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稿·
共同富裕:经济路径与法治保障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共同富裕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问题,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重点关注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和均衡分配三大经济路径,其中,推动整体富裕,需要加强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的建设,这有助于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缩小区域、城乡发展差距;加强分配环节、分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实现多层次的分配均衡。上述三大路径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需要加强法治保障。为此,应通过经济法治的完善,依法确立和保护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和经济发展权,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发展等重要关系,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推动相关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乃至整体法学研究的深化。关键词:共同富裕 经济路径 法治保障 现代化 协调与均衡·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9VHJ008)阶段性成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题·
个人信息公私法融合保护的多维解读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多个层面呈现了公私法融合特征。其法律渊源同时包括宪法与民法;其调整关系为持续性不平等的处理关系;其保护群体同时囊括个体与群体;其保护法益兼具公益与私益;其告知同意制度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与合同具有本质性区别;其损害救济需要面对大规模、微型、不确定性的伤害,与违约责任和侵权救济具有很大区别;其监管采取了合作治理模式,很多措施介于政府监管与自我规制之间。公私法本身是一种人为想象,其二元划分也并非历史必然。从公私法融合的角度出发,不仅有利于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而且可以为传统公法与私法提供新的制度想象。关键词:个人信息 公法 私法 民法 宪法 合作治理·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研究成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社会法属性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吴文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其逻辑起点为个人信息具有私益与公益双重属性。公益性是社会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佳连接点,正如社会法的主要子部门劳动法,因劳动力兼具私益与公益,其调整规则最终被社会化。基础关系的持续不平等性是信息法与社会法属性交叉的社会关系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有制度中,已嵌入集体保护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以及公共利益平衡机制等社会法机制,以回应信息保护难题。以社会法视角贯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运行机能,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双重价值,一方面社会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调整提供多层结构,另一方面为信息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适用的价值。关键词:社会法属性 不平等关系 制度回应 价值·本文系 2021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算法规制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128)阶段性成果。
私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权益论
作者:王苑,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摘要:“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法学者往往从公法权益角度出发探讨其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私法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功能与形成空间。私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权益为人格权益,包含了三重人格法益——隐私利益、呈现利益以及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其中,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为前置利益,如“伞”般保护隐私利益及呈现利益,信息处理关系中,侵害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并不必然侵害隐私利益及呈现利益,但侵害隐私利益及呈现利益必然是侵害了自主利益的行为所导致。此外,造成损害与否,是区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0 条第 2 款还是第 69 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标准。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 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 隐私利益 呈现利益 损害·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6)、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个人信息权益研究”(项目编号:2021THZWYY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71 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2M711770)阶段性成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算法解释权:兼顾公私场景的区分规范策略
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解释权。算法解释权的适用不要求决定“仅”由自动决策算法做出,从而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决策支持型算法、分组型算法与总结型算法等类型,全面规范公私领域中的算法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4 条第 3 款并未明确规定算法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公私法的规范对象与规范目标不同,算法解释权在公私不同应用场景当中应有不同的表现。在个人与公权力关系当中,个人原则上应有权请求公权力机关事后解释具体的算法决定,此为公民知情权之逻辑必然。如果算法解释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出现解释不能的情况,公权力机关不得使用自动决策算法,而非以此为由拒绝解释算法决定。与之相对,在个人与企业场景当中,个人原则上仅得请求企业事前披露算法的基本情况,而不能请求解释算法的具体决定;企业应重点告知算法对个人可能的不利影响,使得个人能够决定是否允许算法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4 条第 3 款的弹性设计,使得区分公私场景配置不同的算法解释权成为可能。
关键词:算法解释权 自动化决策 知情权 商业秘密 场景化治理
·本文系 2021 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私协力视角下的算法共治”(项目编号:21NDQN206YB)和 2020 年度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智能司法开放创新平台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编号:2020C01060)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阶段性成果。
·公司法专题·(主持人:梁上上)
公司关系视角下认缴资本制的修正
作者: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14 年公司法实施的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符合中国投资文化而具有中国特色,但其仅着眼于公司成立前的鼓励投资和公司清偿不能后的债权人保护,对于公司成立以后围绕资本产生的股东、公司(管理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缺乏合理安排,使得本作为公司的资本问题成为一种围绕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债权债务问题,对公司人格、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均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增订催缴、加速到期等制度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继续采认缴资本制,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认缴资本制的修改,应理顺公司资本关系,符合公司人格、有限责任及公司治理法理,建立以支付规则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公司资本 公司关系 认缴资本制 公司人格 公司治理
