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至!游泳池管理规范(水质、卫生、注意事项、安全)及救生员工作职责
游泳池水质管理规定
游泳池之水质,应符合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池壁、池底、溢流沟,不得有苔藻滋生或明显沉积物。
(二)盛放衣物设备应每日清理消毒并保持干净。
(三)应有救生器具及急救箱之设置,急救药品应随时补充。
(四)为控制游泳池水质,游泳池业者除应采取加药与吸尘措施外,并应定期换水,每三天应至少换水1次。
(五)游泳池之全池面、池边、扶手及水沟等应保持清洁并加强冲洗,应每天冲洗并消毒。
游泳池应依卫生及环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游泳池之环境卫生及安全,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救生员负责泳客之秩序及安全。
管理员、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时间内负责管理,如发现对健康有影响或安全隐患,可随时关闭泳池。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进入游泳池:
(一)有传染病或其它恶疾者。
(二)精神疾病或癫痫患者。
(三)无家长保护之儿童。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有危害场内秩序及风纪者。
游泳池应将下列注意事项于明显处公告,促请泳客遵守
(一)游泳者可自行携带浮具练习,其它物品禁止携带入场。
(二)更衣须在更衣室为之。
(三)游泳前须淋浴后,再入池游泳。
(四)游泳者须穿游泳衣、游泳裤及戴泳帽。
(五)不得携带动物入池。
(六)不得在池内饮食或吸烟。
(七)酒后不得入池。
(八)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拋弃污物等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
(九)入池游泳时如遇身体不适,应即离场。
(十)散场时泳客应即离场。
(十一)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游泳池,违反者发生意外自行负责。
(十二)游泳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之劝导,且不得违反以上规定。
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酒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戴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救生员工作职责
(1)必须持“救护员合格证”上岗。
(2)统一着装,救护人员比须穿泳装、带口哨。
(3)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人员必须服从组长安排,提前五分钟到岗。
(4)思想高度集中,不间断的扫视责任水域,注意“突出重点、照顾全面”,运用哨声互相提示、补漏,发现情况共同救治。
(5)不迟到、早退,决不可扎堆聊天或打瞌睡,离岗时要向组长 请假。
(6)及时制止打闹、跳水、潜泳、违反治安行为,敢于、善于管理和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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