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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骑车摔倒,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常被扩大,今天推送一个典型案例。
2021年的某日上午,
住户舒某驾驶电动三轮车
前往非机动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下坡终点处摔伤。
随后,
舒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
舒某构成十级伤残,
并建议舒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
护理期为60日,
营养期为60日。
随即舒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物业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舒某的行为已超出物业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难以认定其摔伤与物业公司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
地下车库沿途也有物业公司提示标牌:“斜坡路段,请下车推行”。
法院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
从本案现场照片来看,案涉地下车库入口及沿途均有提示标牌,提示内容为“注意斜坡,请下车推行”“进入停车场的自行车、电动车,须减速慢行安全行驶”等,已经对风险进行了警示。
舒某称受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才将车开往地下车库的,但该指示并非强制,也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系恶意指示。
下雨路滑是常识,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车库通道的积水。
虽然物业公司在非机动车地下车库下坡终点位置放置防汛沙袋,但从监控视频看,防汛沙袋并无被撞击散落,如果舒某遵照警示标识下车推行或者慢行,应不会因躲避沙袋而发生事故。舒某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物业公司对其摔伤存在过错。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舒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地下车库斜坡冲下,无任何减速慢行迹象,导致车辆侧翻其撞到下坡终点处的人防门上受伤。
舒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自主判断自身的活动能力,应当预见若驾驶不当,会给自身或他人带来危险,但其在明知存在下车推行、缓行警示标识、下雨路滑、其三轮车只有脚刹的情形下仍驾车下坡,故其行为已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难以认定其摔伤与物业公司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舒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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