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物业是否有权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全市首例“保安阻拦住户案”宣判!


共享单车能不能进小区?近日,全市首例“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一审宣判,秦淮区人民法院驳回一业主骑共享单车进小区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此案宣判后引起热议。



南京市首例被拒案宣判,业主骑车进小区请求被驳回


01

案情回放

Law


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某住户,2019年4月4日、4月11日,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秦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阻拦并发生纠纷报警


该住户以物业公司侵犯其通行自由权、使用共享单车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该住户代理律师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该住户家距离小区大门较远,需骑共享单车进入,且每次都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小区空地,并未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物业禁止该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小区,严重侵犯了其正当权益。


对尚无相关法律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告方律师予以认可。但他认为,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业委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官释法

Law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应从两个方面评判:该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是其合法权益;秦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双桥新村社区、秦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秦房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车辆管理,不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停放,是否准许应由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本案中,该小区“物业管理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可以认定小区业委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此外,我市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已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因此,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秦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遵照小区业主委员会“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03

律师观点

Law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顾迪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发表了观点。


他认为,法院依据小区业委会决定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但此判例是否适合在全市小区推广,仍存商榷之处。



顾迪认为,从情理角度讲,业主要求共享单车进小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共享单车的功能是公共交通的延续与补充,其行驶路线的起点与终点,都应当在公共道路上;如果终点延伸到了小区,那么,再一次的共享就变成了小集体甚至是个人独享,这不符合其应有的功能


从法理角度看,依据《物权法》,制定小区停车制度是业主大会的权限。如果业主大会制定了小区停车制度,且在制度中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那么,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就有法律依据;反之,就缺乏法律依据。  


04

物管部门意见

Law


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行业监管科科长张汛石接受采访时对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全市有6000多个小区,此个案判例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哪里?


他认为,共享单车为市民提供商业化出行服务,共享单车企业从中赚取利润;小区停放场地则是一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产业所必备的公共环境,属于业主共有并共同管理,小区业主没有义务提供公共环境让共享单车运营。


因此,不论小区业主是否形成“共享单车不允许进小区”的决议,共享单车原则上都不能进入小区。


他说,小区事务的管理属于全体业主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业主大会或委托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就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因此,共享单车想进入小区,是一件由全体业主决定的事项,只有业主大会通过“允许进”的决议,自愿开放公共环境才行。  



来源:南京日报

责编:子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告知,我们及时删除或妥当处理,谢谢!

▲扫码关注,回复关键词秩序部表格

点一下你会更好看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