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司法公平正义观和人民监督司法路径的创新
作
者
简
介
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和司法目标的创新和发展;其中的“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都认同,司法人员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其必要性和意义在于,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人民监督司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从八方面下功夫: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客观公正;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思想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使案件处理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创新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改善群众司法体验;建立人民群众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完善律师服务,促进司法公正。·目录:一、如何理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同的公平正义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
(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和司法目标的创新和发展
二、为什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完善人民监督司法机制的重大举措(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怎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为民司法宗旨(二)努力实现客观公正(三)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思想工作(四)密切联系群众,使案件的处理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五)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六) 创新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 改善群众司法体验(七)建立人民群众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八)完善律师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笔者就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谈些认识和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而“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深刻阐明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和公正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为实现“公正司法”提出的重要措施。那么,如何理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有人存在疑虑: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感受”属于人民群众的主观范畴,不同的人对公平正义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对同一个司法案件的感受也不完全相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会不会使公平正义标准随不同人的意志而转移,从而失去统一的标准?会不会使有些人误以为案件想怎么判司法机关就应当怎么判,并导致法治原则的松弛和缠访闹访?笔者认为,这种疑虑是多余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是在客观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升级版。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客观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的。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客观统一标准,如果没有客观统一标准,甚至各有各的理解,随不同人的意志而转移,那司法公平正义就不复存在,更难以成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平正义的客观统一标准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以下简称“三符合、两公正”标准)。据此,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应当以此为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不以客观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具体地说,如果事实认定不符合客观真相甚至是错的,办案结果不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不符合程序公正,那人民群众就根本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的客观标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那种认为“公平正义客观标准可以松动了、不重要了”的认识是错误的。第二层含义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升级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办案不仅要达到“三符合、两公正”这一客观标准,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司法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这就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观标准。易言之,它在“三符合、两公正”的基础上,既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要求,又增加了实体方面的要求。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办案结果被人民群众认为是公正的,并予以认同。这就明显提升了公平正义标准的高度,增加了实现的难度,因而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因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表面上似乎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这一主观标准,实际上是公平正义客观标准与“人民群众感受到”这一主观标准的有机统一,也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同的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人民群众”的范围,根据与案件的密切程度,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当事人。他们不仅参与了诉讼,而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仅可以从司法人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诉讼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可以从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客观真相相符、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上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直接、最真切。第二层次是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他们参与了诉讼,对案件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或意见。他们不仅可以从其参与环节所见所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可以从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信(采纳)上感受到公平正义;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虽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对案件的诉讼过程和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作出自己的评价。第三层次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没有参与诉讼,但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旁听庭审、新闻宣传、街谈巷议等途径了解到部分案情和诉讼情况,并根据自己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对案件是否公正得到某些感受,作出相应评价。
