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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人死亡,获刑3年半!物业重申: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法律依据


市民老邹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

电动车发生故障引起火灾

造成3位邻居死亡

近日

长沙中院依法对这起违规充电

引发火灾的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

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


电动车辆莫进楼,

小区火灾大杀手,

充电燃爆一瞬间,

毒气串燃快如猴。


物业重申: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法律依据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1日,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其租住的天心区某宿舍旁的楼道内,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随后其回到租住房内休息。

当日23时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3人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



2021年12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邹犯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老邹认为一审判决
对火灾的责任划分不当
陈某某(本案证人)隐瞒卖给其
报废电池的情况
以及所租住的小区管理失范
是引起火灾的重要原因
上诉至长沙中院

二审判决



长沙中院认为,老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然而,老邹与陈某某认识多年一直有业务往来,其知晓陈某某回收废旧电池的情况并多次收购其回收的旧电池。老邹作为具有电动车维修经验的人员,应当能够预见到收购旧电池安装到电动车上可能造成电池爆炸、起火等危险。


而上诉人老邹因疏忽大意将更换了旧电池的电动车放置在居民区充电引发火灾,其作为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火灾造成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重申: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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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家有电动车的业主

这些安全问题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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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来源:湖南消防、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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