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该不该缴电梯费?
一楼住户张先生被物业通知缴纳电梯费,居民认为不合理,拒绝缴费并提议社区进行调解。
网格员认真分析了《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后,给出了“应当缴费”的答案,又拿着依据将两方叫到一起协商沟通,结论得到双方认可。10月13日,居民补缴了电梯费。
案件情况
张先生家住太原高新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某栋楼的一层,这几天被物业通知要求缴纳电梯费。张先生认为自己家住一楼,没有乘坐电梯的需求,不应该缴费。于是,他和物业因此争执不休,也一直拖着不缴费。
社区调解
接到居民反映后,属地恒大社区网格员梁女士研究了法律法规,给出了“应当缴费”的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到《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后,张先生连连点头,痛快地缴纳了电梯费。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曹志东给出了详细的分析解读:
第一,要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
就拿电梯来说,虽然一楼业主不使用电梯,但其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比如电梯内的和高层外墙广告等,租金收益是通过电梯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假如不安装电梯,那么该楼盘低层的价格可能比现在高很多,这也是住户能以现在的价格获得一楼房屋的原因。
第三,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正如楼顶的相关收益不能只属于最高层住户一样,所有公共部分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全体居民共同承担和享用。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来源:太原晚报)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包括:电梯维保服务、电梯质检、运行用电等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前期物业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照规定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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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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