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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十大高危职业出炉!你的职业上榜了吗?

2017-01-09 佛山工会

去年底,关于“2016年行业高新榜”的话题

触动着各位职工的神经。


“快递员猝死”、“空调安装工坠楼”,

高薪的背后隐藏着各种艰辛!

近日,一份大数据报告还原“高薪”真相!


程序员、高压电维修工分列高危职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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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高薪,高危职业缺口大



职工

我在轮胎厂工作了一年多后才知道这个工作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甚至会致癌。我想换个岗位,但单位不同意,说不继续工作只能解除合同,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单位不提前告知工作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危害是违法的!具体法律如何规定?往下看!



相关法律条文


1

《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该企业在录用白某前就应当告知其职业危害。本案中,企业不但没有事先告知白某相关情况,在白某了解到相关情况追问企业时,企业还故意隐瞒,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情况下,白某有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轮胎企业赔偿损失,轮胎企业却无权单方解聘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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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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