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都讲了什么?
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司法前沿》课程开讲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和《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期间调整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工作方案》,落实“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的工作要求,研究生院及时调整2019级应用博士生返校集中授课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全部改为网络授课。本学期开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司法前沿》、《法律职业伦理》三门课程,其中《司法前沿》课程由研究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开设,由应用型法学博士合作导师主讲,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当下热点等,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解读立法、司法、执法前沿问题。
2020年5月23日下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司法前沿》课程第一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罗庆东以《刑事检察的变革与重塑》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全体2019级应用博士生到课。
在导言部分,罗庆东指出,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文件出台,以及首席大检察官、首席大法官进校园举办讲座等活动,展现出国家对于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的重视。
罗庆东的讲课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与现状。他从刑事检察的组织机构、权力运行机制、检察官角色定位方面,分析我国刑事检察工作的变迁与重塑。第二部分探讨正当防卫这一热点问题。他从正当防卫领域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困难这一适用现状,梳理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则和理念,对实务工作中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进行了反思,指出要改变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和机械执法的惯性。第三部分探讨冤假错案的问题。他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纠防冤假错案成效进行了介绍和肯定,结合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与长期的研究,对冤假错案原因进行了剖析。他认为司法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对客观性证据重视不够、侦查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疑罪从无原则不落实、监督纠正力度不够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第四部分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认为在推进该制度的前提下,也要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具体实务中关于量刑建议、上诉与抗诉都是工作的重点。
罗庆东的讲课对新时代我国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制度作出了精辟的阐述,体现着国家对于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罗庆东认为,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都是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检察工作经验的资深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是中国法治精神的践行者,也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知识,他鼓励大家将来能写出具有高度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博士论文。
《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一讲圆满结束。
陈国庆副检察长从检察角度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四讲顺利举行
2020年6月13日上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四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以《从检察角度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首先,陈国庆副检察长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消失的审判”两个概念:“辩诉交易”制度追求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消失的审判”现象背后蕴涵着值得深究的理论话题——法官角色的变迁、司法功能的弱化、审判模式的变革、程序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架空、ADR对诉讼的冲击、司法公开性的失落等。再将其与大陆法追诉理念相比较,陈国庆带领大家更好地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渊源和发展方向。
其次,陈国庆副检察长结合实际办案经历讲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他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实际工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存在适用案件类型和罪名相对有限,诉讼程序适用相对集中的问题。立法在案件范围上的无限制,意味着今后所有刑事案件,只要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认罪认罚并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公平地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包括“罪行极为严重,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该制度。所有案件原则上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等于必然适用,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对一些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后,陈国庆副检察长谈到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标准。随着立法对该制度的确立,关于证明标准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学界一致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他强调,这不仅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离开此标准,“公正司法的目标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陈国庆副检察长两个半小时线上授课,帮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该制度目前的践行情况,并对未来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明晰的方向和实践的启发。《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四讲圆满结束。
胡云腾专委谈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司法前沿》课程第五讲顺利举行
2020年6月13日下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第五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以《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胡云腾专委的授课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胡专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出台背景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出台之前,我国的其他司法制度都体现着认罪认罚的要素。在第二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世今生的内容讲授中,胡专委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八大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阶段;“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阶段;“坦白从轻”与“刑事和解”阶段;刑事速裁程序阶段;改革试点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阶段。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就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自首,缓刑,赔偿被害人的制度等都与认罪认罚有着内在的关联。第三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五大特点和五大争议进行总结和梳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的罪名没有限制;对办案机关没有限制;对参与主体没有限制;对诉讼阶段没有限制;对诉讼程序没有限制。胡专委指出,各级地方司法工作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参与要求”“两个节约”“两个减少”“两个风险”要有深刻的认识。第四部分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胡专委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是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最后,胡专委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关系,认罪认罚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量刑建议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胡云腾专委三个小时线上授课,完整的梳理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现状。这一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者长期总结我国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体现了法治工作者敢于创新和改革,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坚定信心。胡专委的精彩授课调动了各位法官、检察官对涉及该制度的热点案件的诸多思考与讨论。
《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五讲圆满结束。
侯亚辉检察官谈我国检察侦查制度新论——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六讲顺利举行
2020年6月14日下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六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以《我国检察侦查制度新论》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首先,侯亚辉厅长介绍了各国检察机关侦查不同模式,包括检主警辅侦查模式、检警同为侦查主体模式、检察官不承担侦查责任模式。侯厅长将检察机关侦查制度特点归纳总结为四个方面——检察机关承担部分案件侦查,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特定案件,检察官对侦查具有指导监督作用,检察官不普遍承担事务行政性调查工作。
其次,侯厅长对比分析了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和重新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意义。改革前的侦查范围涵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重新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独特作用,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外部配套作用。
随后,侯厅长谈到了直接立案侦查制度和特点以及机动侦查制度的修改和特点。关于直接立案侦查制度及特点,他总结为五个方面:犯罪主体的有限性、犯罪节点的诉讼性、犯罪行为的职权性、犯罪客体的侵权性、犯罪发现的监督性;机动侦查制度修改后具有如下三方面特点:属于立案监督的具体方式,只能针对个别特殊案件,必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
最后,侯厅长谈到了检察侦查权行使的相关制度,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对外线索移送制度、检察与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处理以及检察与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的处理。
《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六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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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学博士,进入第一个;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第二个!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