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洪涝灾害造成楼上业主私搭乱建建筑、物品坠落致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物业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在楼上业主实施私搭乱建行为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物业公司履行了上述安全防范义务, 则不承担责任,若未履行制止及上报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问:小区围墙因洪涝灾害倾倒造成行人受伤或车辆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答:小区围墙倾倒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因物业管理的问题导致造成倾倒损害的,由物业公司承担。如小区围墙倾倒不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因暴雨原因浸水导致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总之需根据小区围墙倾倒形成的真正原因,综合各方面过错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问:因洪涝灾害造成小区内部进水从而引起电梯损坏,业主受困电梯并受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和救助义务,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如提示业主危险、关闭电梯。在业主被困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物业公司若违反上述义务或者未妥善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伤亡的,物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前述情形还需综合考虑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对最终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确定物业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排水打开窨井盖,业主行走时未注意踩空而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排水打开窨井盖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业主。因物业打开窨井盖而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造成业主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