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费用由谁支付,物业人和业主都需要知晓!
★ 空置期物业费 ★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这段时期的空置房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已竣工但因质量问题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等原因没有成功交付小业主,小业主要求整改,在整改完成并交付给小业主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业主自有房屋但实际未居住或未使用的也得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公共能耗费 ★
社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被称为公共能耗,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居民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
征收方式:
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征收成本较高,目前很少采用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大多采用定额制,即以户或人数为计量依据征收固定额度的垃圾处理费。
目前各地区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另一种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处理费。
所以,市政为市民处置生活垃圾的费用,不包含在物业公司运输垃圾的费用中。物业费是管理公共区域的费用,只包含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清理费。市政为市民处置垃圾的费用,应由市民个人负担。
★ 装修垃圾清运费 ★
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由有特定资格的单位和实体,将装修产生的大量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从小区存放点,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填埋处理的地方,从而产生的清理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含在物业费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清运。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物业公司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因为建筑垃圾是有特定资格的单位和实体才能够清运,必须经过市政、环卫部门的批准,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 业主应交纳物业费相关 ★
1.房子租出去了,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如果承租人不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房子卖出去了,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公司结清物业费,有欠费情况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依照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付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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