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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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婆闹矛盾,男子一怒之下边开车边喝酒!

因与妻子闹矛盾男子一怒之下边开车边喝酒案情回顾2023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驾驶车辆载着妻子廖某从萍乡市湘东区驶往萍乡市区。途中,因与妻子廖某闹矛盾,郭某停车从路边便利店购买了两瓶酒,随后回到车上边开车边喝。郭某将两瓶酒喝完后,因意识模糊将车停到路边,躺在驾驶位上昏睡。廖某打电话给110,请求警察来调解两人之间的矛盾。民警接警后找到郭某所驾驶的小车,发现郭某有酒驾嫌疑便联系了交警部门。经鉴定,郭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19mg/100ml。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家在驾驶车辆时务必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来源:综合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张超平
1月1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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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导读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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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江西这11人获刑!

当你在路边注册app领小礼品时你的个人信息很可能正在被非法收集✦案情回顾✦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出资在九江设立四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指派被告人于某某、袁某、肖某某、邱某某担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招聘多名业务员在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对路人进行地面推广“拉新”。业务员通过固定话术博取路人信任后,使用路人手机号注册为“赞友商城”、“鲸鱼”、“点淘”APP新用户,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其手机号码、姓氏、身份证号后四位、短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经过收集整理,被告人于某某、黄某某将上述个人信息卖给郭某、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收取相应报酬。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非法获利782203元。✦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公司业务人员以地推拉新的方式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转卖牟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以地推拉新的方式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交由公司高层转卖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等25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对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李某、邱某某、熊某某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至7000元不等。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依法上缴国库,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的画像特征、生活方式、行为轨迹都变成一个个有价值的信息符号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公民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来源:综合九江市浔阳区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张超平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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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搭乘同事的车回家,不料发生车祸造成八级伤残...

好意搭载同事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事八级伤残谁担责?案情回顾余某和胡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12月的一天,胡某搭乘余某的车回家。行驶途中,余某的车辆与尧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构成八级伤残,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万余元。事后,胡某与余某、尧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尧某承担同等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因胡某系无偿搭乘余某的车辆,余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先由尧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尧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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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强行冲闯高速收费站,江西2名货车司机获刑!

为省钱货车司机竟采取闯卡的方式逃避高速通行费案情回顾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与靳某(另案处理)合谋,以闯卡的方式逃避高速通行费用。二人各驾驶一辆六轴货车,一前一后开到南昌九龙湖高速出口时,冲闯收费站ETC自助通道,共计逃避高速通行费人民币6048.52元。2023年6月14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张某合谋,仍以闯卡的方式逃避高速通行费用。朱某驾驶一辆六轴未上牌的新货车在前,张某驾驶的五轴货车在后,冲闯南昌梅岭收费站ETC自助通道,共计逃避高速通行费人民币8268.47元。当日,被告人朱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朱某的亲属代其补缴了高速通行费人民币4470元,并预缴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审理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闯卡的方法,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朱某二次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处强行冲卡逃避缴纳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4316.99元;张某逃避缴纳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8268.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其补缴了高速通行费,预缴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过非法手段偷逃高速过路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来源:南昌经开区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张超平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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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宣讲会召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12月26日,江西高院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宣讲会,邀请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刘涛教授作宣讲报告。江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出席会议,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国屏主持会议。刘涛教授围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的主题,从“充分认识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战略定位”“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四个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作了深入浅出的阐释,为全省法院干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提供了全面系统的辅导。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的重大意义,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力推进全省法院工作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展现法院作为、贡献法院力量。要主动担当作为,自觉站位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要持续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通过学习研讨、座谈交流、宣传宣讲等多种方式,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江西高院在家院领导和全体干警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全省中、基层法院干警在各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张超平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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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被强制执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汪小菲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748万余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外,风险信息显示,此前汪小菲所持合润麟(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合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小汪麻六记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920万、347万、20万股权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来源:红星新闻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张超平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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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调解工作会议召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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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老板对离职员工发表不当言论,还被转发到同行微信群...

员工离职后发现前老板竟在工作群中公布自己个人信息还被写下不实评价案情回顾张某系南昌某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该公司开设了教育培训项目。李某在该公司所属的培训中心担任老师,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双方协商由李某自行找代课老师,支付代课费用。2023年6月4日,该公司以李某存在多次请假找人代课的事实为由,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辞退通知并把其移出工作群,李某于当天离职。2023年6月11日,张某在某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对李某离职情况发表不当言论,并发送李某照片及姓名。同日,该信息被他人转发至另外两个微信群。李某以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恢复自己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被告张某开办的南昌某公司担任老师期间,虽存在请假并找他人代课的情况,但均与校方管理人员沟通后得到同意,并由原告自行支付代课费,张某作为聘用方负责人对原告请假及代课费问题应当通过合同方式解决。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并附原告姓名及照片,文字表述主观片面,夸大事实,存在否认原告人品德行的言辞;且该内容经转发至人数众多,且多为原被告同行业人员的微信群,对原告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他人尤其是同行业人群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确已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由于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引发他人对原告负面评价,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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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少将被造谣成叛徒”案宣判!

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何克希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2023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账号粉丝量2.8万)、何某某(账号粉丝量356万)、付某某(账号粉丝量约0.5万)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何克希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他的英雄事迹令人钦佩、感动,英雄荣誉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敬重、敬仰。三名被告为赚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照片,并在介绍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视频中,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并称其为“叛徒”,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三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分别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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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日当天,父亲被炸成八级伤残...

热热闹闹放烟花为女儿庆祝周岁生日结果被烟花炸成八级伤残案情回顾2022年10月5日,林某某为女儿举办周岁家宴,购买了烟花进行庆祝。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突然熄引,林某某上前探头查看,烟花突然爆炸,其眼部被炸伤。其伤势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林某某损失共计49余万元。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其生产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林某某未完全遵照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燃放烟花,在烟花熄引后探头查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烟花生产公司承担林某某所受损失70%的赔偿责任。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烟花公司赔偿林某某23余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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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被安排加班,试用期刚结束就被解雇?违法!

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试用期刚结束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案情回顾2021年8月,某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每月休息4天,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试用期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试用期期间,黄某在中秋节和国庆节均存在上班打卡记录。2021年11月19日,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4日,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令某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220元。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录用原告时已明确告知录用的具体条件及考核标准、未对原告进行入职培训、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等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安排黄某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调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原告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97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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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荣枝被执行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来源:南昌中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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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作意外去世,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男子因工作意外死亡巨额赔偿款汇入兄弟账户妻子、孩子竟分文未得案情回顾原告小娟与小甲是夫妻,生育儿子小宁。小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娟的父亲大强为小娟、小宁的指定监护人。被告小乙、小丙、小丁与小甲是兄弟。小甲原为萍乡市某公司员工,2022年9月因工去世,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甲的近亲属1380000元。在当地镇司法所、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小乙、小丙、小丁签订《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中的100000元作为小甲母亲于某的扶养费,存入于某账户并由本人保管;定期1200000元、活期180000元存入小乙账户,小丁保管银行卡,小丙保管密码;小丁夫妇用每年利息30000元和低保金负责小娟、小宁的日常生活支出。于某2022年11月去世。法院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系萍乡市某公司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被告小乙、小丙、小丁签订赔偿金存管协议管理小甲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未征得原告小娟、小宁法定代理人大强的同意。原告小娟、小宁主张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小乙、小丙主张其母亲于某应享有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于某去世后,该三分之一死亡赔偿金应作为于某的遗产由三被告继承分配的意见。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属于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遗产,不可再继承分配,现于某已去世,被告小乙、小丙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乙、小丙、小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甲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归还原告小娟、小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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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一周新闻速览(12.11-12.17)

今天是《全省法院一周新闻速览》第九十四期记得准时来打卡哦~欢迎留言互动我们将不定期在留言区抽取热门评论送出惊喜礼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在宜春市袁州区召开12月12日,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在宜春市袁州区召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出席并讲话,会议由江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国屏主持。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二级巡视员黄训荣出席会议,宜春市委书记严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袁州区委书记江东灿出席并致辞。傅信平到宜春法院调研12月11日至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一行到宜春法院调研。他强调,要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一体贯通落实“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精神,按照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工作要求,以“勇担重任、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江西法院形成更多生动实践、取得更加显著成效。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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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百日执行攻坚·赣鄱利剑”专项行动成果丰硕

