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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历史上的今天 】教授该不该兼职律师?

2017-08-03 西敏堂 西敏堂
 

前言


毛泽东曾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历史的创造者!今天是8月3日,各国都发生了哪些精彩的法律历史呢?

 

1808年

汉密尔顿·菲什出生。菲什出身纽约豪门,内战期间是林肯的支持者,战后成为格兰特总统的国务卿。他于1830年进入律师界,很快便崭露头角。随着在法律界的地位不断升高,菲什开始步入政坛,于1832年加入辉格党,并成为该党的地方领袖,打下了深厚的政治基础。


 

1986年

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8月3日,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资产三分之二的沈阳防爆器械厂在“破产警戒通告”一年期限内,经过整顿和拯救无效,被宣告破产倒闭。这是建国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

 

2000年

全国发生首例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案。8月3日,中国银行湖北利川支行电子化营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数据备份流带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被告人邹曦携带部分账目、重要资料潜逃,致使此支行处于瘫痪状态,正常业务无法开展。

 

2004年

全国第一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败诉。  8月3日上午,山东枣庄股民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此案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开庭和第一例宣判的案件,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9年

“湖南智盈案”破获。8月3日,湖南警方破获了一起以售卖证券分析软件为幌子,以地方卫视台、互联网络、电信短信群发为平台,以提供非法证券咨询为名涉嫌诈骗股民钱财的案件,27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并被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是全国首例以诈骗罪起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案件。


 

2009年

日本法院“裁判员制度”正式实施。5月1日,东京江户区72岁无业人员藤井胜吉在与从事推拿工作的女邻居发生口角之时,一怒之下用刀连刺女邻居数刀,致对方不治身亡。该案于8月3日开庭审理,由民间人士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这是继1943年日本废除陪审制度以来,时隔66年再次有市民坐上审判席。

 

2010年

全国首例损害商业信誉案一审宣判。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鲁林萍指使公司职工王艳梅,雇用大学生易伟、易磊,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等众多诽谤性帖子,致使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最终,4名被告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获刑。


 

2011年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被告人汪建中通过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所属公司名义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方式,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法院最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这是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2012年

英国“荣誉谋杀”案尘埃落定。因不满17岁的女儿生活方式太过于西化,一对巴基斯坦裔英国夫妇将其杀害。经过两年的漫长审理,英国法庭裁决夫妻二人谋杀罪名成立,判处其终生监禁。过去10年间英国总共发生了25起“荣誉谋杀”案件,受害者全为女性。


 

  2015年

约翰·亨利·梅利曼逝世。梅利曼,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美国斯坦福大学讲座教授及艺术系荣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学及艺术与法律。梅利曼认为法律是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作出回应。代表作:《大陆法系》。


法学教授该不该兼职律师? 


现行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如此不仅会影响教学和科研,还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法学教授该不该兼职律师?


近一段时间,关于“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律师”的话题再度引发讨论,不同领域的法律工作者也都站出来发声。其中,有赞成的声音,也有反对的意见。不少网友也加入这场“论战”,发表自己的看法。


  兼职律师的由来


据了解,中国的兼职律师制度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法律上的产生依据是律师暂行条例。根据当时的条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队伍的重要补充。与此同时,司法部还创立了特邀律师制度,把从公、检、法机关离退休下来,符合一定条件的有关人员也吸收到律师队伍中。1984年和1986年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及《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法律院系、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大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及有些离退休人员走进了兼职、特邀律师队伍。


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出台,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但同时指出“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同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且列明1984年的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这一新规定对兼职律师资格进行了重要调整,将可以做兼职律师的人员范围限定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2007年修改律师法时,该内容成为律师法第12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兼职律师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在我国的律师队伍刚刚建立之初,国家急需法律专业人才,而合格的律师数量又偏少,为了解决这种供需矛盾,国家将口子放得很宽,授予了一大批人律师资格,但实际上,很多人并不具备做律师的条件和素质,有些人甚至都没学过法律,学历也不高。当时有特定的环境,而现在对于律师的执业门槛则越来越高,而且还在尝试推行让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未来还会越来越严。


伴随着律师执业门槛越来越高,有资格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范围也越来越窄。而律师法依然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的初衷是什么?


对此,业界很多人认为,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范围不断窄化是一种趋势,而法学教授有一定的学术功底,对于案件的处理有帮助,所以这部分人依然可以兼职律师。


反对者: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弊端多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法学教授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有一种观点却认为,法学教授不应兼职律师。这种观点近些年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可。


有网友认为,老师就是老师,不要兼职。还有网友直言不讳,“法律沾钱就是祸害,法学教师的收入没有律师高,但是法学教师尤其是法学教授当律师更能令当事人‘信服’,也更能捞钱。”还有人认为,法学教授当兼职律师有失公平,因为他们既享有学校的薪资,又拿着律师的酬劳。



从历史条件来看,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是为了弥补当时律师不足的社会现状,但是如今,条件已经发生改变,每年都有很多人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最后进入法律服务业成为律师,过去人员匮乏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



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另一个弊端是容易让大家产生这样一种疑虑:法学教授培养了大量学生,而这些学生又有很多进入了公检法机关工作,这种师生关系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虽然这种师生关系实际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事例很难找到,但是谁都无法保证不会有这种影响。


在法学教师可以兼职当律师的制度下,不仅会出现法官是律师的学生的情况,法院的领导也可能是律师的学生,那么,就更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了。社会上也确实有些法学教师都打着这个牌子揽生意。


但总的来说,人们会认为,既做法学教授又做律师要不就是律师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或者是学术研究不能全身心投入。这样的话,还不如专职化,做法学教授就不要做律师,做律师就不要做法学教授。现在有一些院校的法学教师,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律师工作上,对教学和科研不上心。中国的高校大多是公立的,而公立学校的教授又有很多公共资源,他们做律师会有形无形直接和间接地对办案机关及其人员产生影响,有时这种影响对办案人产生了很大压力。


法学教授尤其是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存在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是职业法律人最应该回避的。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他们在学校传道授业时,很多有关实务的信息源实际上是从律师执业过程中获得的,虽是真实的但也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因而在传授经验时也是以律师身份来讲述的。而纯粹的法学教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传播的知识与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传播的知识是不一样的,心态也不一样。


支持者:可以反哺教学和科研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增加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更好地作用于教学和科研。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不耽误、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业界很多人赞成法学教师兼职律师。他们可以将自己在实务操作中获得的经历传授给学生,更有利于培养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他们在课堂上会将自己在实务中所接触的案例和获得的经验传授给学生。因为都是一些自己经手的案件,讲起来也比较生动,学生们也爱听。

  

兼职律师该何去何从


对于是否应该保留兼职律师制度,西敏堂认为:法学教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很重要的一极,是位于具体法律职业之上的、从事法律启蒙、法律养成的群体,这种分工是明确的,他们用自己的学术理论思维对社会产生间接而非直接的影响,因而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和志业追求,并以此来塑造自己的法治情怀。


而从国外经验来看,德国等禁止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美国、韩国等则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但后者私立大学是大学构成主体。


在英美等国,不论公立私立大学,法学教授都可以兼职律师。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公立大学确实不让教授兼职律师,但不能一概而论。日本、韩国这些我国的近邻,最近这些年特别重视加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鼓励法学教授接触司法实务,同时也从司法实务当中吸收一些优秀的律师到研究生院、法学院专门从事教学工作,以弥补纯粹的理论教学脱离司法实践这样一个现实。


兼职律师制度将何去何从?针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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