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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一楼,从不坐电梯,凭啥要交电梯费!
昨天,
刚搬进新房的朋友
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吵了起来
一个朋友刚搬新家不久来找我吐槽:
我今天去交物业费,
发现费用里有一项是电梯费,
当时我就懵逼了,
我住在一楼,
从来没用过电梯,
凭啥要为这电梯费买单?
相信这是很多买一楼二楼业主的心病吧,说实在的,在整栋楼房的住户中,一楼住户可以说是最不需要用电梯的,不少买一楼二楼的业主就提出质疑,买房买的一层二层,常年不用电梯为什么还要让我交电梯费?
那么,一楼业主到底应不应该交电梯费呢?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查阅了相关资料,为这事还真有起诉到法院的业主。最后法院的意见是:一楼业主必须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物业费用。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一楼业主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是按楼层不同实行差别化对待,要么按楼层划段交费,1至10楼为一档,11至20楼为一档,21楼以上为一档;要么按楼层不同交费,费用逐层提高。二是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公平原则,一楼业主不交电梯费。
也有网友说:我们小区是这样的,一楼交10%的电梯费,二楼交30%电梯费,三楼交50%电梯费,四楼以上全额电梯费。
有有网友表示:刷卡乘梯比较合理。我们小区就是买卡,统一价格,不分楼层。不买卡的,你就爬楼梯吧。但这种小编觉得不太方便,忘带电梯卡的时候,不是想哭吗?还有,快递和外卖有理由不送上楼了,朋友来串门必须在楼下接送。
首先,我们看看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我们来听听法官是怎样说的?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丰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内的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论是住在高楼层还是低楼层,每一位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同样必须承担起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一层业主认为自己不属于受益人,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最后,我们来了解下各地具体是怎样做的?
目前关于一楼业主交电梯费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物业公司采取“一刀切”的统一标准收费,一楼业主用不用都要交。
二是按楼层不同实行差别化对待,要么按楼层划段交费,1至10楼为一档,11至20楼为一档,21楼以上为一档;要么按楼层不同交费,费用逐层提高。
三是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公平原则,一楼业主不交电梯费。其中,第一种方式为主流。
广东省佛山市电梯收费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1楼至4楼为一标准,5楼以上楼层则每平方米每月增加2毛钱;另一类是同一收费标准,按房屋面积收取。
江苏省苏州市则规定,电梯费分为正常使用、物业管理及更新费用三种组成部分,不带负一层的楼房一楼业主不需支付电梯使用费,但因电梯是公共设施,每位业主都要承担维护责任,电梯需要更新时则需支付电梯更新费。
辽宁省鞍山市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规定,电梯运行费用包括:电梯运行(电耗)、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每台电梯年支出1000元内)、电梯年安全检测;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不支付此项费用;如需使用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
福建省福州市的收费方式更是各式各样:有的小区对一楼业主不收,甚至二楼业主也不用交;有的一楼和二楼的收费标准与高层业主不一样,一二楼参照无电梯住房的收费标准,相对略低。
2012年8月1日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施行,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要按面积交电梯运行费,每平方米每月0.35元。
2004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元;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免收、减收一楼业主电梯费,真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化解电梯收费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位长期关注物业收费的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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