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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管漏水淹了楼下,责任归谁?



业主室内供暖系统出现漏水问题导致邻居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业主室内供暖系统是房屋交付时由开发商移交业主的,需要看是否在保修期之内,看业主对该设施的损坏有没有故意或过错。



1、首先需要查看该供暖系统是否在保修期范围之内,若开发商承诺保修期超过2个采暖期,以该承诺期限为准承担维修义务及相应责任;若所约定期限短于2个采暖期,该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保修期内因供暖系统自身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进行维修,业主无过错情况下由开发商承担后续责任,业主如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若已经超过约定或法定保修期,一般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业主恶意破坏或擅自拆改供暖系统导致损坏,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保修期范围内产生的维修责任与赔偿责任也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此时一般可以找物业或第三方进行维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


4、部分情况下业主房屋空置导致其不能及时发现室内设施的风险隐患,但一般仍应认为其存在过错,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处分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业主应定期查看自己的室内设施有无损坏及风险,及时报修或自行维修养护。业主在类似空置房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应视为不作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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