12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百日执行攻坚·赣鄱利剑”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江西法院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紧紧围绕抓实抓好执行领域“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聚焦“执行到位率”这个关键指标,扎实开展“百日执行攻坚·赣鄱利剑”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省法院执结案件35.23万件,执行到位604.6亿元。坚持系统谋划,扎实推进执源治理。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优势,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促进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化、常态化。坚持发展“寻乌经验”,健全“执前和解”“执前督促履行”等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诉前、诉中执行不能风险告知”、执行通知前置、追究拒执罪预告知等工作做法,推动形成“在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扫除障碍”的工作模式。坚持能动司法,异地执行破解难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制度优势,将执行阻力大、财产处置慢、消极执行反映多等类型案件,通过提级、交叉、合并等执行监督方式,交由其他法院执行,合力解决执行困难。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交叉执行案件286件,执行到位7800余万元。江西法院异地执行工作3项做法和3篇案例,作为典型经验在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刊载并向全国法院推介。坚持精准发力,聚焦攻坚兑现权益。开展“赣鄱利剑”民生篇,梳理涉民生目标案件11204件,实际执结9081件,实际执结率81%,有效维护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赣鄱利剑”涉金融专项行动,梳理涉金融目标案件5522件,对其中160件重点案件进行逐案调度,执结4686件,执行到位18.7亿元。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整治,对涉党政机关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执结涉党政机关案件354件,执行到位5.6亿元。开展根治欠薪集中攻坚,执结欠薪类案件1.61万件,执行到位4.34亿元。坚持规范管理,及时回应人民期盼。常态化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做到应发尽发,切实让“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提升涉案财产处置效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共拍卖标的物51599件,成交额93.9亿元,节约佣金3.4亿元,网拍数量同比增加64.3%。认真落实“有信必复”工作要求,聚焦进京访、赴省访和重点访等三类涉执信访案件开展集中清理,实质性化解涉执信访矛盾,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布会上,江西高院发布了6个异地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江西日报等20余家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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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将钱借给他人赌博还能要得回来吗?案情回顾2020年4月至5月,张三因参与某赛车网络赌博向李四借款,期间二人频繁相互转账。2020年6月14日,经双方结算,张三仍欠李四20万元。张三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由张三父亲提供担保。2023年8月,因多次催收未果,李四将张三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四认为该借款系借给张三资金周转,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且约定了利息,理应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张三认为从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该借款系用于网络赌博,李四也知道该借款系用来赌博,属于无效合同,借款及利息都不应支持。张三父亲认为李四借钱给张三是用于网上赌博,并不是生意周转,李四明知道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借钱,导致家庭支离破碎。法院审理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李四明知张三借款系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仍向其出借资金,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李四请求张三及其父亲偿还2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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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信平到宜春法院调研

12月11日至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一行到宜春法院调研。他强调,要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一体贯通落实“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精神,按照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工作要求,以“勇担重任、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江西法院形成更多生动实践、取得更加显著成效。调研期间,傅信平一行先后来到宜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袁州区袁山社区网格法庭、丰城市法院剑光法庭等地,仔细了解宜春两级法院的党建工作、诉源治理、法庭建设、审判质效管理等工作情况。在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丰城市法院第二党支部,调研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傅信平对宜春两级法院取得的工作成效予以肯定。他强调,要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持续深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坚持党建工作与执法办案相结合,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要扎实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把握“四下基层”的丰富内涵和时代意义,把主题教育同各方面工作结合起来,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审判执行任务。要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家门口”解纷、以案释法、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等工作的优势,做实诉源治理、加强多元解纷、完善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实质化解。要持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深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支持开展“无讼”“减讼”村居创建,总结推广网格法庭等做法,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方式做实普法宣传,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断开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新局面。要着力锻造高素质过硬法院队伍。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融为一体抓,加强年轻干部培养使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以新风正气彰显新担当新作为。调研期间,傅信平会见了宜春市委书记严允,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谭赣明。宜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晓楚,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袁州区区委书记江东灿,宜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华等先后陪同调研。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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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地通过法院人事任免

宜春市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任命:李纯清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何春芽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月湖区鹰潭市月湖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决定:接受刘赛连辞去月湖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决定任命:范超为月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决定代理月湖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月湖区人民法院代院长范超,男,汉族,1987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来源:江西人大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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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妻子花钱如流水,新婚丈夫接到催款电话被吓跑!

婚后不久男子发现妻子不仅频繁借贷还刻意隐瞒自己案情回顾方某与廖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认恋爱关系,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方某发现妻子廖某日常开销较大,二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经济基础并不足以长期支撑妻子的日常开销,但其起初也仅认为这不过是妻子自小养成的消费习惯,并未深究。某日,方某无意中接到某网贷公司的催款电话,才知道妻子有借贷消费的情况。方某立即向妻子询问情况,并希望妻子能够尽快还清贷款,不再贷款消费。廖某表示此次贷款只为应急,并非常态,并承诺会尽快还清贷款,下不为例。之后,方某仍不时接到催款电话和短信,便通过网银个人信用征信平台查询妻子廖某的征信信息。看到长达一百多条的借贷信息,方某瞬间傻眼,想到妻子之前的承诺更是怒火中烧。方某无法再信任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调解宜黄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廖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悔恨当初为了掩饰借贷行为选择欺骗丈夫,并表示不会再肆意借贷。最终方某与廖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均由各自负责清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沉迷”网贷消费且刻意隐瞒不仅让自己陷入经济困境也让伴侣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当克己守法、坦诚沟通共同维护夫妻间的信任和感情来源:综合宜黄县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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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长春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死刑。今年28岁女子小娄从北京到吉林长春看望同学,两人游玩中在吉林一小吃街买烧烤,小娄被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11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12月13日上午,记者从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处获悉,该案在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审结后,娄女士称要继续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是一个悲伤的结果”。11月27日,长春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娄女士参与了庭审,据她回忆,庭上周某对高空抛物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6天扔了十几次,就是想死,但上去之后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记者获悉,长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2023年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在此之前,2023年6月17日16时30分许,周某在长春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经法医精神鉴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贴有“小心高空落物”标识(图|上游新闻)出事前,小娄有一段稳定的恋爱关系,事发当日男友正赶在找她的路上,想会合后到别处游玩,“没承想就出事了”。娄女士感慨,“如果这些人想死随便拉个人当垫背,我们就没有很好的手段对付他们吗?”她希望该案的宣判能够让更多无辜的人,免于遭受高空抛物的伤害。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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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在宜春市袁州区召开

12月12日,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会在宜春市袁州区召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出席并讲话,会议由江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国屏主持。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二级巡视员黄训荣出席会议,宜春市委书记严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袁州区委书记江东灿出席并致辞。傅信平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江西调研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结合高质量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以“勇担重任、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围绕诉源治理这个重点,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江西法院进一步创新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傅信平要求一是认清形势任务,切实增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从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正确认识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促推诉源治理,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江西法院实践。要始终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政法委的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抓住诉源治理这个重点,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主动延伸职能促推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深刻认识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性。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保障体系。要坚持系统思维和强基导向,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效能优势。要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健全“党委主抓、法院促推”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县、乡镇(街道)两级矛盾纠纷化解实体平台强化“一站式”化解功能,村(社区)强化“第一道防线”功能,努力实现“只进一扇门、解纷万家事”的工作目标。要激发队伍活力动力。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法院干警专业化建设,综合施策,突出强化法院干警做群众工作、司法价值引领和对外协调沟通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认真落实《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法规精神,强化调解经费保障,注重激励举措,充分调动非诉解纷力量的积极性。坚持向审判管理要“公正与效率”,统筹抓好“管案”与“考人”,促推提升诉源治理质效。要健全制度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诉源治理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司法审判数据,强化督促指导,树立正确导向,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完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考评指标体系,打通数据资源,扩大智慧法院成果在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应用,推动在线上常态化开展诉源治理工作,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享受在线解纷服务。会上,袁州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卫勇代表袁州区作交流发言。宜春中院、袁州区法院、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贵溪市法院、遂川县法院等6家法院作经验交流发言。会后,与会人员前往袁州区秀江街道袁山社区网格法庭、袁州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袁州区人民法院网格法庭共享平台进行现场参观。参观结束后,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作会议总结。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受邀参会。江西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中院院长及分管领导,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会议。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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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帮忙卸货导致死亡,谁担责?

