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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法学历史上的今天】偷话费也是盗窃?全国首例以盗窃罪入刑的恶意扣话费案解读

2018-01-20 西敏堂 西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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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莫洛亚曾言:“历史又可教我们以智慧和价值的相对性。”今天是1月20日,中国节气之大寒,是全年二十四节气中的最后一个节气。

国节气


1907年

瑞士公民投票反对

教会与国家分离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当中的国民公会首次提出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于1905年通过《世俗法》,将“政教分离”的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维护“世俗化”。随后欧洲大多数国家开始实行政教分离。


1995年

我国首例艾滋病侵权案

一审宣判


1994年4月1日,西安市一男性患者因连续高烧,在其他医院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以急诊住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同年7月,患者以西京医院和樊代明教授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和樊代明侵权。


2006年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

第一案开审


2005年8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提请依法判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9年

奥巴马宣誓就职


奥巴马是第26位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在美国法学精英教育背景下,奥巴马的当选沿袭了法律人和法学教育的政治辉煌。奥巴马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兼职讲授宪法学和民权课程,后来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助理一职,直到开始从政。


2012年

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一审

宣判


被告人曾汉林因掏空旗下广东飞龙集团,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6800万元的联益法人股,被列为全球通缉的“十大诈骗犯”之一。其一审获刑15年。


2014年

中国网贷诈骗第一案立案


温州商人郑旭东在深圳布下一个翡翠投资骗局:通过在香港注册“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然后假借信托公司名义,搭建多个网贷平台大肆吸金,随后携巨款逃至国外。1月20日,福田公安分局对此案正式作出立案决定。


2015年

全国首例学生提起的反垄断

公益诉讼案开审


2013年3月,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王鑫宇在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了“天翼手机‘充值+签约’减免3G智能手机款优惠活动”套餐,随后该套餐价格大幅下降,但王新宇的套餐并未有任何变化,于是他以垄断为由将中国电信诉至法院。


2017年

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的手机软件恶意扣费案

宣判主犯获刑15年


2010年11月,任某、郑某宁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直接移植恶意扣费软件,两年内盗话费超6700万元。


2017年

张树义逝世


张树义教授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开创者,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学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曾参与《行政诉讼法》、《房地产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项立法工作,主张行政法“控权论”。


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开庭审理“第一案”


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展示了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





偷话费也是盗窃?

全国首例以盗窃罪入刑的恶意扣话费案解读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着法官宣判结束,男子任某、郑某宁、汪某峰等16人成为我国首批因偷取手机费而被判盗窃的犯罪分子。


法院一审认定,他们通过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盗取手机用户的手机费,合计金额近6727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被告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同案的其他15人也均获刑。


这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例以盗窃罪入刑的手机软件恶意扣费案



约600万部手机“被害”


这起案件2013年就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历时3年多。据检方公诉,2010年11月,被告人任某、郑某、汪某等人,成立了公司,并收购7家SP(服务提供商,是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常指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公司,为该科技公司提供SP扣费通道。


据检方数据,差不多600万部手机被偷偷扣了费。2010年11月~2012年7月期间,该科技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的话费共计67269035元。


犯罪分子用了哪些诡计?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任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互通公司)。


公司运营过程中,他们针对功能手机研发出具有恶意扣费功能的H D M软件包及相应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使手机界面屏蔽电信运营商发送的扣费短信,并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事宜。


与此同时,他们还与具有SP通道经营权的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益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SP公司洽谈借用扣费通道,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


同时,该公司与深圳市亚洲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手机生产商、手机方案商洽谈,将恶意扣费软件预置在了“还没有销售的手机”里,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


通过以上方式,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非法获利6727万多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


为什么是盗窃罪?


被告人通过植入恶意扣费软件、屏蔽资费提示等手段,非法盗取手机资费,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手段行为,窃取话费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因此涉嫌的是盗窃罪。

案件彰显司法新含义

综观这起我国首例以盗窃罪入刑的手机软件恶意扣费案,虽案值大、对犯罪分子处罚严厉,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盗窃罪”定义添加了新项,标志着不法分子通过手机软件恶意扣费行为最终要接受刑法的制裁。还在于面对高科技和信息犯罪手段,为如何完善法律、不给任何犯罪分子留下可钻的空子提供了借鉴。其司法意义显而易见。


随着信息科技的高度发展,通过信息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诸如公民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频频通过一些部门被转卖给不法分子,虽没有直接造成利益人的损失,但不法分子却屡屡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犯罪,使得很多公民蒙受不白之冤,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这些问题该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无疑,这起案件,为今后解决类似的侵害他人利益的案件,提供了借鉴,甚至可以成为今后修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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