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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社:物业公司该不该收这笔停车费

2017-04-13 赵炜烽 王俏 物业管理圈


@在物业服务招投标和合同中,绝大多数使用第一辆车、第二辆…外来车辆等用词,简单规范称呼是:已登记车辆和未登记车辆。


@“一位多车”收费,是对未登记车辆进入小区的一种临时管理。


@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单方面规定业主登记车辆数、未经登记的车辆不能停放或停放需收费等对业主作出限制,有侵犯业主权利之嫌。


@小区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不是由物价局、房管局、交通局确定,而是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协商决定。(物业管理圈小编)


以下是正文



 

上周小编报道了物业锁车案,受到众多围观,就连出租车司机师傅都来咨询,更有粉丝当面追问:你们的二弹呢?让人等得好苦啊!

业主“一位多车”,物业锁车收费,到底谁有理?(点击阅读)

莫急莫躁,这几天小编并没有摸鱼,而是采访了审理停车费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请他们来谈谈:物业收取停车费到底合不合法?收取停车费的依据是什么?谁来制定停车费标准?


小编

自购车位,业主是想停什么车都可以吗?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懿

首先要看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性质是什么。从买了车位不需要收取登记车辆的停车费的角度来盾,业主所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对车位的使用权,业主对车位享有占有的支配权力,那么业主将未登记的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也是不应该收取费用的。


这种使用权的本身是业主的权利,不应将上述使用权与特定车辆进行挂钩。如果物业认为是对未登记车辆进入小区的一种临时管理,那么物业进行收费,就应该形成临时管理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编

这种临时管理关系中,业主享有哪些权利?物业的职责又是什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维清

业主自购车位应享有就自购的车位上自主停放其所有或使用车辆的权利,物业提供该车位上的车辆保管服务。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权来自于全体业主的授权。因此,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合同,并且合同中有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而现行法律中又没有该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单方面规定业主登记车辆数、未经登记的车辆不能停放或停放需收费等对业主作出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侵犯业主权利之嫌。


小编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该由谁来制定?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长刘远

根据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已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


有业主认为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找物价局,但物价局或许答复你,住宅小区停车费已属于价格放开范围了,所以不再受理。还有业主认为应该找房管局,房管局一般答复你,这属于经营定价行为,请找物价局。或许有业主则会找到交通局,管停车的委办会告诉你,小区停车的问题不在经办范围。


如果是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定价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当然需要有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务。如果是小区里开发商自留的停车物业,停车收入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停车服务定价也要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商。



提到物权法,小编有必要给读者普法一下。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刘远庭长向小编解释,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因车位属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收取土地使用费性质的停车费。但物业对车位等进行了维护管理,故不少小区针对车位单独收取了物管费。

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也许你又会问了,如果亲朋好友来串门儿,在小区内临时停车,该如何收费?

 

小编皱了皱眉。亲友来访该按什么标准收取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外来车辆停车收费标准来收取的话,肯定会有业主提出反对,但物业公司对外来车辆的管理过于放松,也会增加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这需要物业公司作出相对人性化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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