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承接查验和新老物企交接,要移交哪些资料和财物|今年新规!
前期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
(请注意此时的移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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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
老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
或其他代管单位(无业主委员会)
(请注意此时的移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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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移交哪些资料
常常出现相互扯皮、移交不全的情况
给接下来的物业服务带来困难
那么
今年出台的新政
对这方面有哪些强制性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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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用词是——
应当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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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城市规定
不移交物业资料的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是哪里?
安徽省是这样规定的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6、业主名册;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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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是这样规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收等环境保护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最长不超过十日。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资料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自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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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是这样规定的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在合同终止之日撤出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一)档案及图纸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收益余额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清册及业主欠缴、预缴费等相关资料;
(五)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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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是这样规定的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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