上述三个层次人员与案件密切程度虽然有别,但只要司法机关办案是公正的,并注重该三个层次人员的感受,落实必要的措施,该三个层次人员就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或者说,都会认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是公正的。他们“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案件的办理在公平正义上没有任何问题,达到无可挑剔、无懈可击的程度;(2)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3)各种诉讼权利都得到切实保障,有关诉求和意见得到应有回应,有关疑问得到释明;(4)人格尊严得到尊重;(5)“两造”诉讼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6)办案效率高、成本低、讼累轻,没有无谓的时间、成本耗费;(7)办案结论得到执行;(8)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得到保障;(9)发现冤假错案能及时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每一案件的办理结果都满意。例如,未能侦破案件的被害人不一定满意;难以保证死刑犯对裁判都满意;也难以保证败诉方对裁判都满意。其原因:一是人类对案件认知条件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有些刑事案件难以侦破,有些案件难以还原案件客观真相。二是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取得、保存、提供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三是司法实现的公平正义是矫正的公平正义,它不是通过增加社会权益总量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明确权益归属、调整利益关系等手段来实现的,一方权益的增加往往以另一方权益的减损为条件。因此,未能侦破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难以查明客观真相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裁判的权益受损方,未必都对办案结果满意。但是,他们能够从司法人员无可挑剔的办案行为与办案过程中,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逻辑中,从司法人员勤勉敬业、竭尽全力的工作精神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中,从公正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诉权依法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中,从司法人员认真回应诉求和意见、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中,以及从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感受到司法人员办案是公正的。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虽然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但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人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不完全一致。司法人员也往往以自己理解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标准来处理案件、评价所办案件的公正程度和质量,致使有些司法人员自我感觉良好,但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期待存在差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感受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主体,评价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应当以人民群众为本位。因此,司法人员不仅要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更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应当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如果不相契合,司法人员就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为依归。否则,就会出现司法人员的自我感觉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存在差距甚至相背离的情况,人民群众就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或难以完全感受到公平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群众”由无数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未必完全相同,故这里的“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并非每一个个体公平正义观念的糅合,而是指绝大多数普通人所认知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和司法目标的创新和发展
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古代的孔子、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现代的马克思、恩格斯、罗尔斯等,都对“公平正义”或“公正”作过深入论述。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追求,党的每一代领导人都对此作出过重要论述,并带领人民群众为此不懈奋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是对以往司法公平正义观、人民监督司法路径和司法目标的创新和发展。
一是创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机关由人民(通过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性是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司法公平正义观上得到充分体现。以往一般从客观方面来定义司法公平正义,而客观方面的定义又往往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理解和把握;因为司法机关是法定的办理具体案件的职能部门;当个案的公正性存在异议时,也往往由司法机关的领导、审委会(检委会)或上一级司法机关评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则以人民群众为本位,将人民群众确定为感受并评价案件办理是否公平正义的主体,从而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的确立,不仅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性”这一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进一步理顺了人民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的主仆关系,而且把人民监督与人民感受、人民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原来由司法机关评判司法案件公正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群众这一评价主体。其中司法机关是根据国家权力分工,作为职能部门的评判主体;人民群众是根据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为国家主人的评价主体。这两种主体的评判(评价)相得益彰,可以使司法机关不断地从人民群众的评价中汲取营养,校正自己的公平正义观,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从而把案件办得更公正更有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是一种崭新的司法理念。该理念告诉我们:司法机关办理每一个案件,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并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落脚点;看司法案件办得是否公正,既要由司法机关来评判,还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
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人民群众的评价与司法机关裁判(处理决定)的关系。笔者认为,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最高层次的评价,但不能取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处理决定)。因为专业性、亲历性、程序性是现代司法必备要素和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处理司法案件,是国家权力分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符合世界各国的通例,也为我国宪法所规定。在我国,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不办理个案。如果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对某个司法个案的裁判有意见并把书面意见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将其转给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评价意见,也应参照这一原则处理。当然,对于人民群众的评价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依法作出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向有关人民群众反馈。至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宜仍按上诉、申诉等诉讼程序处理。这一工作的具体机制和程序,本文最后部分还会述及。
