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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下)

问津学术 2021-09-17

开设12309“绿色通道”

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申诉案件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要求各省级检察院逐案排查本地区接收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严格按照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实质性答复的要求办理,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同时,建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民营企业窗口“绿色通道”,开通“涉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对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优先办理、重点办理。以下案例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信访、申诉案件的典型代表。


✎ 案例九  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


案例九

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

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拥有2家淘宝天猫店铺、2家淘宝企业店铺,共有淘宝客服、木工、油漆工40多人,法定代表人系郭某。


2020年7月13日,郭某到某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其公司账户被市公安机关冻结48天,经其本人申请仍未解除冻结,企业复工复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周转。郭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侦查机关解冻账户,以解企业运营燃眉之急。


【案件办理情况】


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阅侦查卷宗、实地走访公司厂房、查看公司淘宝店铺资料、调取被冻结款项的借款合同认为,郭某公司诚信经营,公司账户与所涉刑事案件仅有一笔往来款,并与案件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解除冻结郭某公司账户的监督意见。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解除冻结郭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某市检察院秉承“资源共享、协作共赢、团结共进”理念,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指引》。对于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该市检察院建立涉民企信访案件专事专办机制,由员额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受理和办理涉企信访案件,实现面对面沟通,扁平化联系,个性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民营企业质效。本案中,该市检察院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被冻结账户与所涉刑事案件无关,相关侦查措施不当,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冻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依法净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通过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向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亮出法治“利剑”,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安全的营商环境。以下2个案例是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损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刑事犯罪的典型代表。


✎ 案例十 借钱500万否认诈骗,检察官发现两套账目


✎ 案例十一 投标“一手托多家”,法律应当如何出手?


案例十

借钱500万否认诈骗,

检察官发现两套账目



【基本案情】


申诉人周某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负责人。


周某某经营的公司是某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核心供应商,年纳税额上千万元,公司有员工500多人。2002年8月,周某某成立某塑钢制品配件厂,至2009年底已有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另高息向他人举债人民币300万元左右。期间,周某某个人消费支出巨大,另需支付高额利息,实际已资不抵债。然而,方某某仍以企业经营需要和归还高息借款为由,让周某某替其担保借款。2010年6月17日,方某某又以归还高息借款为由,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同年7月27日离开当地。


【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9月9日,周某某向该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8月20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9月24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对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立案复查,查明方某某公司存在“两套”账目,证实方某某提供的公司报表系虚假报表。方某某在其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00万元。另,调查发现本案除周某某外还有其他受害人,新发现三笔诈骗金额合计396万元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将新调取到的证据材料移交给市公安局,并监督该局重新立案侦查。2018年9月6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6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0日,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方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对申诉人周某某进行了公开答复,周某某主动撤回申诉。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诉人系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因本案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500多名职工的就业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细致复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进一步补强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有力证实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受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十一

投标“一手托多家”,

法律应当如何出手?



【基本案情】


本案主要涉案人员徐某系无业人员,刘某系A公司某县分公司总经理,陈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系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


2016年10月,徐某、刘某商议共同出资竞标工程项目,并雇用工作人员负责财务、项目管理、标书制作等事宜。2017年11月,徐某、刘某、陈某共同商议借用公司资质投标某街道“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EPC项目,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陈某承建,徐某、刘某从项目施工中获取利益。之后,三人以A公司、B公司,以及陈某借用的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陈某还联系到三家具有EPC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作为上述三公司的投标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以提高中标概率,并在评标前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让其在技术标评分时给上述公司打高分。后A公司以3.586亿元的报价中标。预中标公示期间,因其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而复评,刘某、陈某等人又多次到出借EPC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在地开具证明,并通过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要求其在复评时维持原评标结果,最终该项目维持了A公司中标的结果。


经查,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徐某、刘某通过相同手法,即借用资质竞标工程项目、统一制定投标报价、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高分并给予财物、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他人或通过投资方式从项目承建中获得利益等方式,先后中标6个项目,共计金额7亿余元。


另查明,徐某、刘某等人为实现中标目的,给予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财物,共计77万余元。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系由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多家民营企业连续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徐某、左某等9人涉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于2018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提出,徐某等人所犯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等人实施的串通投标报价、贿赂评审专家的行为,分别侵犯不同客体,触犯不同罪名,应对这两个行为数罪并罚,并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徐某等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左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标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存在欠缺,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部门采纳检察建议,通过强化按月排查等监管措施,堵塞行业漏洞,净化招标投标市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和平等保护相结合,通过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市场主体,更好地保护广大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虚假招标或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或转包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招标、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依法惩治其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招标投标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将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推动行业整治。


强化诉源治理

推动民营企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涉民企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综合采取监督纠正、促进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深入推进“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强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针对企业违法违规、执法部门疏于监管等情况,制发检察法律意见书,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助力提升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化水平。以下案例是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代表。


✎ 案例十二 一起行政争议,为何让三家民营企业揪心?


案例十二

一起行政争议,

为何让三家民营企业揪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违法建筑,被当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某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被切割拆除的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达4年之久,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李某等3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


【案件办理情况】


李某等3人认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取法院卷宗和相关执法单位强制拆迁时的书面资料,向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了解诉求,查明了申请人的起诉确实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拆迁部门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强拆后拆迁部门进行了补偿,但申请人因设备被切割拆除运走,无法继续经营,一直上访、诉讼,其目前主要诉求是要求返还拆除的设备;而拍得案涉违法建筑所在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被申请人的上访问题困扰多年,帮助存放设备的企业则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来看护设备。为增加审查透明度,检察机关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推动该案所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多次与申请人释法说理,讲解法院裁判的合法性;与政府沟通协调,指出相关部门拆迁行为存在的问题,促成双方和解。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与行政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取回了被拆除的设备。持续近6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推动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了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为其他民营企业排除困扰,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开发建设和投资经营。此案的圆满解决,化解了个案争议,平衡了各方利益,展现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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