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搭载同学发生意外,被索赔65万元…
小熊出于好意
骑电动车搭载小赖起去上课
不料路上发生车祸
小赖当场死亡
小熊算不算“好意同乘”?
是否该担责?
案 | 情 | 回 | 顾 |
搭载同学出车祸
家属索赔65万元
今年2月12日中午,小赖的母亲不在家,小熊骑电动车将小赖搭载到自己家里吃饭。吃完中饭,小熊又骑电动车搭载她一起去学校。一路上,她们有说有笑,没想到一场意外发生了。
13时40分许,当小熊驾驶电动车沿上饶惟义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武夷山大道交叉口以西50米路段,向左变向跨越机非隔离白色实线驶出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其左侧吕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碰撞,导致小赖当场死亡。
3月4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小赖的父母与吕某达成和解,但多次与小熊的父母沟通未果,于4月初向上饶市广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熊及其父母赔偿65.0252万元。
法 | 院 | 审 | 理 |
构成“好意同乘”
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
广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结合涉案当事人的关系、行驶目的地以及被告小熊骑行的电动车并非营运车辆等因素,被告小熊搭载小赖的行为应当构成“好意同乘”。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吕某与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宜按4∶6比例确定,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923931.5元,故被告小熊及其父母在不考虑其他减轻责任情形下应赔偿原告(923931.5元-交强险180000元)×60%=446358.9元。
原告主张,被告小熊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具有重大过失,“好意同乘”不能减轻责任,但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考量过该因素,不应重复评价。且小赖明知被告小熊未满16周岁,仍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车,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确系“好意同乘”之情形,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小熊对搭乘人小赖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该减轻比例为30%。
6月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即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驾驶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致“好心办坏事”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将情谊行为引导到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根据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造成责任承担问题,应当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在个案中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好意程度、事故情形等不同情况酌定。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酒驾等,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时
驾驶人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交通意识
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
来源:综合广信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