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来信人反映关于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申请的回复
李文娟:
你来信反映关于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你父亲李贺池的失信记录仍能查询到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相关案件信息,我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2013)大执字第346号案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4年8月6日,以李贺池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情形,将李贺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月26日,将李贺池的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目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显示,李贺池有案号为(2013)大执字第346号的终本案件信息,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因李贺池曾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相关部门会有其失信信息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如果李贺池认为执行法院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将李贺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属错误,撤销失信决定的,执行法院将根据规定删除李贺池的失信信息,其曾经的失信记录亦一并删除。
因你反映的案件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所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了案件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如李贺池认为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案件信息不应当再公开,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李贺池确实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会根据规定将案件信息屏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即不公开案件的信息。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