出于好意帮忙协助卸货结果被货物压倒导致死亡谁担责?案情回顾2022年7月,赵某在某平台发布信息,称有一批瓷砖要从广东惠州运回石城县。李某看到该条信息后,主动与赵某商定运输货物事宜,由赵某支付运费。货物到达目的后,赵某请求李某帮忙协助卸货,李某出于好意答应了赵某的请求,且不另算费用。李某在解开捆绑货物绳索时,被右侧货物倾倒压住胸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李某家属因赔偿问题与赵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赵某和李某约定的运输费用并不包含货物装卸的报酬,且二人的聊天记录亦反映了,李某帮助赵某卸货是在赵某主动请求后,李某好意答应的无偿帮工。李某因好意帮助赵某卸货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根据李某和赵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具备运输经验的司机,在帮忙卸货时对搭载货物的重量、摆放角度和固定程度估计不足,过于自信单人解开捆绑货物的绳索,导致车上货物发生倾倒,自己不慎被倒下的货物压伤而不治身亡;车上货物倾倒系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李某自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接受无偿帮工的一方,主动邀请李某协助卸货,但未协调好自身雇请的搬运工与帮工人的工作衔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对李某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时受伤,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来源:综合石城县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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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更新被执行人信息,郑爽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050万元。今年9月26日,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还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显示,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提供相关策划服务,包括项目落地执行、内容与品牌策划、艺人挑选、项目营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双方合作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另外,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资人为郑爽。2017年11月23日,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经核准注销。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今年7月,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来源:综合中国新闻周刊、企查查等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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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第二批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挖掘司法资源,创新运用执行措施,大力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为服务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发布第二批江西法院能动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助企纾困解难,有的涉及民生权益保障,有的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既有通过活封活扣为涉案企业解忧纾困的,又有果断打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促进案件执结的;既有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推进执源治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又有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帮助企业释放新动能的;既有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双赢的,又有适用“预查封+监督销售”机制帮助企业盘活资产的。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着力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开展“赣鄱利剑”系列专项活动,继续深化能动司法实践,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执行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执行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扣押担保”践行“执源治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2吕某某等31名工人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运用“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破解小微企业欠款困境和执行工作僵局3某银行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运用“预评估+引水活鱼”助力企业疏通“经络”4周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活封活扣+柔性执行”助力房地产公司解难脱困5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同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6陈某某等9人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释法明理”查封转移财产促使案件顺利执行7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大余县某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释放新动能8靖安某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预查封+监督销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资产9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某电子公司财产保全案——安福县人民法院运用“活封设备+动态保全”为涉案企业有效纾困10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运用“撤销权之诉+法检联动”机制顺利执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11周某某申请执行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横峰县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打击拒执”积极解决民生难题12山东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采取“线上解除保全+已控资金归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双赢13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某机务段申请执行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1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扣押担保”践行“执源治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执行要旨】因新冠肺炎疫情和市场环境双重影响,被执行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难题,不能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面考量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审慎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有力助企纾困解难,实现了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再升级、再优化。【基本案情】2022年12月6日,罗某等87人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罗某等人2022年6月至10月的工资。履行期限届满,公司未按约支付,罗某等20余名农民工代表来到南昌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执行。为尽可能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南昌县人民法院本着“谦抑审慎、善意执行”的执行理念,积极与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执前督促”,督促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沟通过程中,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提出,因公司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同意先支付涉案农民工2022年6~7月份70%的工资,并将公司名下两辆商务车扣押于法院作为财产担保,希望法院能组织“执前和解”,为公司争取一定的缓冲期,暂缓执行立案。在对公司进行实地查看,且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后,执行法院随即与农民工代表取得联系,沟通释明相关情况,农民工对暂缓立案表示理解和认可。为防止案件矛盾再起,执行法院积极作为、持续跟进,春节期间多次督促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积极筹款支付农民工工资。2023年1月28日,春节上班第一天,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再次向涉案农民工支付8、9、10月份30%的工资。同年4月24日,江西某装备有限公司将剩余工资全部付清,案件“两愁”变“双赢”。【典型意义】本案件是法院贯彻能动司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践行“执源治理”、服务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立足企业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创新引入“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机制,采用“扣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为被执行企业争取“造血”时间。通过执前和解推进执源治理,87件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对涉案企业的信用维护和经营发展给予了有力的司法护航。案例2吕某某等31名工人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运用“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破解小微企业欠款困境和执行工作僵局【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开办的服装企业资金断流,拖欠工人工资数十万元。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采取“‘禁交易不禁使用’灵活查封+银行账户司法监管+拒执风险提示”措施,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企业不停工”“工人不下工”,既保障了工人工资权益的兑现,又成功盘活了案涉企业资产,案件执行实现“双赢”局面。【基本案情】吕某某等31人在陈某开设的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务工,后因陈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经共青城市甘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18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因陈某未按约履行债务,吕某某等31名工人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名下除了厂内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涉案企业是本地的羽绒服加工厂,目前仍在经营,提供20余个就业岗位,但因被他人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此前从未拖欠过工人工资。如若将机器设备一封到底,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厂内工人也将全部下岗;但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难以得到保障。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实质化解案件矛盾,经合议庭综合考量,认定涉案企业具有发展盈利潜力,“竭泽而渔”不如“活水养鱼”。执行法官遂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现场,讲述执行情况,阐述利害关系,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厂内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未经允许,被执行人不得对场内机器设备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但可继续进行生产使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涉案企业指定账户被纳入法院监管,除预留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拒执风险提示。后本案顺利执行完毕,陈某开办的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也步入正轨,出厂羽绒服销往全国各地。【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致力于各方主体权益的实质性实现,准确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通过“活水养鱼”的方式为双方提供缓冲空间,保障企业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对企业银行账户动态监管,增进双方互信,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案例3某银行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运用“预评估+引水活鱼”助力企业疏通“经络”【执行要旨】法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可无远弗届,可虽远必“执”,但它同时也有温度,人性化、个性化的司法方可满足人民需求,为人民所理解。面对有经营意愿、经营能力的企业,执行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既坚守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又灵活掌握善意执行的方法,在充分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助力民营企业持续性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案情】由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投资成本高,资金回笼周期长,未及时偿还某银行利息,被起诉至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珠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某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284余万元;若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有权对其名下1706亩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3月,某银行向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银行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某地林权。因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在正常营业,且其经营范围涉农,与其林权息息相关。为降低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的影响,珠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措施预评估制度”,并于2023年3月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考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某地林权的必要性,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转移资产风险情况、企业信誉度、发展前景,以及该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现场调查发现,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其固定资产价值预估2000万余元,产业链已趋于成熟。另查明,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另贷款金额共计1000万元左右,若未按期还利息,银行罚息高达1.5%,每月支付利息及公司运营需要大笔的流动资金。本案若依申请直接对被执行人名下林权进行评估拍卖,以被执行人现有固定资产价值,确实可以直接覆盖所有债务,但执行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执毕一个案件,而“搞死”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针对以上调查结果,珠山区人民法院积极促使双方协商,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评估拍卖措施。协调被执行人积极引进第三方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筹措流动资金,同时依靠党委、走访政府、联动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帮其扩大筹措范围。2023年4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景德镇某食材公司愿意与被执行人景德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偿还了本案全部执行款,不仅促成案件妥善解决,也帮助被执行人企业缓解了资金流问题。【典型意义】“让恒产者有恒心,让恒产者办恒业”。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立足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考虑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继续经营的可能性,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被执行财产,充分考量强制执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灵活掌握执行方法,多方协调形成合力,引入“预评估措施”,探索柔性执法,引水活鱼,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助力企业疏通“经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4周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活封活扣+柔性执行”助力房地产公司解难脱困【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注重把握善意要求,兼顾“有利执行”与“有利经营”原则,采取被执行公司自行销售查封房产与网络司法拍卖两种方式,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帮助涉案企业渡过经营危机,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基本案情】周某诉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周某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并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某房产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5月27日,该院查询到某房产公司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为最大限度降低对房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法院未直接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而是选择查封其名下的87处房产。