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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沂源县某物业公司与段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段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1.21元/㎡月的标准收取,含电梯运行费。
协议签订后,段某支付了2020年9月份至2021年5月份的物业费,后以“对电梯费有争议,因为不使用电梯,不坐电梯就不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段某支付所欠物业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县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151.7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某能否以未使用一楼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运行费。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效力问题
二、关于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问题
三、一楼业主未使用电梯是否可以拒交电梯使用费问题
来源:沂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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