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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室内充电起火,房屋被烧毁,男子被拘留!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楼入户

不能停放在单元门口

更不能在家中充电

违规充电酿火灾

真的会被拘留!




电瓶入室充电酿火灾

3月3日晚,苏州常熟市

一居民楼3楼发生火灾

消防到场后发现

房东与邻居三人正进行扑救

消防员立即铺设水带

延伸至起火楼层进行灭火


经过约5分钟的处置

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因房间墙体内不断有烟雾冒出

消防员对房内装修板进行拆除

防止存在阴燃现象



现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此次火灾是由

租户将电动自行车电池

带入室内充电引发


▲已被烧毁的电瓶




过失引起火灾,拘!

相关部门依法

对违法行为人李某

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男子图一时方便

换来三日拘留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法规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点击下方图片,查看、下载):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物业再次提醒您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心存侥幸!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禁止飞线充电⚠️不盲目改装⚠️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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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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