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资质遭遇“假”取消
和物业服务行业关联密切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正式取消了,再一次引发物业人对物业服务资质的关切。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什么不同?在招投标市场上,资质是否依然是硬杠杠?
两者取消的方式不同
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包括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第12项)。
物业服务一级资质目前政策是:住建部紧急电话通知,暂停受理申请!
快速跟进,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彻底在市场中消失
其实,早在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对39部行政法规予以或废止。其中,《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物业管理圈小编注意到,3月29日,《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苏建招函[2017]4号),对676号令落地实施。《通知》称,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各地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及有效期的限制。
还在市场,资质依然是物业企业投标的必要条件
4月14日,武汉市某玺园发布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必要资格条件是:
1、企业资质等级与承接的物业区划建筑面积相对应,为取得一级资质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
2、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物业服务力量;
3、建立了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截至投标报名之日,警示信用记分累计不得高于20分(此空可填写也可不填写);
那么,有文件明确取消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呢?
同样是4月14日,南京某苑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叁级以上(含叁级暂定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条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2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并能规范组织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3、投标申请人应当是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物业服务企业;
4、首次在本市申请投标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报名前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结外地在宁企业初始入网手续。
对于物业服务行业来说,资质是遭遇“假”取消,仅仅是停办而已,反而成了“稀缺资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三级企业不能服务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等条款,剥夺了业主自由选择权以及新创企业的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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