二是创新了人民监督司法的路径和抓手。人民监督司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往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也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但人民群众缺乏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有效监督的具体路径和抓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赋予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感受权和评价权,而且明确了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这就使人民监督司法有了实实在在的路径和抓手,进而完善了人民监督司法的机制。
三是创新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目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目标有不同角度的表述,如“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刑事司法的“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等,但角度、层次、适用范围有别。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的目标,这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目标的创新,有利于司法机关明确目标,聚焦目标,努力实现目标。
四是丰富了司法公正的内涵。即上面所述的由“三符合、两公正”丰富发展为“‘三符合、两公正’,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如上所述,“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中,第二个“坚持”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之所以要“以人民为中心”,是因为:(1)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毛泽东同志曾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世界历史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2)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各项事业包括依法治国中都居于主体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构都由人民通过代表大会产生,人民与国家机构以及公职人员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人民性是所有国家机构的根本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的生命之根、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人民是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5)“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
法治建设包括司法工作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一要“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二要坚持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自然应当坚持人民立场。三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最高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并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四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结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既然“一切工作”都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那么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也应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根本标准,并由人民群众来评价。这里之所以用“评价”而不是“评判”,是因为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对宏观的司法工作,可用“评判”,但对微观的具体个案,用“评价”可能更为恰当,因为如前所述,办理个案有特殊的规律和要求,由专门机关办理司法案件是司法规律的要求;同时,用“评价”,也有利于与司法裁判中的“判”明显区别开来。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完善人民监督司法机制的重大举措
司法权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甚至操生杀予夺之权,需要被严密监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司法权的赋予者,理应对司法权实施监督。当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窑洞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人如何跳出王朝兴亡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时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走群众路线。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同时,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既有直接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又有在旁审视、察看者,最有条件对司法进行监督。但如前所述,在原来的监督机制中虽然也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但人民群众缺少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入手进行监督的具体路径和抓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感受权和评价权,又明确了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这就使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个案有了实实在在的路径和抓手。而且,人民群众的这种监督是诉讼机制内在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有其优越性,只要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就能产生较好的监督效果。因此可以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完善人民监督司法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要高质量发展,司法工作要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形式法治,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的合目的性和可接受性,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达致实质法治。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的合目的性和可接受性,而且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保障和促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首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的合目的性。任何工作都有目的,司法工作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司法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然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根本目的。此外,前引的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也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但司法既不像生产部门那样通过发展生产、直接创造财富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也不像行政机关那样通过对国家决策的组织实施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只能通过对不尽相同的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即通过“对被破坏了的公平的恢复”“被扭曲了的正义的伸张”,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易言之,公平正义既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又是实现司法目的的必经之途。司法工作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有利于把公平正义落实到人民群众,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司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目的。