2020年7月8日,某房产公司提出已查封的房产中有9处已经签订预购协议,如不能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公司不仅要向购买人支付双倍违约金,而且自身信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故申请法院另行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未售房产。收到申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勘查已售房产现状,向购买人了解房款支付情况,并审核某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材料。在确认申请事项属实的基础上,法院同意某房产公司提出的解封申请,另行查封9处价值相当的未售房产。2020年12月22日,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萍乡中院允许某房产公司在保全阶段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查封房产,其中房款的90%按法院要求汇至指定账户,剩余10%房款用于公司日常运转资金,通过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做到房款到账一户,解封一户,实现执行效果最优化。如房屋销售款明显低于同期市场成交价,公司补齐差价后法院再解除相应房产的查封,双方对该方案表示认可。2021年10月14日,经过多方协调配合,某房产公司在诉讼阶段销售房产26处,指定账户到账800余万元,公司经营运转保持正常。2021年11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将保全阶段控制的房屋销售款汇至周某账户,先行履行一部分。剩余查封房产,沿用保全阶段做法,在允许某房产公司自行销售的同时,快速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升财产变现效率。截至2023年7月4日,某房产公司在执行阶段自行销售房产19处,法院拍卖成交42处,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典型意义】房地产行业链条长,涉及面广,其健康发展对民生就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办理涉房地产企业的案件,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着眼全局,精准施策,通过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和司法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既兑现当事人胜诉债权,又保障涉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让受市场影响的房地产企业解困、松绑、再出发,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出更多空间,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案例5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同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要旨】鉴于教育用地用房的特殊性,执行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府院联动,就案件执行、教育用地用房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力促执行和解,在保障普通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03年,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安装工程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校园教学大楼一幢工程,承包范围:室内外土建、水、电、电器照明安装及粉刷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之后,罗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2015年,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支付罗某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罗某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学校早已不再招生,学校负责人也不知去向,只剩下部分破烂不堪的教学楼。该学校名下的教育用地和用房登记在新余市仙女湖区某乡镇名下,但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且部分教育用地和用房被镇政府改造后变成当地小学用房使用。如强行拍卖上述被法院查封的用地和用房,上百名小学生将无法接受正常教育,更何况该资产也在银行做了最高额抵押,处置无实际意义。渝水区人民法院认真研判该学校的现状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判定该案存在彻底解决的可能。渝水区人民法院改变传统执行思路,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采取两步走策略:一是府院联动高位推动。及时将案情上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其协调下,召集仙女湖区委政法委、某镇政府多次进行协商调解。二是创新执行举措化解矛盾。渝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某镇政府向罗某购买债权的方式解决该案,但双方对于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具体金额差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次与罗某沟通,劝其让出的部分款项作为对小学的捐款,造福家乡教育事业,而罗某最终接受该建议,2023年7月,与某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即由某镇政府支付相应款项收购罗某对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的债权,对于争议部分的款项,算作罗某对教育事业的捐赠,由某镇政府出具相关荣誉证书证明。至此,罗某与某旅游酒店管理学校之间长达二十年的工程欠款问题圆满解决,某镇政府也为乡下的孩子争取到了一座美丽校园。【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又牵涉相关公共利益,案件执行长期陷入僵局。为了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的特殊性,执行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向公众传递司法人文关怀和温暖。首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畅通问题解决的渠道;其次,与申请执行人保持密切联系,将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处置难题等及时告知,得到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充分理解;最后,与镇政府开展多层次沟通,分析实际情况,通过“府院联动”促成执行和解,实现案件执行多赢局面。案例6陈某某等9人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释法明理”查封转移财产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执行要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将名下不动产转移至配偶一方名下并办理离婚登记,执行法院积极作为、能动司法,立即对案涉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审慎采取财产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通过“强制+善意”的特殊执行理念,最终8天时间为9名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工资。【基本案情】2022年10月,王某某承包其所在地周边乡村公路的工程,其间雇佣陈某某等9人为其工地运输用水分层材料,经最终结算,王某某欠陈某某等9人运费10余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3月1日付清,但到期后王某某一直拒不履行,陈某某诉至法院。2023年4月19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调解,确认王某某应在2023年6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等9人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10余万元。王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要求履行,陈某某等9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线下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本案民事案件调解结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于2023年5月13日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名下不动产归女方所有,同时于2023年5月2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法官在查证这一线索后,考虑到王某某存在明显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嫌疑,遂立即对已经转移的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依法通知了其前妻倪某。同时,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兑现,执行法官随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进行详细的释法明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要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同时法院将依法拍卖其转移的不动产。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王某某在执行立案后的第8天全额付清了执行款11万元,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典型意义】本案件是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要求、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护航民生作用的典型案例。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明显存在转移名下财产以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执行法院主动作为,为防止财产再次被转移,立即对已经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审慎采取财产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告知被执行人转移名下财产逃避履行义务将要面临严厉的司法惩罚措施。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既使被执行人能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又能激发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促使案件顺利执结。案例7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大余县某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释放新动能【执行要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通过将部分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案件指定(交叉)至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有效防范因执行程序争议、处置权不明等影响涉案财产处置,指导推动受指定法院主动作为,依托府院联动力量,妥善化解辖区系列执行案件,实现了执行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基本案情】大余县某钨业公司先后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等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并约定以其名下厂房、仓库、综合楼等房产设立抵押担保,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大余县某钨业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导致成诉,多起案件经赣州市相关基层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余县某钨业公司需以其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该公司因多种原因,停产歇业,债台高筑、苦不堪言。最终,该系列案件进入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法院与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大余县某钨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多个地上建筑物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且申请人分别享有抵押权,财产处置程序复杂。为有效推进案件执行,促进纠纷一揽子解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案件从瑞金市人民法院指定交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解决处置权障碍,指导大余县人民法院成立工作专班,统一负责涉案财产的处置及案款分配工作。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到大余县某钨业公司为当地老牌钨矿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其名下有大量用于矿物加工制造的厂房设施,现被江西某材料公司租赁使用,如果案件进入拍卖程序,该材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官遂立即联系该材料公司负责人,告知案件相关情况并鼓励参与竞拍。为推进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大余县人民法院主动汇报,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以最快速度启动拍卖程序,并通过政府、法院平台等渠道发布拍卖信息,最终促成有竞买意愿的江西某材料公司以3964.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厂房设施,所得价款依法分配完毕,不仅清偿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某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债务,还有效缓解其他案件执行压力,解决了该钨业公司的燃眉之急。江西某材料公司取得厂房等设施所有权后,专心投入生产,逐步实现产业升级,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履行执行“三统一”管理职能,通过运用指定交叉执行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打通财产处置堵点,一揽子解决系列执行案件,确保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及时盘活现有市场资源,实现多方共赢。执行法院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经多方协调联动,引导租赁该钨业公司厂房设施的承租人成功竞买,不仅让该钨业公司有效解决债务危机,助力其顺利脱困,还在未损失原有设施价值情况下,引入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接管,将原来的“使用权”变为“所有权”,成功实现企业“腾笼换鸟”,释放市场新动能,有效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案例8靖安某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预查封+监督销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资产【执行要旨】面对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强制拍卖可能贬损房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采取预查封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法院监管下逐步完成“房产变现”,以“时间”换“空间”,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房地产企业资产盘活,实现了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与兑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双赢”结果。【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某置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靖安县某机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靖安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应偿还靖安县某机械公司借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义务,靖安县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经营状况举步维艰,该公司名下除待售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若采取一次性拍卖处置方式,将损害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权益,甚至引发其他已购房户退房风险。鉴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无其他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靖安县人民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预查封一定数量的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待售房产,在法院的监督下,充分发挥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房产销售渠道优势,每卖出一套房产,在售房款转入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账户后,由人民法院对已售房屋予以解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为避免因房产升值引发的超标的查封问题,给予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在期限内享有对预查封房产的回购权,以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将该批房产卖出资金均汇入法院已冻结的账户,经过持续6个月的房产销售,某置业公司在2023年6月底将全部欠款偿还完毕,而被执行企业也因资金及时回笼,公司资产得以盘活,避免了名下在建楼盘的“烂尾”,公司得以“涅槃再生”。【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发展阶段执行工作始终,通过深入走访调查,结合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现状和经营能力,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以“预查封”方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最终以房产销售款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助力企业“破茧重生”,避免案结事不了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结果发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9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某电子公司财产保全案——安福县人民法院运用“活封设备+动态保全”为涉案企业高效纾困【执行要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全速度就是营商态度。执行法院启动“速执(快保)机制”,运用“活查封”生产设备加上“动态”保全应收款的措施,确保原告方诉讼权利的同时,又保障了被告方的正常经营,用时仅3天创造了“跨省”保全新速度,“快保促快审”化解纠纷,有效为涉案企业解忧纾困。【基本案情】原告江西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公司、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2月15日立案,同日江西某科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某电子公司价值11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经了解,江西某科技公司系集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新能源高端线束企业,在安福总投资22亿元。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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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车载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同事变成“植物人”...

