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4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世界宣布了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与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重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就提高自主贡献力度阐释了我国最新举措,体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司法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您提到的作为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环境司法在气候变化应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观点,我们非常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导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
近年来,您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4411件,审结3454件,其中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1件,审结386件;受理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355件,审结2710件;受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85件,审结358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发展提供了规范指引。
您提出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对于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推动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进预防性公益诉讼,为推动立法修改,出台或者修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提供了丰富司法实践样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问题,并拟就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会议纪要予以规范,为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更多审判实践的支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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