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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电动车,罚500!物业重申公安部规定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屡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近日,

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高层住宅

开展监督检查时,

发现一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

福泉大队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的持有人

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部明文规定: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处(单元门口)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1月10日,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福泉麒龙乐都高层民用C6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建筑2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处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贵JC2XX1的红色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缪某拒不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缪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直以来,许多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及公共区域都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消防提醒电动自行车车主正确停放车辆,不得停放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飞线充电、不上楼等。

电动车室内充电是违法行为

造成的后果很严重

案例一:2021年9月20日,北京通州某小区租户,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5人死亡。该租户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2021年8月21日,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并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当日23时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3人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老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这些电动车电池室内充电

爆炸场面很吓人

法律法规

《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一组动图记牢电动车使用“七禁”


来源: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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