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不咬人”?业主遛狗不栓绳,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爱养猫狗等小动物当作宠物,但在城市生活中,因遛狗不牵绳、宠物惊吓或咬伤人等引起的纠纷却时常发生,如果遇到了这些事件,宠物主或动物管理人要赔偿吗?具体责任应当如何判定?我们又该怎样防止动物致人损害?
近日,拱墅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动物饲养人没有管好自己的宠物狗而致人受伤,被判赔偿受害人8117.01元。
大叔遛狗不栓绳
狗子狠狠咬伤了阿姨
叶阿姨是杭州某小区业主的住家保姆,去年5月的一天傍晚,叶阿姨像往常一样牵着主人家的小狗出门散步。小区里有一处空地,每天都有不少养宠家庭在这里遛狗遛猫,互相交流养宠心得。
叶阿姨牵着自家的狗走到这处空地时,同小区的王大叔牵着女儿小王的米格鲁犬也遛到了这里。王大叔走到空地后,就将米格鲁犬的狗绳解开,自己跟边上的熟人聊起了天。
“王大叔,狗绳还是拴着好一点呀!”有邻居提醒他。
“没事,我家狗听话得很,不咬人的。”王大叔很有自信。
狗子们互相玩闹起来,没一会儿,只听一声尖叫:“狗咬人了,狗咬人了!”王大叔才发现,是自己家的米格鲁犬死死咬住了叶阿姨的手肘,王大叔赶紧上前将狗拉开,可是叶阿姨的手臂已经血流如注。
大叔被行政处罚,
但宠物狗致人受伤的责任怎么算?
事发后,王大叔立即将叶阿姨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伤口暴露等级三级,上肢有多处伤,门诊清理伤口,右肘部背侧可见多处创口,深达肌肉层,局部伴有出血和红肿。
经过包扎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叶阿姨出院回家休息。王大叔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还因遛狗未牵绳,狗将叶阿姨咬伤,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被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行政处罚,吊销养犬许可证,罚款3500元。
王大叔和女儿小王接受行政处罚后,将狗送回了老家。但王家与叶阿姨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叶阿姨多次联系王家要求赔付医疗费和误工费,但王家却觉得叶阿姨是“狮子大开口”,拖着不肯支付赔偿,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误工多日得不到赔偿
叶阿姨无奈起诉宠物主
叶阿姨说,小王的米格鲁犬突然扑到自己身上,将自己咬伤,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23天的误工费合计10326.87元及利息。
被告小王说,自己的米格鲁犬跟叶阿姨的狗打闹,叶阿姨将自家的狗抱开才被咬的,事发后,王大叔积极陪同原告就医,作为犬只的饲养主人,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小王认为,叶阿姨提出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合理范围,双方无法谈拢。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饲养的狗造成叶阿姨损害,王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阿姨要求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经对相关证据的综合认定,最终判决被告小王赔偿原告叶阿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117.01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小王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法官提醒
★遛狗要牵绳,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自己的宠物进行安全管理。
★个人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示的,要及时远离。
物业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亲爱的业主: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业主饲养宠物越来越多,而不文明养犬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宠物没有进行拴养,并随意在小区公共场所遛狗,狗狗便便也四处乱排放,造成小区环境污染,又使邻里纠纷、噪音等问题日益严重。
和谐、文明的小区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去维护,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物业服务中心温馨提示养犬的业主朋友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1
出门遛狗时,请为您的爱犬拴上绳索,以免对他人(特别是老人、孕妇、儿童)造成惊扰。2
建议您不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以免惊吓到老人、孕妇、儿童,造成不必要伤害。3
请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犬证,并定期给爱犬注射疫苗。
4
为了小区的和谐,也为了避免您的爱犬在小区走丢时找不到主人,请您主动到物业服务中心为您的爱犬做登记,并附上爱犬的照片,物业服务中心将建立宠物档案。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来源:行政庭、拱墅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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