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爱无碍!最高检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有爱无碍,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维护公共交通领域残疾人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信息无障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文物保护单位、英烈纪念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7.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8.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障碍指引标识行政公益诉讼案
9.黑龙江省铁路检察机关督促健全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0.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障碍设施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浙江省检察机关
督促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环境建设 专项行动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新领域的重点,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找准同类违法点和对应责任主体,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结合监督办案总结推广治理经验,依托制度机制巩固深化办案成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积极稳妥探索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结合实地踏勘、走访调查发现,全市范围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规范、不均衡、不系统问题较为普遍,涉及交通出行、日常生活、办公办事等多重环境维度,侵犯了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职,存在监督管理缺位现象。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调研发现,全省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杭州市院履职情况
杭州市院在前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截至2020年底,杭州检察机关共排查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点130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份,督促城管、住建、文广、市监、港航、园文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按期进行了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相关违法点全部整改到位。
2020年5月,杭州市院组织召开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座谈会,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内部专项排查,促进系统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举一反三,除检察建议涉及的违法点外,另有68个公共停车场共计617个无障碍停车位已完成增设或整改,4045处城市主要道路上的盲道障碍物被清除,674处破损、缺失的无障碍设施(不含盲道)恢复正常使用功能,20座人行天桥配套无障碍设施实施改造,客运码头无障碍通道设置率达78%,轮椅配备率达85%,1座县级公共图书馆增设盲人阅读专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2020年10月,杭州市院联合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服务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十一条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浙江省院履职情况
浙江省院全程跟进、指导杭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报告,深入分析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管理方面缺乏规范,表现为尚未配置无障碍设施、设施配置不健全、设施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二是建设进程碎片化问题突出,表现为设施衔接不到位、服务指引不充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三是监管领域全流程把控不严,表现为建设环节主体责任落空、审核环节行政监管缺失、使用环节维护管养不力等问题。浙江省院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无障碍环境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缺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在全省各界冲刺筹备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统化的专项监督。
2020年7月,在最高检指导下,浙江省院印发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指引,全面梳理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点、部门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等,推广杭州市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供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学习借鉴。2020年9月,浙江省院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针对全省58个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比赛场馆及城市相关配套设施开展专项监督。
浙江省院围绕机场、铁路客站等站内站外无障碍环境设施衔接等重点问题自行立案办理,与浙江省住建、交通运输、国资等部门开展磋商,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浙江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共排查发现232处问题点,立案8件,制发检察建议8份,组织召开问题整改协调会,推动铁路部门将整改资金纳入经费预算,确保整改到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推动全区830处不规范无障碍设施引导标识专项治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范围主干道进行详细排查,发现包括提示盲道设置不规范、盲道引导错误等18大问题、428个问题点,并会同金东区住建、综合执法、文明办、残联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保障盲人脚下安全。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264件,发送检察建议245份。全省11个地市检察院和相关基层院实现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覆盖”,推动相关问题的系统治理和有效解决。
2021年3月,浙江省院与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共同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创造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事关每个公民有特殊需求时的应急保障,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浙江省检察机关找准无障碍环境建与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的切入点与着力点,以专项监督为手段,抓住多发性、普遍性问题长期存在的症结,以系统化专项监督推动系统性治理。同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与全面性。针对部分行业垂直管理体制造成的客观监管障碍,由省级检察院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与专门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办案的“一体化”格局,提升检察监督合力。
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督促维护公共交通领域
残疾人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交通无障碍 消费者权益保障 诉前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采取圆桌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公交企业会商磋商,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同时推动公交企业加强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合法合规管理使用,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
【基本案情】
近年来,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多次接到举报反映,称残疾人长期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自2012年以来,青海省残联、西宁市残联等单位多次与西宁公交集团对接沟通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事宜,因受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该优惠政策长期未能落地见效。青海省残联、西宁市残联、西宁公交集团等部门每年因此接到大量残疾人投诉,成为长期以来亟待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侵害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院)在立案办理公交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有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优待、优惠政策,但未有效落实的问题。2021年4月23日,青海省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检察人员先后走访青海省民政厅、省残联和西宁市残联,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四十四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青海省残疾人享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权益,但因西宁公交集团相关配套技术措施尚未落实到位,暂未执行该项政策。同时在对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和排查中发现,一些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需进行升级和改造。
