.4.7.3 机械排烟系统评估内容包括:
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标志、风量、安装情况、运转功能、信号反馈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设计文件的规定;
排烟口及排烟防火阀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安装情况、报警功能、风速值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设计文件的规定;
挡烟垂壁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外观、安装情况、动作及信号反馈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风机运行等,信号反馈应正确;
挡烟垂壁动作及信号反馈功能应正常;电动排烟窗等其他电动排烟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等。
5.4.8 消防供配电设施
5.4.8.1 消防供配电评估内容包括: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设置、消防设备的供电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5.4.8.2 发电机组 评估内容包括:
发电机组的型号、规格和容量、组件及安装情况、启动运行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自动启动及运行应正常等。
5.4.8.3 储油设施 评估内容包括:
燃油量、燃油标号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油位显示应正常,防静电接地正常;照明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等。
5.4.9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5.4.9.1 应急照明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数量、选型、外观标志、安装间距、电源连接、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联动点亮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灯具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地面照度应满足要求等。
5.4.9.2 疏散指示标志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安装间距、电源连接、亮度、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联动点亮功能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灯具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疏散路线指示应正确清晰等。
5.4.10 灭火器
评估内容包括:
灭火器的设置部位、数量、选型、外观标志、重装压力、有效期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有效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5.4.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评估内容包括: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部位,能传输火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应正常。
5.4.12其他消防设施
其他消防设施的评估内容应包括对设施的设置、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查。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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