其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办案结果的可接受性。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结果是否认同和接受,与办案结果的落实(即司法裁判或处理决定被执行到位)、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目的的实现以及司法权威与公信的建立,都关系极大。以刑事诉讼为例,如果法院判决得到被告人接受、人民群众认同,被告人就会服判息诉,认真改过自新;司法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就能得到较好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功能也能得到实现;司法权威和公信也能积累增加。相反,如果判决得不到被告人接受和人民群众认同,甚至认为司法不公或者认定事实不准、判决有误,那被告人就会走上诉、申诉、抗拒改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之路,司法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刑罚的“两个预防”功能也难以实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也会减损。而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他们对办案结果是否接受、认同。如果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接受、认同办案结果就会比较顺畅,司法的功能、作用就能得到较好发挥,司法权威和公信也能积累增加;如果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甚至认为司法不公、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办案结果往往就难以被接受、认同,办案结果的落实、司法功能作用的发挥、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建立,都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再次,让人民群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办案之所以追求“三个效果”统一,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又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故法律同时具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司法办案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应有之义。其中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的性能(“准绳”是法律的性能)得到维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侧重于法律的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得到发挥。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法律效果方面,司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法律效果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只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从自己的切身体验中感到法律是公正的,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敬畏、信仰、尊崇和遵守。纸面上的法才会成为人民群众自己心中的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才能实现。因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在政治效果方面,如前所引,“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到司法机关以至党和政府是能够为百姓主持公道的,是可以信赖的,从而衷心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国家机关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凝聚民心,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通过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预期、增进社会福祉。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实质上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发挥好惩恶扬善、定分止争、救济权利、制约公权的作用,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惩罚;而且有利于增进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因为这个社会有主持公道、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在守护,从而使人民群众在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发挥正能量。
(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说明,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三者都不可或缺。其中“公正”是核心,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首要的最高的价值追求。“高效”是基本要求,它不仅能够保障和促进公正,而且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的独立价值。“高效”之所以能保障和促进公正,是因为司法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可能使某些证据失去最佳的发现和收集时机,影响公正的实现;有些情形尽管能实现公正,也会减损公正的成色,因为“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权威”既是公正和高效共同作用的结果,又对公正和高效起到保障作用。因为如果司法做不到公正和高效,司法权威就难以形成;反过来,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公正和高效也会因缺乏权威的保障而难以完全实现。可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既需要从个案入手,扎扎实实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又需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既需要司法机关自身下深功夫,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因为如果缺少人民群众支持,有些案件就难以揭示或查明客观真相,或者在案件处理上缺乏民意的体现,从而影响公正;有些案件的办理效率就难以提高;司法权威也会因缺少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自觉维护而难以形成(下文还要详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有利于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因为如前所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在客观公正基础上的升级版,因而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正;同时,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公正性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和反馈,又能“以感受促公正”。这无疑能够促进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其次,有利于建设高效的司法制度。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除了公正之外,还有效率。如果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反复奔跑,诉讼效率低下,无谓地耗费时间和经济成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高效,又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司法、参与司法,从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再次,有利于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权威是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故它首先需要权威主体“使人信服”。与此同时,司法权威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维护,正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需要被尊崇和维护,司法是法律的重要实施方式,故司法的权威也需要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实质上是尊崇和维护公平正义,尊崇和维护法律。因此,司法“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与“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司法权威的整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有利于司法自身积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自觉性和动力,从而促进权威司法制度的建设。只有人民群众尊崇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建成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强的决心和毅力领导司法机关通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排除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强化司法权监督制约、加强队伍教育管理、深入查处违法违纪、平反纠正冤错案件、科技赋能提质增效促廉等一系列措施,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需要继续在以下八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为民司法宗旨