抽逃出资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与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
作者:张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作为资本维持制度的核心条款,《公司法》第 35 条是法院在审判资本维持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条款。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流动、增资的出资人要求返还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等案件中,法官适用《公司法》第 35 条作出的判决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第 35 条对资本维持理念表述不科学,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按资本维持的逻辑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某些资本制度缺失,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订《公司法》应按资本维持的理念重述《公司法》第 35 条并重新整合资本维持制度;补充公司增资生效条款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关键词:抽逃出资 资本维持 股权回购 增资生效
董事履职技能的公司法内嵌表达
作者: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摘要:董事履职技能要求可区分为作为注意义务履行行为一个内在要素的要素性技能以及作为董事注意义务一种独立子形态的义务型技能两类。公司法应理性协调立法、监管、司法三者的制度供给关系,基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分立的思路以及在注意义务条款中内嵌表达的路径,就要素型技能的内涵、义务型技能的基本内容及技能要求违反追责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标准、举证责任、信赖抗辩等作出系统回应;《公司法(修订草案)》应明确将技能与勤勉、谨慎一并作为注意义务之必要构成,增设专门条文以完善董事技能要求的有关标准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关键词:注意义务 技能义务 履职信赖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习惯法源规范的实施”(项目编号:2020ZDFX06)阶段性成果。
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变迁与展望
作者:葛伟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刺破公司面纱包括正向(或标准)刺破和反向刺破两类,反向刺破又可分为内部人反向刺破和外部人反向刺破。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正向刺破,司法机关对于反向刺破的态度并不明朗。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改动甚微,仅增加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认识逃避原则和隐藏原则之区别,将刺破公司面纱仅限于逃避原则,从而将某些具有类似后果的情形归于隐藏原则。建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正向刺破的基础上,引入外部人反向刺破,扩大原告和被告的范围,但是对于内部人反向刺破,仍有必要持谨慎态度。
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 逃避原则 隐藏原则 内部人反向刺破 外部人反向刺破
·本文系 2021 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受益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1BFX096)阶段性成果。
·理论前沿·
论备案登记应有预告登记效力——一个事关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大法技术问题
作者: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王浩霖协助收集和梳理文献资料。摘要: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 20 余年努力而成的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小异大同,均为行政管理行为,均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世效力,均确认购房人取得预售房所有权的权利,司法裁判和一些学者不应视若无睹。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为确认和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房所有权取得权,这一权利不是学者所言的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而是以特定的已预售房为客体的物权。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本质,已预售房作为定作物,其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开发商仅有留置权。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和民生的稳定,确立购房人权利第一优先顺序,减少登记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备案登记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纠错,以解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和确定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一种法定类别,由住建局承担登记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以此为鉴,我国社会应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异化。关键词:备案登记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住建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评注
作者: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民法典》第 199 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期限长短作约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民法典》第 199 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但如果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应类推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且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查明和适用,但须由相对人举证证明除斥期间已经起算。基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成立形成权与请求权,其相应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分别判断,但立法和司法上应使同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不同权利,在时间限制方面尽量保持统一。关键词: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起算 约定 法律效果
生态民法学初论
作者:宁清同,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摘要:生态民法学是生态法与民法交叉融合而萌生的新兴法学理论,主要研究生态民事法律规范,即生态民事权利、生态民事义务和生态民事责任,具有学科交叉性、公私融合性、权利义务同等性和生态规律性等特点,其产生的直接动力源于民法的生态化和生态法的私法化,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在宪法、民法、环境资源法等立法中的生态民事法律规范,生态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生态民事主体、生态民事权利、生态民事义务、生态民事客体和生态民事责任等部分组成。关键词:生态民法学 生态民事权利 态民事义务 生态民事责任·本文系 2021 年海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重点项目“以习近平‘两山’理论指引海南乡村振兴的政策与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1HNMGC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