青海省检察院、省残联、西宁公交集团召开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工作推进会。
检察人员又走访青海省发改委、西宁市公交集团等单位,多次组织召开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工作磋商会,认真听取西宁公交集团在落实这项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并多次调整实施方案,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爱心卡”办理和使用办法;走访省财政厅等单位,就给予西宁公交集团适当补贴等事宜进行衔接沟通,就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爱心卡”。
青海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测试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爱心卡”上线使用情况。
2021年4月30日,青海省院与省残联、西宁市残联、西宁公交集团等单位专门形成会议纪要: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办理“爱心卡”后,可免费乘坐西宁市内公交车;2.将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优惠政策,作为践行党史学习教育,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具体举措,在5月16日“全国助残日”前完成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爱心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全国助残日”活动举办残疾人免费乘车“爱心卡”发放仪式,用3个月时间深入西宁市各个社区为残疾人办理“爱心卡”;3.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给予西宁公交集团适当补贴,降低公交企业运行成本;4.针对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一些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抓紧时间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升级和改造。同时,青海省院还会同省残联、西宁公交集团对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跟进监督,努力保障残疾人自主安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青海省院牵头直接办理公益受损面大、社会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召开磋商会议,充分发挥牵引、协同、沟通、协调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交企业消除分歧、增进共识、达成一致,共同制定落实方案,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优惠政策,推动升级和改造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国有企业”良性互动的新型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履行扶残助残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资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促进相关社会治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信息无障碍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信息无障碍 数字鸿沟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中的信息障碍相关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多维度助推信息无障碍环境水平提升。
【基本案情】
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化发展在有效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效能的同时,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信息障碍问题,涉及出行、办事、文化等日常生活多个维度、多类违法情形。对此,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职,侵害了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现场调查取证
圆桌会议现场
2021年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信息无障碍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聚焦出行、办事、文化等涉及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存在的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1年3月31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排查、实地踏勘、专家咨询、圆桌会议、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查明涉案违法点16处,涉及6个区、县(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8件,涉及医疗急救紧急呼叫系统未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未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语音读屏等软件设备,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未设置声响提示装置,残疾人停车优惠无法适用,景点、核酸检测点拒收现金等违法情形。杭州市院指导辖区各基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相关区县的文广、市场监管、卫建、公安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并启动专项排查。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在检察建议推动下,杭州市富阳区图书馆及时完成信息无障碍环境改造,增设盲人阅读专区,配置盲文读物,配备读屏软件、光学放大镜、盲文点显器等相关设备,并启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功能提升行动;就辖区内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过街音响,并上线全省首个新型智能交互式过街语音提示装置,在为视障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提示服务的同时降低对附近居民造成的噪音干扰。西湖区部分景点升级预约售票服务,增设现金服务窗口,优化志愿帮扶,全方位保障各类游客游览需求。萧山、临安、钱塘新区三地督促更新升级198座公共停车场自动收费系统,登记残疾人车辆信息1243条,完善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停车收费系统定期更新机制,推动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钱塘新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进收费方式,并通过专项摸排在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老年人优先窗口、人工服务窗口、导医台及志愿者就医指导服务,方便“无码老人”就医需求。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增设文字报警和一键呼救定位功能,畅通语言、听力障碍群体生命呼救渠道。其他整改措施仍在进一步推进中。
【典型意义】
信息无障碍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信息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专项行动推进系统监督,综合运用圆桌会议、问卷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水平提升,助力信息障碍群体与智能社会无障碍。
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设计规范 全流程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市政公共停车场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行为,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形成治理共识,督促协同行政机关采取系列措施落实整改,从设计、施工、维护等各环节严格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福建省晋江市在辖区主干道道路两旁,新建并投入使用公共停车位3200余位,未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数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2%”的国家标准。因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停车扫码付费缺乏残疾人减免通道,给残障人士出行造成不便,也带来相关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调查、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如下事实:一是市政公共停车场3200余个停车位设置于中心城区主干道两边,占用的是公共道路资源;二是晋江市共有持证残疾人2.9万多名,肢残人1.2万多名,对无障碍停车位需求较大。上述问题已造成残障人士车辆停放于普通车位共计665车次,且存在未扫码付费被贴单锁车现象。2021年4月,因本案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晋江市院主动召集住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及残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心城区市民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市政公共停车位无障碍停车整改方案,并取得共识。