借朋友车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事故同事受伤成了“植物人”案情回顾被告彭某从胡某处借来车辆,但不知车辆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彭某驾驶该车带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呈现植物人状态。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赔偿事宜无法达成,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其保管的未年检和购买保险的车辆交由彭某上路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并违反右侧同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出于好意无偿搭乘黄某去上班,依法可减轻彭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余万元,判决彭某赔偿黄某40余万元。“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来源:综合浮梁县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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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 | 江西高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西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勇于担当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抓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参审各项工作,构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人民陪审员8430名,其中男性4625人,女性3805人,高中以上学历占81.81%。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达12.29万件,保障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认同度,江西高院评选了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打击养老诈骗、小区业主维权、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乡村振兴、网络主播违约等众多领域,直观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广泛性、有效性,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许某诉九江市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3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萍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罗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徐某等人诉鹰潭市月湖区祝家居委会恢复社区用房功能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杨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偷越国境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鄱阳湖湿地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9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王某、谢某等诉吉安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徐某、方某损坏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案件基本情况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江西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渔。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江某等6人在明知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多次在鄱阳湖赣江流域附近使用微波等工具非法捕鱼。被告人李某等3人在明知江某团伙的渔获物均系从禁渔区捕捞的情况下,仍事前与江某团伙约定收鱼时间地点,收购其渔获物。2022年8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非法捕捞完毕驾车返回的江某团伙抓获。同日,将正准备销赃的李某等3人抓获。经查,被告人江某团伙非法获利共计510472.05元。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等6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李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本案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职,在召开庭前会议时,与法官就禁渔政策的精神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细致研究。庭审中,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生活经历与法律知识,用通俗的语言向被告人说明了禁渔政策的严肃性,以及违反禁渔政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并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量刑标准进行了通俗化的分析,提升了法治教育效果。在陪审员的协助下,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还表示愿意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典型意义生态兴,则文明兴,禁渔政策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性工程。本案被告人是鄱阳湖重点水域附近的渔民,对于禁渔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认识不足,且人数众多,非法捕捞持续时间长,渔获物数量大,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人民陪审员凭借丰富的生活经历,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积极参与庭审各个环节,让司法活动既严厉打击了犯罪行为,又警示教育了广大群众。案件处理对打击长江流域众多水域渔业资源类犯罪,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以及恢复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系人民法院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鲜活司法实践。(本案由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许某诉九江市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00年12月1日,原告许某与案外人吴某签订《店面出售合同》,吴某将其面积约26㎡的门面出售给许某。许某向吴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后占有、使用该店面。2014年8月,九江市浔阳区启动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涉案门面在征收范围内,许某在房屋情况摸底调查阶段向征收部门提出了案涉门面所有权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获得征收补偿。2014年10月,吴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涉门面征收补偿款被吴某领取。之后该门面被拆除。许某为此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但均未实质解决问题。许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案涉门面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241712元。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就案涉门面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开庭前,两名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并在法官的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在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情形下,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屋赔偿问题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指出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原告因房屋征收拆除后的赔偿问题。案件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终促成原被告就房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起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三、典型意义司法活动的根本任务是定分止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少程序空转,尽早稳定社会关系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应有之义。本案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与法官优势互补,积极促成案件调解,实现了行政审判活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让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3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景德镇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与徐某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徐某在线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未经传媒公司书面许可,徐某在其他公司或自行从事在线演艺直播,将视为单方违约,传媒公司有权取消徐某主播资格并要求徐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在传媒公司提供的场所从事主播工作。传媒公司按月向徐某支付了2020年6月至12月的合作费用。2020年12月,徐某在传媒公司的平台停播,并在其他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徐某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违约金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请求驳回传媒公司诉请。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陪审员与一名法官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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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全省法院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事例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大提升”之年,还是全省政法机关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抓实“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健全司法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举措,积极主动维护好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打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11月1日,是第三个“江西营商环境日”。为全面总结宣传全省法院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探索和创新,推动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不断向深度、广度拓展,省法院评选了2023年全省法院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事例。这些事例既涵盖了司法服务民营企业、推动行业发展、助力金融风险防控化解、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等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也关注了多元解纷和立案速裁机制创新、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履职服务、执行信访矛盾化解、执行转破产程序等热点问题,体现了全省法院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和贡献。2023年全省法院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事例目录1抚州法院创新开展“法惠千企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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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变化、新冠疫情及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等多重叠加因素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主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为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依法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防范房地产风险向金融、社会等领域传导,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把依法履职融入服务中心大局之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稳妥地处理了一大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进一步为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涉及商品房逾期交付、办证、群体性纠纷、“一房二卖”等热点问题的案例,也有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名为购房实为担保等新裁判理念的案例。这些案例的选取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也对人民法院裁判类案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案例一“府院联动”盘活项目,保障交房化解纠纷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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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孤注一掷”,男子在缅甸组织电信诈骗团队被判15年!江西法院发布这些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谢某浩等诈骗、偷越国境案——以网络赌博平台为依托实施“跨国”诈骗,依法从严惩处►基本案情2018年6月开始,以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纠集多人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采取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到赌博平台进行赌博,通过后台操控,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共诈骗20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还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构成偷越国境罪。►►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织电信诈骗团队,利用赌博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浩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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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及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第52个“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江西高院围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环境日主题,发布《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及十起全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积极展现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功能,凝聚社会环境保护共识。《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系统介绍了五年来江西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构建环资审判“江西模式”的具体举措和成效。此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大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等各个领域,既有对林木、动物、水体等生态系统要素的司法保护,又有对传统村落、革命遗址、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载体的司法保护,具有点多面广、类型多元的鲜明特色,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保障。江西高院将以此次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契机,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服务举措,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展现江西法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司法作为和担当。附:一、《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点击跳转二、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1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诉俞某杰、楼某花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李某林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执行案3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4刘某恒非法采矿案5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高安市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6萍乡某焦化公司破产清算案7邝某祺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8某园林公司诉某县城管局合同纠纷案9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执行案10江西某公司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一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诉俞某杰、楼某花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2016年7月份开始,俞某杰、何某标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提炼海绵铜的作坊。俞某杰、何某标通过购入大量废蚀刻液和废铁等原材料生产提炼海绵铜,并将废液通过沟渠进行外排后流入信江,致使作坊周边的土壤及水域受到污染。何某妙、徐某银明知俞某杰、何某标经营的作坊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该作坊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俞某杰、何某标多次从楼某花、叶某华、浙江某公司等处共购入3773.22吨废蚀刻液,非法提炼海绵铜300吨。案发后,当地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对被污染的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鉴定,俞某杰等人共处置危险废物3821.22吨,其中海绵铜300吨,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液危险废物3521.22吨,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认定俞某杰等人收购的废液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640.9150万元(3521.22吨×1500元/吨×5),其中包含应急处置费45.7250万元。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之后,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部分上游企业及中间介绍人达成磋商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对于未达成磋商协议的部分,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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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

