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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1-09-1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强化疫情防控的检察担当,着力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充分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三远一网”(即远程多方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检察工作网)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云技术等信息化技术助力办案,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在确保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社会大局稳定的同时,大力推动了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了检察业务与科技信息的进一步融合,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司法办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总结、深化和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办理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以信息化技术有效解决疫情防控形势下刑事检察业务难题
【技术要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在严格司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新的检察技能办案。一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服务办案的关系。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三远一网”系统,使检察技术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形成新型检察工作模式,有效解决告知难、提讯难、签字难、庭审难等问题,实现远程提讯、远程会议、远程庭审等,从而更好地服务疫情期间的检察工作。二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以及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对接,结合办案的具体情况,实现了案件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从而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都发挥了应有作用。三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提高办案效率的关系。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提供的案件受理、分配、卷宗领取、送案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规范操作,保障案件在办理中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案例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有效解决王某某涉嫌盗窃案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
【案件情况】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茶园新区等地,多次盗窃门面店内手机、现金等物品。2020年1月6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将采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某提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检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现场提讯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下,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完成提讯工作。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检察院制作好电子笔录,同合适成年人一起通过签名板签名确认后,再同步发送至看守所远程讯问室,王某某核对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三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手写签名捺印系统归档,并将电子笔录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2月12日,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备监护条件,无社会危险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技术应用】疫情期间,山东、湖北等地监狱出现确诊病例后,重庆市的看守所暂停面对面现场提讯,给检察机关办案提讯带来困难。传统的远程提讯,检察官将电子版笔录发送到看守所,由在看守所的书记员打印出纸质版笔录,再将纸质版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捺印后,带回单位交由检察官签名确认,最后检察官把纸质笔录扫描为电子版笔录,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个过程导致两个难题,一是办案不安全,到看守所的书记员与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提讯民警等面对面接触,增大了疫情传播风险。二是证据不安全,疫情期间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最终的纸质笔录不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等同时签名确认,存在“事后补签”的问题,纸质笔录被篡改后不易被发现。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关键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保障了办案安全。采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制作讯问笔录,省去了传统远程提讯中纸质笔录打印、传送、扫描等环节。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南岸区看守所讯问室就可以在笔录上签名捺印,减少了讯问过程中的人员交叉接触,真正做到了零接触。二是保障了笔录证据的安全性。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记录了用户签名、签字轨迹、笔压笔痕、时间、现场照片等信息,通过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保证电子笔录完整性,防止被篡改,事后可鉴真还原。同时,签名捺印过程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确保笔录签名捺印的真实性。仅2020年2月至3月疫情期间,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共制作189份电子笔录,充分满足了办案需要。三是通过定制各种法律文书模板适应办案需要。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办案需求,定制专用讯问功能模块,配置相关法律文书模板。目前,该系统已嵌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等8类法律文书,进一步提升了系统的便捷性。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安全认证、加密等技术规范,能保障原始数据封装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成功解决疫情期间远程提讯“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信息化技术开启“非接触”办案模式 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技术要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带来感染风险,检察机关启用“非接触”办案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办理涉疫案件,依托多种信息智能化系统,全程覆盖卷宗交接、案卷审查、提审讯问、律师阅卷、律师在场见证、量刑建议提出等环节,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推动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采纳,高效推进案件快速办理,保障了依法办案和防控疫情两不误。
案例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采用“非接触”办案模式办理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平台结识喜好鹰、隼的被告人鲁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先后以人民币2300元、4000元的价格将二只游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鲁某,供其个人豢养。2020年3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接触”的方式审结案件,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提起公诉。
【技术应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卷宗移送环节,依托其建成的智能卷宗归档管理平台,采用线上分配提醒、线下扫码取卷的自助模式,实现实体卷宗无接触交接。
在远程提审环节,除利用该院远程视频设备对取保候审的鲁某远程讯问,还对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的李某某跨区连线、远程提审。同时,设置远程提审网上预约平台,助力办案人员合理安排提审时间,提升办案效率。
在律师阅卷环节,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引导律师线上完成阅卷资质审核及阅卷时间预约,设立专门的自助阅卷设备,律师可在刷取、识别律师证件信息无误后,自行对本人所代理的案件取卷阅卷。同时,借助“刷脸测温”设备,对所有进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员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保障在院人员的健康安全。
在案卷审查环节,依托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完成线上卷宗审查,搭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成的认罪认罚风险监控系统,对案件实时预警及风险评估,借助自动比对“类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协助承办人精准把握定罪量刑。
案例三: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办理黄某某防疫用品诈骗案
【案件情况】2020年1月25日至2月20日,黄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明知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的虚假消息,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收取吴某某等三人支付的货款300万元。期间,因遭被害人质疑,陆续退回240万元,至案发尚有57万元未退还。2月26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月4日,黄某某诈骗一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1日,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量刑建议;3月20日,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开庭采纳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技术应用】2020年3月4日,黄某某诈骗一案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保障案件诉讼顺利进行。