会后,晋江市院向住建、公安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据各自职责,对市政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配置进行系统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改小组,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财政、残联等部门,对无障碍停车位进行规划整改。在足额配备无障碍专用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社保中心、医院等场所的配置比例;选择进出方便且平整的停车位作为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醒目标识牌、指示牌;为每个无障碍停车位都配置了1.2米宽的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上下车;升级停车扫码收费系统,开通残疾人信息录入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智慧指引功能;加强维护并加大对随意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推动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晋江市院在服务保障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共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件,向公安、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9份,督促纠正违法点21处,落实了11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配置,获评“全国无障碍环境达标市县村镇”。通过联合市文明办、团市委、残联等部门开展“发现身边最美无障碍”活动,为社会了解残障人士提供窗口,让无障碍理念融入日常生活,提升群众对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参与度。目前,对紧急呼叫、重要政务信息无障碍交流等整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
一座城市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细节的关注,体现着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建设,应当作为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及满足公众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除了发现并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整改纠正现存的违法违规问题,还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服务,注重从规划设计源头防范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造成资源浪费、影响使用功能,并推动建立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全流程监督机制,打好跟进监督的持久战,切实加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五、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道路无障碍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道路无障碍设施 一体化办案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道路无障碍设施破损致残疾人死亡的突出问题,坚持四级联动,为办案提质增效,督促行政机关迅速完成整改。坚持从个案监督拓展到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推动政府出台立体化整改方案,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全面系统治理区域内同类问题,积极维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先行示范区”城市品质。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知名残疾公益人士陈某某乘坐电动轮椅车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口时,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从轮椅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宝安区存在多处无障碍设施破损和不符合建设标准的问题,给残障人士造成生活不便及安全隐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最高检将上述线索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院)调查,广东省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形成由最高检统筹指挥,省市两级检察院实时指导,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安区院)具体办理的一体化办案模式。2021年1月15日,宝安区院对事发地快速勘查和调研后,决定立案调查,督促行政机关立即整改。1月16日,深圳市交通局宝安管理局(下简称宝安交通局)完成事故现场整改,并于2月6日完成周边9个路口的整治工作。
为彻底消除隐患,宝安区院以个案为契机,于2021年1月中旬在全区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向宝安交通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等14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排查、整改,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均积极配合、迅速整改。同时,该院还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监督员同步跟进监督。
宝安区中国邮政(机场支局)盲道整改前后。
办案过程中,为提升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宝安区院积极向宝安区委做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同时逐一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全面推动全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的共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1年1月19日,宝安区委区政府组织22个相关行政单位召开“宝安区人行道无障碍畅通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出台《宝安区道路无障碍畅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2年)》等一系列规定,计划至2022年底完成全区无障碍立体化改造工作,全方位改善提升宝安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案实施以来,宝安区已完成新增改设盲道中断、阻断等问题122处,完善盲道592米,改造人行道坡口147处;对全区175个在建工程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43个需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处罚违规占用盲道等7255件。2021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深圳市无障碍出行设施专项检察监督”工作,重点关注无障碍出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影响残障人士安全通行等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提升监督水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填补监管漏洞,激活配套机制,顺畅衔接机制,实现无障碍立体化改造,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大局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
六、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文物保护单位、
英烈纪念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保护 红色教育 公开听证
【要旨】
文物保护单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损害了特殊群体参加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探索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残障人士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最佳方案,维护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基本案情】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223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23处,其中周恩来少年读书处、宝应朱方伯公家祠、宝应学宫等3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扬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基因传承教育基地。长期以来,7处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22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均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无法满足残障人士自主参观需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官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宝应学宫、周恩来少年读书处进行前期调查。
2021年3月,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院)收到群众反映,县域内个别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设施缺失,造成残疾人不方便参观的问题,经核实后决定立案办理。通过查询资料和实地调查,确定了全县文物保护单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数量和地点,并了解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宝应县院认为,根据英烈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
