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食”刻守护,高陵检察聚焦校园食品安全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辖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近日,高陵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镇虎家小学、耿镇第二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聚焦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检察部“小鹿灯”未检检察官、第二检察部“益鹿泾渭”公益诉讼检察官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两所学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我院干警向学校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健康饮食。
下一步,高陵检察院将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持续打造“小鹿灯”“益鹿泾渭”品牌为抓手,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以“我管”促“都管”,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李于琛 审核 |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