五年来,江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要求,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以稳妥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案例打造和规则探索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多项工作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的表彰与肯定。2021年7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2022年8月,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22年11月,被生态环境部授予“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全国首例故意破坏自然遗迹入刑案(三清山巨蟒峰案)宣判”入选首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事件”、合议庭被授予集体二等功。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保障“美丽江西”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方向。始终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强化政策指引,明确目标导向。落实党中央、最高法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五年来,江西高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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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2023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司法案例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值“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西高院发布十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涉杀害、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和毒品等刑事案件,也有涉校园暴力、游乐场经营、治安处罚的民事、行政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起到了良好的裁判引领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也是江西法院遵循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惩、教、防、助”一体推进的生动实践成果。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力量,共同守护赣鄱美好“未”来。案例一陈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案情简介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因浏览过色情网站,骑摩托车离家欲前往县城嫖娼,偶遇独自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罗某(女,殁年15岁)后产生歹念,遂尾随罗某进入一高速公路涵洞,陈某见四下无人,掏出随身携带的改装火柴枪,威胁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被理会后,朝罗某的左后侧头部开枪,致其头部中弹倒地。后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在逃窜途中将改装火柴枪枪管埋藏好。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认罪悔罪态度差,依法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在本案中,被告人持改装枪支以不特定的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本案案发现场偏僻封闭,无目击证人,且被告人在二审中翻供。经过认真审查事实、证据,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被告人持枪杀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事实。本案依法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案例二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家长拒不履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情简介被告人叶某与其妻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归叶某直接抚养。但自2020年9月起,叶某不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两名未成年人无人照料,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利没有保障。县民政局、妇联、公安局、检察院等就叶某的遗弃行为进行联合教育和规劝,县检察院对叶某下达了督促监护令,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叶某仍不履行监护责任,生母李某也以离婚另组家庭且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责任,致两名未成年人长期依靠乞讨和救助生活,处于危困状态。2021年12月27日,经县民政局申请,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叶某、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县民政局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022年5月6日,县民政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叶某、李某支付两小孩抚养费至其成年,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叶某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2023年2月22日,县民政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叶某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后县民政局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叶某是初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已支付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悔罪表现较好,可适用缓刑,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自诉人及被告人均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该案是全省首例家长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生动司法实践。未成年人的父母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通过民政、妇联、公安、检察、法院等全链条执法司法衔接,推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联动追究,末端治罪与诉源治理同步推进,庭前教育与判后帮教相结合,刑事制裁与法治教育一并实现,有力惩处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对被告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法治宣传和警示作用。案例三熊某猥亵儿童案——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情简介2022年1月,被告人熊某通过百度APP添加8岁的被害人李某为好友。熊某明知李某年龄,为满足性刺激心理,以淫秽语言相引诱,向李某发送淫秽照片,并要求李某发送其私密部位照片。之后熊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两张裸露私密部位的照片,并保存在手机中。李某的家人发现上述聊天内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体接触并非判断猥亵行为的唯一标准。通过网络发送污秽语言、传输淫秽照片、引诱儿童向自己传输私密照片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行为,符合猥亵行为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熊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妨害社会道德风尚,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普及和发展,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日益增多,猥亵行为也从传统的抠摸等身体接触式翻新变异到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即“隔空”猥亵)。非接触式猥亵具有犯罪对象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幼女因思想单纯懵懂,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很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且在被猥亵后往往因不敢反抗或羞于启齿,导致犯罪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制裁。此类案件警示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的引导,提高自护意识和能力,防范被犯罪侵害的潜在风险;同时互联网平台应当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隐身”侵害未成年人。案例四林某强奸案——对利用职业便利奸淫幼女的校外培训教师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案情简介2021年1月至2月,林某借其在某市某培训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特殊职责和工作便利,物色和接近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隐瞒身份相欺骗,以金钱财物相引诱,使用“生物测试”“普通话测试”、签自愿性字条等套路先后诱骗、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覃某、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应当知道被害人覃某、章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取强迫、诱骗等手段,多次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林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禁止被告人林某在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辅导的相关职业。典型意义课外教育系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但由于行业监管不够健全,实践中发生了培训教师性侵未成年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利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工作便利,故意选择未成年学生进行引诱、哄骗并实施性侵害,且系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严厉惩处被告人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牢牢守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本案警示相关主管部门强化对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家长和学校多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帮助孩子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案例五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警惕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潘某(系未成年人)、敖某为追求刺激,共同出资从网上购买了一根“电子烟”。2021年7月7日晚至次日,张某明知购买的“电子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且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整类列管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容留潘某、敖某吸食,并无偿提供给吴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吸食。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偿提供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并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毒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合成大麻素披着“香烟”的外衣,被包装成“时尚单品”,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迹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防范新型毒品危害的问题刻不容缓。未成年人群体由于心智不够成熟,缺乏分辨能力,又喜欢追求时尚,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容易在吸食“上头电子烟”过程中染上毒瘾。人民法院对该类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类型毒品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并查明毒品源头,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六张某美、张某辉虐待案——呼吁家长“依法带娃”,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案情简介未成年被害人张某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10岁后随父母张某辉、张某美生活。因学习或不听话等原因,二被告人经常对其采取捆绑、殴打等不当教育方式。2020年7月22日,被害人被张某美殴打、捆绑、饿饭且被反锁在家,张某辉赞同张某美做法。7月24日早上,张某美发现被害人倒在卫生间门口,二被告人进行急救后将其送至卫生院。经医生诊断,被害人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体位式窒息死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美、张某辉采取殴打、捆绑、饥饿等虐待方式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但其虐待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大。张某辉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虐待罪判处张某美有期徒刑六年、张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亲生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件。张某美、张某辉虽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但采取暴力手段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远超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对未成年子女以实施暴力进行教育的方式为法律所禁止。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立法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要求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依法带娃”,正确行使监护职责。本案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责,防止因违法开展家庭教育,或者不依法履行监护、看护职责引发悲剧。案例七郑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教职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案情简介2020年9月,被害人周某(2005年7月出生)到某技工学校美术班学习。2021年3月,被告人郑某入职该技工学校,并负责该美术班的数学教学工作。郑某对周某展开追求,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对周某负有学业教育职责的人员,明知被害人周某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审宣判后,郑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法网。一些对未成年女性有监护、收养、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身份、地位优势或者便利条件,以及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涉世不深、防备心理不强等特点,诱骗、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本案警示对未成年女性有监护、收养、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勿以“谈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名行性侵之实,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例八温某诉李某、李某翼、某中学身体权纠纷案——学生遭遇校园暴力,施暴者和学校均担责案情简介温某、李某均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翼系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因手机被老师没收,怀疑是温某举报,于2021年12月5日在学校池塘边及厕所门口殴打温某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骺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挫伤,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温某诉请李某、李某翼、某中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5317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因怀疑手机被没收是因温某举报,两次殴打温某致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教师值班、校园巡查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该校园暴力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侵权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某翼、某中学分别对温某的损失承担85%和15%的赔偿责任。典型意义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加强校园安全,推进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人身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鼓励受害人向校园暴力说“不”,同时警示教育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校园暴力行为,为学生创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案例九张某诉某游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幼儿在游乐场受伤,监护人与经营者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2022年2月16日,原告张某(事发时二岁十个月)进入被告某公司开设的游乐园游玩,在海洋球池玩耍时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原告认为,游乐园海洋球池内有硬质积木玩具,池内部分海洋球干瘪、破裂且数量过少,无法对孩童起到缓冲作用;游乐园管理人未尽到危险提示、预防和消除义务,事故发生后也未尽到救助义务,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被告某公司认为,游乐设备产品质量达标合规且有定期维护,游乐场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入园游玩时的监护职责由监护人自行承担,事故发生时,原告监护人在一旁接打电话,对张某的游玩状态放任不管、疏于监护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负有为游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以及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某公司虽在海洋池中采取了铺设软性地垫等安全保障措施,但仍存在海洋球数量过少且部分破损干瘪,以及海洋池内遗留部分硬质积木玩具等不利于儿童人身安全的因素,足以对游玩儿童构成潜在安全风险,客观上造成了张某身体受伤。被告公司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且与张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对张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向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依照游乐园的游园注意事项及游园告知履行监护职责,在接打电话期间没有及时注意和制止张某的危险行为,也是造成张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由被告某公司承担60%、原告张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典型意义游乐场作为最受孩子欢迎的场所之一,也是各种伤害事件的高发地。经营者和家长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家长应当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和安全说明,根据孩子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游乐场设备,同时尽到监护人义务,确保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做好游乐设施器材的管护工作,工作人员应尽到必要的看护责任。未成年人在游玩过程中发生受伤事件的,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例十胡某诉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对实施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成年人,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案情简介2022年5月14日,案外人程某与王某因发生矛盾在当地体育馆约架,未成年人原告胡某受王某一方邀约前往体育馆。双方人员发生口角,原告胡某在一旁观看而未参与。县公安局(被告一)人员赶到现场后,原告已离开回家,未再回体育馆。后双方未离开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程某一方携带刀具并造成人员受伤。同年5月31日,县公安局对已满14周岁的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胡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胡某不服,向当地县政府(被告二)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告胡某虽然明知是约架仍前往现场,但未实际参与双方纠纷,在现场未实施违法行为,且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前已离开,对后续斗殴事件也未提供物理或心理上的帮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原告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辨别和控制能力还不够强,易受环境影响,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优于治安拘留和罚款。故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和原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原告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加强管教。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件中,坚持能动司法,深入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案件情况,对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在校未成年人,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对其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采取符合未成年人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等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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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医院被盗,女医生带丈夫自首!

