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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失窃,物业被判赔8.5万,只因合同中有这句话

2018-01-18 点击置顶→ 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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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

嫌疑人无力偿还


靖江冯女士家中被盗,损失财物17万余元。后来案件破了,可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赃物。冯女士认为,该损失是小区物业管理不当造成,因此物业公司应予以赔偿。可物业认为自己没责任。靖江人民法院审理后,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一半损失。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清晨,靖江某别墅小区的冯女士起床发现,放在家中的笔记本电脑、钱包等不见踪影。下楼一看,厨房窗户上有明显破坏痕迹,显然家中遭贼了。

 

初步估算,失窃损失达17万余元,冯女士当即报了警。冯女士说,小区门口有保安值守,小区内有保安巡逻,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小区围墙上还有防盗电网,小偷怎么就堂而皇之地到她家盗窃呢?

 

2013年1月,这起盗窃案审理结案,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相关款项,发还给受害人。可大半年过去了,嫌疑人无力偿还,始终未能退回赃款。

 

冯女士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给自己造成损失,理应物业公司全额赔偿。

 

可物业公司称,冯女士曾拖欠物管费,且物业为业主提供的安全保卫等服务仅限公共区域等,拒绝赔偿。

 

此外,根据涉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非因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刑事犯罪,及业主专有部位的火灾、盗窃等所致损害免责。现法院判决已责令犯罪嫌疑人退回冯女士的非法所得,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已无必要。


 

为追回损失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


交涉未果,冯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庭审中,物业公司又提出,案件发生在2011年10月份,冯女士2013年12月才起诉,已经超过民事案件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小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对重点部位、重点时间及特殊情况加强防护,确保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相关服务。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小区围墙电网存在安全隐患,又因物业公司在重点时间、重点部位未按约加强巡逻,嫌疑人在小区内活动一个多小时都未被发现,物业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构成违约,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物业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对非因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刑事犯罪及业主专有部门的火灾、盗窃等所致损害免责,但合同中同时约定“在直接破坏门窗发生被盗,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处理的案件,负相应的连带责任”,故物业公司在上述免责条件不成立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冯女士家中被盗的事实及损害后果于2013年1月判决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其违约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安保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圈摘编自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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