既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就要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为民司法宗旨为起点。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根本性问题:一是位置问题。进一步明确“为了谁”“依靠谁”“我从哪里来”等问题,明确和摆正主仆关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二是立场问题。想问题、作决策、处理案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而不是自身的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三是感情问题。要增进与人民群众感情,带着感情司法,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体现司法有温度和人文关怀。上述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世界观问题,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与没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关,故要扭住不放,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推动解决。
(二)努力实现客观公正
前已阐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客观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的统一,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基础和前提。故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首先把“实现客观公正”这一基础打牢。当前,要更加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统一,防止一个倾向(现象)掩盖另一个倾向(现象)。
一要更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既要防止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忽视打击犯罪。当前,由于对办案质量的高度重视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行,一些司法人员为了规避责任,把案件质量的“保险系数”留得过大,使一些本该定罪的案件没有定罪;在理论指导上,一些同志把“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与“疑罪从无”对立起来,认为“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落后的甚至是“左”的思想,影响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这一理论使得一些本可补充完善证据的案件不予补充完善,直接作“从无”处理。因此,在继续注意防“错”的同时,要注重防“漏”。
二要更加注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近些年,这一状况有了明显改变,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已渐成共识。由于对程序的强调,加上办案程序有记录、可查验,在案件复查、质量检查中都把程序有无违法作为重点,有些对工作不负责任又想规避责任的人就借此搞起了不解决实质问题的“程序空转”。有些案件虽经多道“完美无缺”的程序,但实质问题“纹丝未动”,根本没有解决。这是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在司法领域的反映,也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
三要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前已述及,公正是司法首要的核心价值,但在追求公正时也要兼顾效率,在追求效率时不能损害公正。当前要注意两种现象:一种是少数认罪认罚案件,存在为追求效率致使控辩协商不足、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缺位而仅作为见证人、庭审走过场,从而影响公正的问题。另一个是少数司法人员仅顾自己效率而不顾诉讼参与人效率的问题。少数司法人员为了节省自己时间、提高自己办案效率,而不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效率,经常一次性通知很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到场候讯(询)、候审,不适当地增加了他们的时间消耗和经济负担。
上述三方面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客观公正的实现,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感受。
(三)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思想工作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最关心,对司法人员办案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以及法律文书中的一词一句最在意,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最直接,因而必须把改进当事人工作、改善当事人体验作为一个重点。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意见的时间和机会,耐心倾听,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给以同等程度的注意。二要高度重视、及时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有理的要采纳,无理或站不住脚难以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予以回答和释明。三要加强沟通交流,加强思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因此,司法办案工作要始终围绕两条线展开:一条线是发现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条线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前一条线围绕“事”,后一条线围绕“人”。因为“事”和“人”是案件的两个最基本要素,而且“事”是由“人”干出来的,又是被一些人感知和证明的。这两条线的工作是紧密关联、互促共进的:做好前一工作,有利于做思想工作;做好了思想工作,有利于发现事实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因此,办案既是发现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又是做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思想工作的过程。但现实中往往是“重事不重人”,即只重视事实证据的发现和法律适用,而不重视对人的思想工作,一旦在法律上对案件作出结论,案件就算了结。要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改变“重事不重人”的状况,把思想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发现事实真相、证据到位前,主要围绕发现事实真相和证据做思想工作;在发现事实真相、证据到位后,主要围绕解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矛盾纠纷做思想工作,以实现案结事了。这不仅能提高办案效果,而且能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为此,司法人员必须提高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使自己既是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专家,又是做思想工作的能手。
(四)密切联系群众,使案件的处理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通过密切联系群众,使案件的处理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一要坚持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相结合,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使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民意。二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说:“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因此,要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群众司法需求和期待,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情绪。三要与媒体良性互动。媒体既是人民群众行使对司法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平台,又是司法机关联系群众、感知民意和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的平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些媒体(特别是某些自媒体)对案件不客观的报道和“舆论审判”,又干扰了司法,也会对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产生误导。故司法机关必须重视媒体,与之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要给媒体主动“喂料”,以抢占舆论先机。要重视和正确分析评估媒体的报道、评论,对其中正确的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反躬自问、改进工作;对不客观的报道要披露真相、予以澄清;对偏激的舆论要加强理性引导;对影响力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动态报道,并在作出处理后主动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使舆论在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中增加正能量。
(五)坚持法、理、情相结合