原本是去医院接妻子下班却心生贪念动起歪心思竟连续十次偷换医院电脑内存条和CPU案情回顾李某某的妻子系南昌某医院医生,李某某接妻子下班回到家后,以东西落在办公室去取回为由,获取科室门锁密码。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十次潜入其妻子科室办公室,打开电脑主机箱,以低配置的内存条和CPU替换电脑上原配置高的内存条和CPU的方式,盗走该医院办公区域电脑中17个内存条和13个CPU,李某某将上述内存条和CPU出售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经鉴定,上述CPU价值人民币3442元。2022年7月南昌某医院某科室电脑集体出现卡顿现象,找技术人员维修后发现科室电脑内存条品牌与电脑品牌不相符,故某医院发出通告:李某某妻子想到丈夫有段时间对电脑很感兴趣,且家中出现较多闲置的内存条和CPU,推测是自己丈夫所为。双方交谈过后,李某某承认是其所为。李某某妻子便带李某某至医院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的5个CPU和7个内存条被依法查扣并发还南昌某医院,李某某赔偿了南昌某医院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人之财不可取触犯法律不留情侥幸心理要不得因小失大悔莫及来源:综合东湖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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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一声姐妹大过天,却被骗走七万三!

表面上姐妹相称实际上巧设陷阱江西一女子费尽心思包装成“有钱人”广交“闺蜜”只为“算计”姐妹钱财案情回顾2022年7月,肖某偶然结识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在教育局“上班”,家境优渥,日常出行开宝马车。肖某对这个“有钱”的妹妹十分喜欢,二人时常玩在一起。不久,陈某以自家工厂员工受伤需要赔偿、有工程项目可以投资参股、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虚构事实,骗取肖某人民币73014.9元用于日常消费。陈某仍不满足,又将被害人肖某身边好友作为诈骗对象,以可提供为教育局供货业务、帮朋友孩子办理转学等为由,骗取其被害人肖某身边好友人民币61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当一件件事均未兑现“闺蜜”们开始怀疑陈某的身份催促陈某还钱无果于是向公安局报案法院判决吉安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并非在教育局“上班”,宝马车也是租借的,“有钱妹妹”只不过是为骗钱而包装的人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表面上“真心闺蜜”暗地里各种“算计”遇到无故亲近的朋友切记擦亮眼睛谨慎结交来源:吉安县人民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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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用铁锤威胁妻子,法院出手了!

不仅没收工资限制人身自由长期语言侮辱、殴打及恐吓还当众用铁锤威胁案情回顾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是夫妻,长期以来,朱某对吴某及其亲友进行语言侮辱、殴打及恐吓,且将其工资收入予以没收,还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正常社交,导致吴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目前,双方正处于诉讼离婚阶段,朱某的行为更为偏激,将吴某的生活隐私照片发到亲友群对申请人进行要挟。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朱某到申请人吴某工作办公室当众用铁锤威胁其交出荣誉证书及电脑硬盘。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朱某也不断对申请人吴某进行威胁,且提前制作横幅对其进行侮辱。庭后,被申请人朱某在马路上追逐申请人、恐吓申请人代理律师等行为给其造成人身安全威胁,申请人吴某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婚姻关系恶化,彼此之间矛盾尖锐。朱某曾在吴某的工作单位中发生争吵,且在公众场合使用了铁锤威胁吴某。在离婚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朱某向吴某表述了“我坚决不离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的威胁话语。因此,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对申请人吴某存在高度人身危险,吴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内容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朱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朱某进入申请人吴某住所、工作单位;四、禁止被申请人朱某通过微信、QQ、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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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还是报警,看看全国灭门惨案怎么造成的!”

“你发家致富证据掌握在我手里,想私了还是报警,你可以看看全国灭门惨案是怎么造成的!”案情回顾李某与张某同村,二人系亲戚关系,李某因自己经济条件差,又觉得张某平时心高气傲,看不起自己,于是产生向张某勒索钱财的想法。2022年9月8日晚,李某将事先打印的二十多张写有恐吓等内容的纸张,分别放在张某住宅的窗户等处,其中纸张上写有“张某,你发家致富证据掌握在我手里,你是想私了还是报警,你可以看看全国灭门惨案是怎么造成的”等内容,还附有微信二维码,叫张某添加该微信。2022年9月10日晚,张某及其家人回到家中过中秋节,张某家人发现李某放置在其住宅窗户等处的纸张。随后,张某扫描“恐吓信”上的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后,双方自2022年9月12日至9月19日在微信上聊天,期间李某以张某还钱的名义,要求张某给他30万元现金,并声称要是耍心思,就要40万元,还要张某明白破财消灾的道理,否则将无法保证其家人和工厂的安全,并约定9月20日或9月21日由张某在指定的位置交付30万元现金。2022年9月20日,李某在前往指定地点的途中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李某将自己所处的位置告知了对方,民警到达并将李某带至派出所。法院审理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毒“恐吓信”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李某自首、犯罪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财富应取之于正道贪图不劳而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来源:综合鄱阳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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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尸骨为孙子配“阴婚”,古稀老人被判刑

盗窃尸骨配“阴婚”只为让意外去世的孙子能“圆满”一生但此时76岁的爷爷自己却无法“圆满”在古稀之年受到了刑事处罚案情回顾2022年10月,成年的孙子意外身亡,对于陈某某造成了沉痛的打击。陈某某长期从事殡葬行业,较为迷信,悲痛之余,他想到孙子还未成家就去世了,心中产生要为其配“阴婚”的想法。陈某某想起附近村子里有个二十年前意外去世的女孩,年龄正好与孙子相配。陈某某让相熟的亲戚去询问女孩家人,遭到拒绝。于是,陈某某计划盗窃尸骨来配“阴婚”。陈某某找到潘某某,许诺给1000元的“好处费”去偷盗尸骨,潘某某又联系了余某某,许诺给300元“好处费”一起干。几日后,潘某某、余某某成功盗取对方尸骨,将其与陈某某的孙子合葬。一个月后,对方家人发现尸骨被盗,马上报了警。同年11月,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某、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陈某某与被害方家人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2023年3月22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尸骨罪对陈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宣判:三人犯盗窃尸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法条链接第三百零二条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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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土狗”死亡,赔偿主人16000元!

中华田园犬传统称呼为“土狗”部分人觉得“土狗”很“土”不配拥有“宠物狗”的待遇然而这只“土狗”让训犬师向狗的主人赔偿了16000元案情回顾李女士有一只心爱的中华田园犬。为使爱犬改正不良的生活习惯,李女士找到驯养师周先生,与其签订了《委托驯养合同》,就李女士委托周先生训养自己爱犬的相关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约定向周先生支付了训练费8000元。不幸的是,在寄养训练过程中,由于周先生疏于照料,导致爱犬死亡。经过协商,周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承诺赔偿书》,主要内容为:因周先生监管不力导致李女士的爱犬意外死亡,周先生愿赔偿16000元,并承诺分两次支付。但周先生未按约定付款,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周先生按承诺书的内容支付赔偿款。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依据《委托驯养合同》将中华田园犬交给周先生驯养,因周先生疏忽大意,照顾不当导致爱犬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并赔偿李女士全部损失。中华田园犬虽然市场交易价格并不高,但李女士愿意支付8000元的高价驯养费将爱犬交给周先生驯养,可见李女士对自己爱犬的珍视程度。李女士的爱犬作为宠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拟人化,成为李女士的一种精神寄托,被李女士视为家人。由此可见,爱犬的死亡确实会给李女士精神上造成很大的痛苦。所以,死亡的爱犬虽然属于财产,但不是普通的财产,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对李女士具有特殊人格利益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周先生应按承诺向李女士支付16000元赔偿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每只狗狗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以品种区分高低贵贱侵害对他人具有特殊感情意义的财物应当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来源:综合青云谱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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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瓶魔法药水,看见ta们...

