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医养中心火灾致5死9伤,多名官员被免职!
1月8日0时27分,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来雁医养中心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1月8日上午,衡阳市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和全市安全防范视频调度会议,要求举一反三抓好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纵横交错、直击底层”的方式,紧盯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路面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地毯式”“起底式”排查。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来雁医养中心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等12名相关责任人依法传唤,对直接责任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衡阳市委当天召开常委会议,对石鼓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作出提名免职处理决定。石鼓区委召开常委会议,对石鼓区民政局局长、石鼓区五一街道办事处主任作出免职处理的决定,对五一街道党工委书记作出停职的决定。同时,对石鼓区卫健部门有关同志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事立案。待事故调查结论出来后,将进一步依法依纪依规问责追责。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耐火等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平面布置: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安全疏散与避难: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外保温:
6.7.4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消防设施:
8.2.1体积大于 5000m³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2 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 lx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灭火器配置: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为严重危险级。
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2 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5、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应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6、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
应急预案:
6.8.8.2 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及其他类似场所的预案,应明确危重病人、传染病人、产妇、婴幼儿、无自主能力人员、老人等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措施。
7.3.2.7 疏散路径的楼梯口、转弯处等容易引起摔倒、踩踏的位置应设置引导人员,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应直接确定每个引导人员的服务对象。
7、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
5.1 消防安全
5.1.1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
5.1.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2006第5、6、7、8、9、10、11章的规定或GB 50045-1995(2005版)第3、4、5、6、7、8、9章的规定。
5.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1995第3章的规定。
5.1.4 应按照GB 50016-2006第8、9、11章或GB 50045-1995(2005版)第7、8、9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GB 50140-2005第3、4、5、6、7章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1.5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6 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GB 15630-1995第8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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