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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问津学术 2022-10-05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的行为准则,为实习管理划定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


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日前,教育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深入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实习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的行为准则,为实习管理划定了“红线”。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等8章、50条,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订有: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是聚焦职业学校实习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快推进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五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寒假期间,各地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做好寒假期间的实习管理工作。


一起来看《规定》全文——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

就修订《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跟小编一起来看——



1.请问《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原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挥了重要作用,实习管理总体规范,有关报告显示2020年每十万名实习学生伤亡数较2015年下降了22.31%,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作出明确部署,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要健全实习实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进一步实化学生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技能供给质量;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实习,规范实习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加之疫情等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实习问题专项治理,开通了教育部和各省实习监督咨询电话,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核查整改,并通报了一批实习违规典型案例,有关案例反映出实习管理还存在责任链条有缺环、监管有漏洞、追责问责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


三是近年来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新模式,驱动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同时,随着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的推进,部分专业实现了在校内或园区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现企业真实职业场景,加之中高职贯通培养等育人模式不断创新,实习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数字化升级。


2.请问与2016年的版本相比,《规定》有哪些变化?

《规定》在原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附则等六章内容基础上,增加了2个章节,增加11条内容,共八章50条。


一是强化德技并修要求,推动回归实习的育人本质。《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与时俱进优化了实习分类、丰富了实习形态。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节点进一步明确准则。《规定》着眼实习全程、聚焦关键节点,针对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流水线”务工、赚取“人头费”、强制实习等进一步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对跨省实习、实习保险等进一步细化规定,保障实习安全、提高实习质量。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各方责任并细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文单位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三个部门,并新增“保障措施”和“监督与处理”两章,结合有关部门职责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等各方职责,强化对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


3.请问《规定》在实习管理体系、管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规定》以学生实习回归育人本质、保障学生等各方权益为主线,系统梳理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主体责任。


一是结合实际重新整合实习管理范围、内涵和边界。在范围上,将高职本科学校实习纳入本《规定》适用对象,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内涵上,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实习岗位供给。在边界上,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已经可以基本再现真实职业场景的,也可按本《规定》作为实习单位,并明确了相应要求。


二是进一步将实习融入校企协同育人范畴。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是要求学校等各方进一步提高实习管理水平。系统梳理实习单位选择的具体条件,明确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明确学生实习工作校内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在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工作,遇有重要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实习的管理规定。明确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实习派出地要将相关信息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实习单位所在地一并纳入本地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及时通告监管发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


五是进一步完善实习保险政策。提出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六是明确了对违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处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法处理。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请问《规定》针对学生实习作出了哪些规定?

《规定》着眼实习全过程,针对关键节点,通过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


一是针对实习内容不对口的问题,规定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是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三是针对中介机构参与学生实习的问题,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五是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5.请问《规定》对加强部门协同提出了哪些要求?

《规定》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工信部门要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实习。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技工学校实习的管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执法,并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国资部门要指导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积极规范参与职业学校实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银保监会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请问配套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试行)》有什么考虑?

为了推动《规定》的落地实施,我们组织力量配套制定了《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甲乙丙方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和附则,共54项条款,涵盖基本要求、条件保障、安全保护、风险防控、意外事故处理、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实习全过程、各方面,明晰了三方在实习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示范文本》作为推荐使用的协议文本,旨在为实习各方签订实习协议提供示范指导,提升实习协议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签订率。实习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遵照《示范文本》订立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7.请问如何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什么安排?

一是配发释义和解读,加大宣贯力度。联合有关部门针对修改内容修订《规定》释义,通过征集短视频、公益广告,制作宣传挂图等形式扩大宣传,推动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对《规定》应知尽知。


二是统筹实习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各职业学校统筹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习进一步深度融合;指导加强实习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指导职业学校将实习管理信息化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布局,推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实习过程全链条动态监管。


三是严查重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实习生态。继续通过公布的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热线电话受理举报、咨询,并按线索建立台账,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调研,逐项落实督办。持续推广地方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技能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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