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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期疯狂传播的不实文章“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说明
4月5日起,借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之机,一篇《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推文,在各种网络媒体疯狂传播。标题耸人、内容不实。
物业管理圈用“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分别在百度和微信搜索,结果令人惊讶。
百度搜到约38600条相关结果
微信搜素结果铺天盖地
疯狂推文的不实内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物业管理条例》3月19日修改的内容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只是对条例中涉及资质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其他条款并未改变。何谓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谣言该停了
宋安成律师提醒:这是假新闻
内蒙古物协:此文所述第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
此文所述第2和第8项,为错误内容。
4月4日,物业管理圈最先整理推送了2018版《物业管理条例》
谣言
站住!!!
(物业管理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