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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监狱局:罪犯是怎样脱逃的?脱逃后他们做了什么?


昨天傍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就网民所关心的问题,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解答了两名罪犯脱逃的一些问题。由于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没有官方微博,他们借助于人民网回应了网民。现刊出如下: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逃犯被抓捕归案后,经审讯核实,确定了罪犯脱逃等相关信息。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逃脱罪犯是否是通过门禁卡逃出大门?

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的。

二、罪犯如何取得的警服?

罪犯盗取了一件监狱事业管理人员穿的警用工作服,有臂章,无警号和肩章。

三、逃犯是否有手机?

逃犯手上没有手机,手中拿的是MP4。

四、罪犯张贵林此前是否有两次脱逃?

罪犯张贵林在调监前有两次脱逃未遂,均依法加刑。

五、罪犯手上是否有现金?

罪犯进入会见室后,撬开了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部分现金。

六、是否启动了追责机制?

目前,已将监狱长、总经理和两位副监狱长予以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绝不姑息迁就。

七、罪犯脱逃后是否作案?

两名罪犯脱逃后,一直被控制在山里,没有发生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区分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

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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