2021年4月1日,宝应县院分别向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排查全县文物保护单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无障碍设施情况,制定具体建设改造方案并有序推进,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县文旅局拟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开放的7处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正在施工的两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增设了无障碍卫生间和无障碍坡道,并计划于2021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4月10日,宝应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
宝应县检察院邀请县政协委员、残疾人代表叶华赴周恩来少年读书处体验新建的无障碍设施。
4月10日,为论证相关职能部门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宝应县院组织召开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县人大、县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现场观摩,并在听证会后组织座谈交流。4月16日,宝应县院向县委报告该案办理情况,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合力。4月27日,宝应县院联合县文旅局等四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建设改造工作高效完成。
【典型意义】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对于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有关职能部门和残疾人代表,了解无障碍设施的现状和难点,有效提升诉前检察建议针对性。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与行政机关会签无障碍建设实施办法,邀请残障人士现场体验等方式,及时验收整改情况,评议整改方案,保障整改工作持续有力推进。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争取党政部门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推动全县无障碍设施建设,更好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四川天府新区
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公共基础设施
适老化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基础设施 适老化建设 诉前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公交站台、公园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与老年人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作用,通过圆桌会议与行政机关共商良策,共同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基本案情】
四川天府新区作为公园城市首提地和公园城市建设示范区,近年来吸引了许多老年人前来安居颐养天年。据统计,四川天府新区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1万余人,老年化率约17%。但其辖区内部分公共交通车站、站点、公共交通工具存在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未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或专座、无障碍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以及部分公园适老化座椅不足的问题,给老年人出行带来不便,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华阳老城区存在部分公共区域适老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天府新区检察院随即走访了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了解老年人基本情况、对适老化建设的需求以及适老化公共设施建设的初步情况。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部门应当实施老年人公共交通照顾服务项目,要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工具的无障碍设施与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与专座等。天府新区华阳老城区适老化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未满足上述法律法规的标准,也与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老年宜居生活环境设施”的要求存在差距。
2021年4月14日,天府新区检察院正式立案,在辖区内部分社区召开“公益问需”座谈会,与老年人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年人意见,向200名老年人发放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辖区内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存在适老化建设滞后问题。随后,该院联合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调查,共同对天府新区新建、改建工程适老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富民路公交站台建设等11处新建及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运用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勘验、询问工作人员、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适老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021年4月2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公交站台存在在醒目位置未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未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或专座、无障碍通道设置不规范以及在建的河滨拾光公园等部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适老化座椅规划不足等问题,与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天府新区检察院认为,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涉及适老化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城乡规划和建设负有监管职责,从服务地方大局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出发,建议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改建和新建工程进行适老化配套设施的调整改造。经双方现场踏勘和沟通,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制定整改方案,将增设适老化设施等问题列入建设规划,在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和提升适老化设施的建设水平。目前,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已经调整了富民路公交站台、河滨拾光公园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建设。
【典型意义】
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人文社会内涵与生活品质的提升。本案中,检察机关为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公园城市的美好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诉前磋商的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协作联动,推动在建、改建、新建工程的功能升级,共同发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协同共治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八、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无障碍指引标识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指引标识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围绕无障碍指引标识数量稀少、内容混乱、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商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规范的无障碍指引标识进行专项治理,保障特殊群体便捷、有效使用。