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这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和宝贵经验。笔者理解,“天理”是指维护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最主要的纲常伦理,如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等,它处于优先于“国法”的位置。之所以叫“天理”,是由于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把自己神秘化,说自己是上天派来、代表上天来管理国家和臣民的。于是,皇帝被称为“天子”,他管理国家被称为“代天牧民”;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最主要的纲常伦理被称为“天理”。人们一旦违反“天理”,就“天理难容”,以重罪惩处。儒家学说占领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后,又吸收了儒家的“家国天下”“以天下为己任”思想,使“天理”具有“天下公认之理”之意,从而使“天理”实现了“上天”(上天之理)与“人间”(天下公认之理)的结合。“国法”指国家的法律,一般包括律、令、格、式。“人情”指人之常情,属于情感和道德伦理范畴。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积累了许多把天理、国法、人情结合起来的办案经验和经典案例。如明朝清官海瑞处理民事争讼疑案的经验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该经验既维护了封建社会的尊卑秩序,尊重了不同阶层人的价值取向,又体现了抑恶扬善精神;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较好地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结合,可以说是封建社会处理民事疑案的经典心得。
我国古代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本就互相渗透,难以截然区分。二是我国封建社会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这并非统治者或人民群众的偏爱,而是封建社会基础使然。因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宗族,而“情”是宗族的纽带,如不注重“情”,并在法律上维护“情”,整个封建社会关系就会瓦解。故“情”在法律和司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儒家学说占领意识形态领域统治地位后,立法者有意识地“引礼入法”,即将大量的等级秩序和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从而实现“礼法结合”“礼法并用”,而“礼”包含了许多“情”方面的内容。因此,重视“情”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用以维护封建社会关系,这既是立法者基于封建社会特点而“引礼入法”的重要原因,又是“引礼入法”长期推动所产生的结果。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仍应在司法中兼顾“理”和“情”,并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办案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了法、理、情相结合的要义、主要方法和目标。笔者理解,这里的“法”,当然指法律;“理”指事理、道理、常理,包括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社会的公序良俗,事物发展的规律,人所共知的道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各种定理、规律,无需证明的常识和经验法则等。在执法办案时,除了依据法律,往往还需要运用这些“理”来分析案情,作出判断,说服当事人。“情”指人之常情,即人民群众公认的“情”,而不是所有的“情”,更不是办案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私人感情。
执法办案坚持法、理、情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客观规律、道理以及人民群众公认的“情”有机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公正,以客观规律、人所共知的道理显示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展示司法的良知和温度,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合情;既符合党和国家公共利益,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认知和常理常情,从而提高司法的说服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使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接受和人民群众广泛认同,使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在微观上实现案结事了,宏观上增进司法权威和公信,促进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崇和服从。
法、理、情独立于案件而客观存在,但每个案件又都有据以适用法律的事实和情节,都有内在的“理”和“情”。坚持法、理、情结合,就要使办案的过程既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又是梳理、讲清本案“理”和“情”、并把三者结合起来的过程。因此,坚持法、理、情相结合,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要揭示、理清案件内在的法理、事理(道理)和情理。如江某母亲江某某诉刘某某赔偿案,刘某某是江某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刘某某因前男友陈某某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某求助。江某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某某找到刘某某与江某同住的公寓纠缠滋扰,刘某某向已经外出的江某求助,请求江某回来帮助解围。江某返回公寓将陈某某劝离,尔后返回学校上课。陈某某则继续尾随纠缠刘某某,并给刘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当晚,刘某某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某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但未将陈某某恐吓的情况告诉江某。次日(3日)零时许,刘、江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先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某某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某遭遇并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某某打开江某房门入室并将门锁闭。陈某某在公寓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某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某在室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江某某奔赴日本处理后事,刘某某还对江某某发布刺激性言论。为此,江某某将刘某某诉至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引起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某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陈某某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某阻挡在江自己的居所门外致其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在事发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常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江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学生,对深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根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于2022年1月10日,判决刘某某赔偿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以《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相一致两项原则统摄审理思路,既讲法理,又讲道德和常理常情,得到了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好评。
二要对案件中的法、理、情作综合考量。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某些常理常情,但不可能包含“理”和“情”的全部。故必须对法、理、情三者作综合考量,然后决定适用的法律或者办案的时机,而不能只依据法。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官员胡石壁的一段判词写道:“法意、人情,实间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该段判词较好地阐明了法与情相结合的艺术。
三要分别讲清、讲明、讲透法、理、情。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既讲清法理,又讲明事理、讲透情理。该“三讲”,既可使办案结论建立在“三理”之上,坚定司法人员对办案结论的自信,保证办案质量;又可增强办案结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使办案结论得到当事人接受和广大群众认同。