一是利用技术审查,确保案件质量。疫情期间,防疫用品短缺,群众需求骤增,针对防疫用品的网络诈骗案件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主要是储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它们具有易遭删除、病毒损坏、被修改等特点。针对该情况,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全面准确收集电子数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的所有电子证据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勘察复核,对未全面提取的证据信息进行恢复提取,从而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庭审效果。
二是运用“单轨制”,保障依法和高效相结合。防疫期间不仅要减少人员接触,也要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本案运用浙江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即将原先的纸质卷宗、法律文书全部由电子卷宗替代,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进行无接触推送。通过网上审查案件,法律文书一键送达,该案仅用了10天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既减少了人员接触,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两不误的目的。
三是多角度释理说法,促使认罪认罚。本案运用检察机关大数据,综合全案案情,通过相似案例比对分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办案人员从事实、证据,人情、法理等多角度充分向黄某某释法说理,灵活运用收集的电子证据,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四是庭上多媒体示证,精准量刑获采纳。抗疫越吃劲,越要依法办好案。本着“带头办难案、办好案”的理念,本案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并出庭履职,法院院长亲自担任主审法官。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传送的数字卷宗,快速制作了庭审预案,清晰、全面、生动的庭审证据展示,让法官、被告人、辩护人、旁听群众清晰地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
案例四: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全流程“云”办理张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情况】张某,女,大庆市龙凤区某小区居民。2020年2月12日早上,张某欲出小区大门,因出入通行证过期、次数用尽而被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拦阻劝返。张某强调自己“要出门上班,我也没病”,但无法出示单位证明,且拒不提供单位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耐心规劝无效后,情绪暴躁的张某摘下口罩,冲撞、谩骂工作人员,造成该小区北门多人聚集围观,严重影响小区其他居民出入。见到防疫人员坚持原则,张某还主动报警,声称工作人员对其有殴打行为。两位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其戴上口罩,先离开现场恢复其他人员出入秩序,张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并踢踹一名民警,又将另一名民警手部挠伤,随后被依法强制带离。到了分局后,张某又将值班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拽掉,并躺在地上大哭大闹。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产生了恶劣影响。2月20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技术应用】疫情期间,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运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云视讯掌上办公软件、远程提换一体化平台、远程提讯及远程庭审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办案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提审及庭审全流程无接触“云”办理,在保障办案效率的同时避免了人员流动和直接接触,杜绝了传播病毒的可能性。
2020年2月13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衔接,将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有机融合,在疫情期间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精准找出节点问题并进行动态分析。针对张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指派2名检察官提前介入,使用云视讯等掌上办公软件进行沟通联络,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在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查阅卷宗证据材料基础上,从完善证据链条、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提出调取大庆市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封闭管理有关文件公告等6个方面引导取证意见。
2月17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9日、20日,办案检察官通过一体化提换系统完成远程换押手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两次提审张某,告知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在办案同时释法说理,反复引导,耐心向张某讲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最终,张某表示悔罪,并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系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月20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大庆市看守所、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三方远程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龙凤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三、信息化远程办理刑事申诉、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技术要领】遵循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检察产品的原则,让法律具有温度,让正义更有效率,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是新时代检察办案不懈追求的目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窗口,是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传感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满意度最直接的反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完成畅通线索举报渠道,远程接访,派驻值班律师制度配合远程视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和帮助,利用远程办案平台进行办案人、律师、信访人三方视频办案,远程提讯核实案情,案件程序性信息手机短信推送,最终法律文书远程送达等工作,真正实现12309信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全流程的信息化助跑办案。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对于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予以救助。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采取线上沟通、线上调查、线上办理的方式,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快速开展救助工作,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全程助跑12309,信访案件转化为司法救助
【案件情况】2018年5月,四川到拉萨打工人员严某(信访人)因劳资纠纷与原案被告人张某发生冲突,被殴打致重伤二级,后张某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附带对严某的民事赔偿9.2万元。但是因张某无力赔偿且无可执行财产,严某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2019年1月,严某因不服生效判决信访申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期得到法律赔偿。经接访干警初步审查,发现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但是严某作为刑事被害人,因重伤治疗花费巨大,且身体残疾难以靠务工维持生计,加上需抚养女儿、赡养父母及岳父母,全家人生活十分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在向严某告知信访申诉案件审查意见的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在严某申请司法救助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严某符合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向申请人严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人民币,并远程送达了司法救助决定书。
【技术应用】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告知严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时,向其介绍了网上办案提交相关材料与网络视频接访的渠道。
此后严某多次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的方式向办案人员和驻院值班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办案人员为了更好地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远程连线严某、值班律师、原案件承办检察官等人,核实案件情况,不仅查清了相关事实,更借助值班律师的法律解答和援助,平息了严某心中的疑惑与不满。最终信访人员严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撤回了申诉的信访要求,并接受了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
2020年3月,严某又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远程接访平台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伤残鉴定意见》、遭受经济损失及贫困人员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远程视频办案的方式多次与律师、信访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并且将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信息同步短信推送告知严某。在严某提交救助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严某符合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向申请人严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人民币,并远程送达了司法救助决定书。
纵观该案从信访申诉案件到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全流程,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借力信息化手段有效化解了信访案件的社会矛盾,“高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仅用4个工作日便完成了从申请、审核到作出救助决定的全部司法程序,不折不扣落实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确保疫情期间检察业务办案不停滞、不拖延。真正落实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办案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高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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