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小红书上这类网红,要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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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每日
作者:汪汪碎冰冰
“多少次来南京就为了这一口XXX”
“暑假来上海一定要吃XX”
“不吃XXX我真的会伤心,OK?”
“感谢网友让我吃到了广州最好吃的xx”
……
如今,打开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经常可以刷到各种各样的探店帖子和吃播视频。
这些食物,色泽鲜美,看起来令人垂涎欲滴,恨不得下一秒就能吃到。
但是,对此,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根据探店达人的推荐前去“拔草”,结果却是“踩雷”,体验非常差。
除了纯图片和文字分享外,还有一些探店达人喜欢录吃播视频。
单看视频封面,你可能会认为它只是一个简单的美食探店视频分享。
但是当你点进这个视频,就会发现,视频下方可以一键跳转到该店的套餐折扣加团购界面。
这哪里是单纯的探店分享,这不是打着“探店”的名号进行推广么?
对于以上“探店”乱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最新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约束。
这意味着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上这类网红的好日子,到头了!
“达人探店”属于“广告”,
虚假宣传要负法律责任
5月1日起,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将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否则,相关主体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针对当前部分探店博主收钱之后虚假宣传,坑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达人和互联网平台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如探店博主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接受处罚。”
这个消息,可谓大快人心!毕竟消费者,还有部分商家,已经苦探店久矣。
变味的探店:
给钱就夸上天,不给就抹黑
在最初,“探店”之所以能够被大家认可,就是因为它不同于广告,而是从消费者本身的体验出发,为其他消费者提供一个相对真实客观的参考。
大家也从这些探店达人的安利中,或多或少地发掘了一些小众的、好吃的店铺。
而对于店铺商家来说,探店达人的推荐,也能够为自己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源,以及高达几十上百万的销售额。
随着探店引流的能力得到市场验证,有更多的人和商家涌入了“探店”这条赛道,各取所需。
但当“探店”这一行为的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其性质也慢慢发生了改变。“真诚”,显然已经变成了一门生意。
如果你在闲鱼上搜索“小红书/抖音探店”,就能发现各种明码标价的探店推广。
也正因如此,现在同质化的内容越来越多。千篇一律的色调和文案风格,纯纯糊弄消费者。
而且,一些达人缺乏法律素养、责任意识,给了钱就能把店铺夸上天,昧着良心说瞎话。
更绝的是,探店行业还催生出了“云探店”这种形式,商家给所谓的“探店达人”提供素材,而他们不用到线下,也能给“家人们”安利到位。
当虚假探店越来越泛滥,流量野蛮生长,而探店达人又变得愈发猖狂,使得许多商家对探店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一位名为“心泥”的网友,在知乎上分享了自己作为商家,被探店达人“绑架”的经历:
相关新闻下方,也有一些中小型商家披露自己曾遭到过探店自媒体的恶意勒索——“不给钱就联合起来搞臭你”。
据此前媒体报道,这一现象确实存在:有的博主会抓住评价机制的漏洞误导消费者,故意给商家制造负面舆情,或者以差评为筹码勒索钱财,让商家“有苦说不出”。
结语
从真实分享,到拿什么钱说什么话;从平等互利,到“威胁勒索”,探店乱象何时休?
但愿随着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把探店引入一个规范、良性的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