四是办案人员要带着感情办案。法、理、情相结合中的“情”,除了人所公认的“情”和案内的“情”,还应包括办案人员的“情”,就是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既要秉持法律的理性,又要带着感情,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使办案有人情味、有温度。这不仅有利于把案件办得合情合理,还有利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和公平正义,从而取得好的办案效果。如《宋史曹彬传》记载了宋朝开国名将曹彬主政徐州时的一件事:有个下属犯罪,被判杖刑,已经结案。但曹彬在一年后才执行杖刑。旁人问其原因,曹彬说:听说这人当时刚娶了媳妇,如果当时就执行刑罚,这人的父母必定认为是刚娶的媳妇克夫,这个媳妇的日子就会不好过;迟缓处理他,公婆就不会归咎于媳妇,这既可维护其家庭,又没有枉法。这是封建社会官员人性化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生动例子。封建社会官员尚且能够如此,作为人民公仆的中国现代司法人员更应该带着感情司法。
(六)创新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改善群众司法体验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人民群众也依法享有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司法机关除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之外,还要创新和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为人民群众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并改善他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体验。一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并努力扩大公开的范围。如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庭审实况或视频的全程公开,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有选择地逐步扩大案件范围。二要深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办案结果的说服力。三要深化公开听证。近些年,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它集证据审查、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于一体,是民主、公开办案的一种方式,在统一思想认识、保证案件正确处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促进矛盾实质化解、说服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在政法乃至所有执法领域推广这一做法,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四要推进溯源治理。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溯源治理,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很多案件的发生,除了当事人内因之外,外部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漏是重要因素,有些刑事被告人既是加害人,又是这些缺漏的受害人。通过溯源治理,解决这些缺漏,既可促进社会治理,又有利于改善被告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感受。现在,溯源治理主要对少数典型案件开展,要根据条件和可行性逐步扩大范围。五要完善监督制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都有重要意义。当前除了继续充分发挥诸多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之外,很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及时跟进办案方式的改革。因为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实行,大量案件都由独任法官、检察官或合议庭、检察官办案组定案,而无须领导人员审批把关。为此,要及时跟进办案方式的改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案件管理监督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采取大数据巡查、案件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案件质量抽查评查、有重点地案后回访、听取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反映等方式来监督,真正做到“司法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六要加强智慧司法建设。依托大数据技术,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办案瑕疵提示等功能,帮助司法人员提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推广案件流程监管、庭审巡查等智能软件运用,完善网上办案系统,确保司法活动及干预办案情况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不断提高对办案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现防控能力。还要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迈进,通过现代科技的深度运用,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设,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七)建立人民群众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
既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目标,那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感受如何加以汇集、研判、落实和反馈,并建立专门的程序和机制,是必须研究的问题。只有建立这一机制,人民群众才不至于“白感受”,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案件的理念和路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只有建立这一套机制,并把它纳入法治轨道,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案件的工作才能够有序开展。当然,现在在做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听取司法机关专项报告、人大代表视察司法工作、司法机关联系人大代表、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及其他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诉等等,都与此有关,也都可用于此,但上述方式大多用于“司法工作”,而不是用于“司法个案”,故还不足以作为专门的机制。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中央政法委,围绕如何制定该机制进行专门调研,作出初步规定后,先在部分地方试点,然后推广。
该机制的研究要注意三个方面:既要为此建立专门机制,又要将其纳入司法监督体系,予以统筹谋划;既要使该机制能充分满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的需要,使之在“以感受促公正”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又要坚持法治原则,尽可能不突破诉讼程序框架,保证诉讼效率;既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公正性的感受和评价,又要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八)完善律师服务,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法律服务情况与司法公正及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相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一要提高律师对司法案件的参与率,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和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值班律师要依法全覆盖。二要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高质量”为目标,提供有效辩护和法律服务。对于值班律师,要制定法律服务最低标准,以保证质量;对他们的报酬也应切实保障。三要在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司法案件公平正义感受上提供正能量。要客观如实地向当事人介绍案情、分析诉讼前景,防止包打官司和不适当地扩大自己在诉讼中的作用,防止没有根据、有意无意地贬低甚至抹黑司法队伍。有极少数律师为了提高自己的声誉、扩大自己的影响,当案件胜诉时不适当地扩大自己的作用;当案件败诉时无根据地向当事人散布不良言论,不仅损害了司法队伍的形象和司法生态,而且影响了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和信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办案行为和有关言论,都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作出自己的努力。
必须指出的是,在完善律师法律服务的同时,司法机关要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高度重视律师的意见,有理的要采纳,没有道理难以采纳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在前些年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律师都提出了正确的意见,但有关司法机关未能采纳,教训极为深刻。要认真吸取这些深刻教训,改进司法作风,完善律师意见采纳、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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