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噪音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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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积怨已久,此前刚输掉与该物业公司的一场官司,被法院判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考虑到一家人饱受附近邻居发出的噪音折磨,见物业公司敷衍处理,一怒之下转而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担起管理义务,导致自己深受噪音困扰。为讨说法,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6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如何判决?
起因:刚打完官司,业主因噪音与物业再起争执
进展:物业称管不了,业主为维权打起官司
诉讼:状告物业讨说法,索要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乔先生在起诉书中说明,案外人的母亲居住在该小区车库,夜间哭喊、有时用棍棒敲打物件,原告全家无法入睡,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和生活,该情况已持续八年之久。乔先生向被告物业公司投诉,物业负责人敷衍了事,自己不得已才打起了这场官司。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称,邻居老太发出的声音干扰其正常生活,向被告物业公司反映未有解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对此原告提供录音及证人证言。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只是以此为借口不缴物业费,其与原告约好到现场查看,但原告并未出现,其去现场查看并未发现老太发出很大声响,其与老太家属也进行了沟通与提醒。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绿化、环境卫生等,原告以邻居发出噪音影响其生活,物业公司未能解决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并无法律规定。
首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其次,即使其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如果确实存在影响原告生活的情况,被告物业已进行了解、劝导,尽到了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但能否切实解决问题并非被告所能决定;最后,邻里之间应多些理解与包容,共同维系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小区环境。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远亲不如近邻,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需要市民共同维护,日常与邻居相处要多一份理解和宽容。”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邻里间应互相包容,若产生矛盾时应尽量协商解决,以免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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