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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酿火灾致8人死亡,派出所民警和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等17名责任人被追责

2020年8月8日14时许,福建泉州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经过

2020年8月8日14时许,蒋祖斌使用电焊机熔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电梯井第四层楼板外露的钢筋。蒋以强在电梯井第二层粉刷墙面。约10分钟后,蒋祖斌透过电梯井道发现第一层电梯井口处有黑色烟雾冒出,于是一边大喊“失火”,一边跑往第一层通知蒋以强。蒋祖斌、蒋以强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试图使用水管从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水压低、火势大,未能成功。二人遂退出火场逃生。事故发生时:失火建筑第一层没有人员在现场作业第二层处于停产状态在第四层作业的曾德金、阳爱桃、曾坤龙、曾轩(曾德金和阳爱桃之子)、李顶春、李彩珍、周友艳闻讯急忙下楼逃生在第三层仓库上班的沈龙生、王维木、刘忠海和在五层作业的沈凤玉、廖林程、胡门生、李小英、杨尚禄、胡庚香、胡立林(胡门生和李小英之子)发现火情后,也赶紧沿楼梯下楼逃生在第六层作业的李昌明、宋动奎、万倩、杨雄普、许明才、许帆(许明才之子)及董飞飞被困火场,未能及时逃生。其中,李昌明、万倩、董飞飞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间顶部尽端的储藏间内,宋动奎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口,许明才、许帆死于第六层车间内,杨雄普跳楼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第七层作业的李志西、蒋参娥夫妻及其3名子女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发现火情较晚,已无法从楼梯逃生,受困于七层水塔附近,一边自救一边等待救援;房东丁长源死于第三层西侧楼梯间。

事故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1、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2、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事故间接原因

1、建筑逐层分租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起火建筑共分租给6个不同的经营单位,未明确建筑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导致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同时,建筑业主和各承租经营单位均未组织消防火灾应急演练,致使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火灾报警装置第一时间向全楼通报火警,第六层人员发现火灾时机较晚,影响逃生时间。2、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违章搭盖的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查处、轻隐患排查,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督促;未能对类似事故建筑的历史“两违”建筑开展摸底排查,对陈埭中队未巡查、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3、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贯彻落实《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委办明传〔2019〕53号)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对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严谨、不规范、不全面,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片区民警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4、陈埭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和《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2020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针对西坂村列为泉州市、晋江市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区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履行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认真细致,未能指导、督促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对事故建筑未落实零星工程备案问题失管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 5、晋江市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零星工程管理工作不力,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6、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不深入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辖区内零星工程备案制度以及网格化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7、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对列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陈埭镇西坂村督促整治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蒋祖斌,男,失火建筑电梯井道施工承包者。经查,蒋祖斌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电梯井道施工业务,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郑美蓉,女,失火建筑实际业主丁长源之妻,失火建筑日常租户的实际管理人。经查,郑美蓉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不同单位作为加工作业场所,致使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且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未组织进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丁长源,男,失火建筑实际业主。经查,丁长源雇佣无资质人员进行电梯井道施工作业,未认真审核蒋祖斌是否有电焊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督促或帮助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予以党政纪处分人员

  1、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

  (1)曾长兴,男,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综合科以及“两违”查处工作。

  经查,曾长兴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 未能正确把握专项行动精神要求,督促、指导执法综合科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及领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曾长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蔡晓峰,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和综合整治。

  经查,蔡晓峰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隐患排查存在重点查处新增违建的误区,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各中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蔡晓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吴长江,男,1973年4月出生,群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分局局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陈埭镇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工作。

  经查,吴长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吴长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施永乐,男,198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中队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组织开展陈埭镇辖区内“两违”建筑以及零星工程的巡查、处理工作。

  经查,施永乐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组织开展辖区内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施永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相关人员

  (1)陈余华,男,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陈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西坂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经查,陈余华督促、指导、检查西坂村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开展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对片区民警吴春煌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陈余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吴春煌,男,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西坂村社区民警,负责西坂村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查,吴春煌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到位,督促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0日,吴春煌本人及安排辅警先后对事故建筑开展6次消防安全检查,但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下达给企业的部分《安全检查登记表》仅载明“存在安全隐患”,未指明具体消防隐患问题,后续跟踪督促整改不力;在2020年6月10日登记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载明“无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吴春煌对消防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晋江市陈埭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

  (1)陈文斗,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20年1月21日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

  经查,陈文斗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不力,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强调,未督促、指导下属部门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存在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履行全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督促、指导镇、村(社区)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机制不力,对镇政府职能部门、西坂村村委会未严格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和备案登记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下属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本起事故中,陈文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泉州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曾焕镖,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晋江市陈埭镇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分管陈埭镇行政执法工作。

  经查,曾焕镖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镇、村两级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曾焕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贤答,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陈埭镇的消防安全工作。

  经查,黄贤答在落实“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年”工作中,统筹协调开展陈埭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力度不到位,对陈埭派出所、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黄贤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蔡建明,男,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陈埭镇企业委员会委员、专职副书记(副科级)兼四境工作点点长,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经查,蔡建明在推动落实陈埭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四境工作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及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巡查发现并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蔡建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木全,男,198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5年7月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市政管理局局长,负责管理全镇建设工作,承担辖区内零星工程监管工作。

  经查,刘木全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工作点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并督促落实开工备案;在每月开展的全镇安全生产统一行动中,组织市政管理局对辖区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不到位,致使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得到查处。在本起事故中,刘木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晋江市住建局相关人员

  (1)张德水,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对晋江市零星工程管理负有行业指导职责。

  经查,张德水在开展辖区内建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2020年来仅转发晋江市住建局两份指导性文件,指导、督促陈埭镇落实零星工程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张德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洪鸿飞,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负责陈埭分局全面工作,接受晋江市住建局、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挂钩联系陈埭镇建设工作协调组。

  经查,洪鸿飞作为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对自身岗位职责没有正确认识,日常工作以陈埭镇党委、政府高坑工作点为主,履行陈埭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监管缺失。在本起事故中,洪鸿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相关人员

  (1)丁信助,男,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经查,丁信助作为西坂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西坂村村委会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没有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等工作,未组织到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西坂村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事故建筑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丁信助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

  林欢,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10级助理工程师、10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钩负责陈埭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查,林欢作为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挂钩陈埭镇的监督执法干部和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小组的成员,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及《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分解泉州市2019年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领导挂钩整治的通知》(晋安委〔2019〕34号)等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推动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在本起事故中,林欢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在晋江市范围内对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建议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公安系统范围内对陈埭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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