【基本案情】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大型商场无障碍指引标识体系存在诸多不规范,残障人士进入公共场所后无法准确、便捷获取无障碍设施位置,造成出行不便,侵害了特殊群体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鄞州区残联)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院)反映上述问题,鄞州区院经分析研判决定立案,并邀请区残联一起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鄞州区有2个大中型公共设施和5个大型商场内存在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数量缺少、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因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不清、出行不便等,残障人士很少外出购物休闲,无障碍设施实际使用率低。鄞州区院认为,鄞州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无障碍标识负有监管职责,因其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7月27日,鄞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群众代表、残联代表、行政机关代表、涉案企业代表参会。各方围绕“是否违反法定标准”“行政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职”“如何提升无障碍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平”等问题,全面陈述意见并充分研究,达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标准设立无障碍标识体系、确保公共场所无障碍标识设置全覆盖、残联参与对无障碍标识的实用性进行评价等共识。会后,该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企业依法治理,并在全区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商务局约谈并责令案涉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相关企业提升无障碍设施运维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进行实地勘察,责令相关企业对42块不规范引导标识进行改造,同时推动全区830块无障碍设施引导标识专项治理。截至2020年9月底,全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附近无障碍引导标识已完成全覆盖。
【典型意义】
无障碍标识是供残障人士及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提升无障碍设施使用效率的服务指引。无障碍标识应当设置在公共设施显著位置,应当清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当前,我国城市无障碍指引标识有较大改进空间,标识设置的不规范问题降低了特殊群体生活便利性。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无障碍标识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特殊群体生活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特殊群体关切,以公开听证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市域范围形成规范管理使用无障碍标识的共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黑龙江省铁路检察机关
督促健全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车站无障碍设施 公共安全
【要旨】
铁路检察机关针对沿线火车站无障碍设施不健全,致使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困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专门检察机关和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立足保障安全生产和强化应急管理,统一部署开展区域性专项监督,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铁路企业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推动精细化、人性化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铁检院)根据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线索,对辖区七区九县各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排并立案办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哈铁分院)举一反三,调查发现省内大部分铁路旅客车站均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位设置不够,未设置无障碍标识或标识不清,无障碍通道不畅受阻,个别车站存在无障碍停车位对残疾人收费、站台内部未设置无障碍站台等问题,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便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哈铁分院就无障碍专项监督工作与黑龙江省残联建立联系机制。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踏查铁路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无障碍设施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力协作,提升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精细化、系统化的管理水平,依法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
【基本案情】
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北京市延庆区部分社区的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便利、不实用等问题,相关行政部门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庆区院)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相关要求,结合服务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办举办工作,通过实地测量、谈话询问、现场拍照等方式,对辖区内人流量较大的城市公厕及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定点医院、商业中心停车场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实地摸排。现查明: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无障碍厕所标志混用、安全抓杆设计不规范、救助呼叫按钮设置超高、挂衣钩高度不合规范等现象;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存在数量不达标、指示标识不清晰、轮椅通道线宽度不足及位置设置不利于残疾人通行等问题,侵害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为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注重用外脑、借外力,邀请北京市无障碍中心、住建部无障碍专家委员会、北京市无障碍专家委员会的三名无障碍专家,从行业标准、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等方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延庆区院认为,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城管委)作为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的监管部门、区交通局作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部门、儒林街道办作为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对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均未依法全面履行各自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1年2月24日和3月4日,延庆区院分别向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规范无障碍厕所标识、增设垂直抓杆、调低救助呼叫按钮高度;施划无障碍停车位标线、增设数量、合理设置停车位位置等,并由点及面对全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全面排查,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加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城市服务。同时,延庆区院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延庆区残联,建议其为行政机关整改提供行业支持和专业指导,确保无障碍设施达标、实用和便利。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迅速组织整改落实。延庆区城管委第一时间与区残联对接,争取技术支持,按照设计规范对涉案公厕进行整改,并对排查出的部分公厕存在的小便器安全抓杆与洗手盆安全抓杆设置不标准问题进行整改。延庆区交通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整改,一个月内对全区经营性停车场进行全覆盖检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8人次,检查车辆9车次,检查停车场42家次,发现问题33项;儒林街道办专题研究整改措施,约谈停车场运营公司负责人,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延庆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专班、区残联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为各行政机关的整改工作解决技术困难。
延庆区院邀请专业人士和残障人士作为公益观察员现场查看并实地体验整改后的城市公厕和无障碍停车位。
2021年5月12日,延庆区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邀请专业人士和残障人士作为公益观察员现场查看并实地体验整改后的城市公厕和无障碍停车位。公益观察员通过亲身体验,对整改效果给予高度肯定。延庆区残联为表感谢赠送锦旗:“公益诉讼担当有为 让‘无障碍’为‘无限爱’”。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行动以来,延庆、丰台、大兴、朝阳、门头沟、平谷等6个基层检察院已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目前受理案件线索23件,立案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外脑”优势,提升精准监督水平,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同时以点带面同步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实现了“无碍”变“有爱”,提升了辖区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以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办举办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编辑: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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