配图:秦浩东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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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招嫖,江西一男子获刑!

有些不法分子认为只要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做到天衣无缝案情回顾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在宁都县城通过手机微信中的“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卖淫女梁某某、王某某二人进行网络招嫖,介绍二人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还驾驶电动车接送梁某某、王某某进行卖淫。杨某从每单嫖资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作为酬劳,共计非法获利9000元。被告人杨某于2022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招嫖和嫖娼都是违法行为在生活中务必洁身自好,抵制诱惑千万别被欲望冲昏头脑!来源:综合宁都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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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服饰品牌“太平鸟”,法院判了!

有些商家想让商品卖得好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走捷径给自己的商品引流这样的行为案情回顾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系1311033号“太平鸟PEACEBIRD”等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太平鸟”是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太平鸟服饰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百货店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某网店未经其许可,在商品名称及简介中直接使用了“PEACEBIRD/太平鸟”等信息,但实际销售的服装并非“太平鸟”正品,而是杂牌服饰,价格低廉且品质较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中的英文单词与“太平鸟”并非普遍性的服装风格形容词,也不属于服装行业的专用术语,具有显著性,且从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太平鸟”系列商标最早自1999年注册并延续使用,太平鸟公司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某百货店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售卖的服饰在名称中描述为“太平鸟”,其品牌详情直接载明为“PEACEBIRD/太平鸟”,其行为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某服装网店承认自己销售的产品侵权,表示已经下架了涉案产品,店铺也已经关闭,希望原告予以谅解。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被告赔偿原告38000元经济损失调解结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活动时应依法依规从事生产、销售活动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赢得市场不能存有“蹭名牌”的思想一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承担法律后果!来源:综合吉州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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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展数字经济,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的必由之路,是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筑牢未来竞争优势的战略抉择。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于2022年1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强化助力实施“一号发展工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涉数字经济的各类案件,为我省加快打造中部地区数字产业发展集聚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先行区、场景创新应用先导区、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努力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组织评选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虚拟货币、搜索引擎、手机APP、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共享单车、电商物流等领域。案例一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予提倡——创世纪公司诉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第三人雷州星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GM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第三人雷州星公司签订三份谅解备忘录,就S9蚂蚁矿机等设备的所有权、托管、收益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G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相继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创世纪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及运营合同法律关系。创世纪公司按约定或依请求向GM公司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平台发送相关设备的位置、运行数据和费用账单,GM公司则向创世纪公司支付泰达币。2018年9月,创世纪公司以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停止发送设备运行数据。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另案起诉创世纪公司,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创世纪公司返还相关设备,并赔偿使用折旧费等。创世纪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支付欠付的设备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裁判结果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每份账单中均同时发送了泰达币支付地址,被告也用泰达币进行了支付,这表明双方对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在关联案件中的诉讼行为及在本案中提出的原诉求,也表明原告认可被告的支付行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应有的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自担风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意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支付,属于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其相关风险也理应自担。原告现在变更诉求,不认可被告之前用泰达币支付的所有账单,没有充分依据,不予支持。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欠付行为,其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托管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等设备计算生产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投资活动。因其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故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名单并禁止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本案审理法院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数字产业细分赛道,精准护航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排放的所谓“数字经济”亮出司法“红牌”,表明否定态度,既提醒公众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危害,又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案例二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进行搜索引擎“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绿萌公司诉金果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绿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在果蔬处理机械领域形成一定品牌形象和业界口碑。2013年12月,绿萌公司注册“绿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食品包装机、水果剥皮机、包装机、筛选机等。被告金果缘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果蔬收割采摘机械及收获后分拣分级设备单机等。2020年9月,绿萌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绿萌水果分选机”,在搜索结果页面第一名显示的链接为“绿萌水果分选机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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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江西20人被判刑!

如果有人租用养殖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毒品你猜他们会怎样?案情回顾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黄某强开始密谋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并陆续邀请被告人王某德、邱某忠等人加入非法生产麻黄碱。经黄某强安排,由其本人出资、幕后组织、策划,王某德负责寻找生产场地、雇请制毒工人、管理,邱某忠负责雇请技师、管理。黄某强邀请其表弟被告人郑某聪、从事化工行业的谢某釗负责购买制毒原料设备。后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寻找到被告人杨某在吉水县经营的某养殖场为生产麻黄碱的窝点,并陆续做好寻找制毒技师、工人,购买盐酸、玻璃反应釜等原料设备等准备工作。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在黄某强的指使下,组织技师、工人多次在养殖场非法生产麻黄碱。被告人董某勇还为窝点生产苯丙酮约64千克。期间,被告人钟某俊以提供原料苯丙酮方式加入非法生产麻黄碱。被告人谢某、肖某国为牟利,非法买卖盐酸2350千克。至2021年7月窝点累计生产麻黄碱69千克,由被告人王某香、邱某忠等人从窝点运到了福建被告人住处,已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吉安警方在公安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将该养殖场生产窝点查获,当场抓获七名被告人。法院审理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强等十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幕后出资、组织、策划或寻找场地、雇请人员、负责管理或采购运输原料设备或担任技师、工人或提供后勤保障等不同方式,参加非法生产麻黄碱活动,生产麻黄碱6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董某勇为窝点生产苯丙酮约6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强、邱某忠、钟某俊、王某香、蔡某林等人非法运输麻黄碱69千克。被告人谢某、肖某国明知盐酸是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擅自买卖盐酸2350千克,情节严重,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被告人黄某强、邱某忠、钟某俊、王某香四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王某德等十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蔡某林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谢某、肖某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判决2023年3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强等二十名被告人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一案,主犯黄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其余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刑罚。毒品是万恶之首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珍爱家人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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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启示、指引、示范和参考功能,助力提升江西法院司法救助案件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近日,江西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涉民生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救助对象涉及贫困种植户、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涉困当事人。案件典型意义涉及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延伸司法救助服务、回笼司法救助金等方面。这些典型案例是江西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措并举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努力让涉困当事人有更多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的生动缩影,对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典型引领作用。典型案例目录一、25家种植户申请司法救助案二、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三、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四、欧阳某石申请司法救助案五、涂某金等3人申请司法救助案六、张某亮申请司法救助案七、皮某瑶、皮某泽申请司法救助案八、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九、邓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十、宋某楠申请司法救助案案例一某村民小组25家种植户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分宜县某村民小组25家种植户因与新余市某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公司赔偿25家种植户3万余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5名救助申请人均系农民,最小的50多岁,最大的80多岁,多人系政府低保户,无固定收入来源,多人患有慢性疾病或残疾且需长期治疗,生活困难。救助决定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5家种植户因涉案纠纷未能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受损,加剧了涉案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遂决定给予25家种植户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371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本案中,虽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款不多,但事关困难农户在涉诉纠纷未获得有效赔偿后,能否尽快战胜困难恢复生产,重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信心。分宜县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应救尽救的工作理念,及时对25家种植户给予司法救助,让老百姓在感受人民法院为民解忧办实事的同时,更加支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二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7月,邹某在受雇施工时意外跌落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判令程某豪、程某仔赔偿邹某之妻张某37万余元,由占某、朱某赔偿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仅收到赔偿款9万余元,其余赔偿款因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系农民,靠丈夫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2022年,张某所在村又发生洪水灾害,其住房被冲倒,家中日常生活用具等全部被洪水冲毁,其家庭因接连遭受重创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救助决定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因其配偶在受雇施工时死亡而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后因洪水侵害,家中住房等家庭财产受到损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防止因案致贫,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典型案例。党中央指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张某因丈夫在受雇劳动中死亡、赔偿款未执行到位、住房等财产受灾毁损等多重打击,曾一度失去生活的信心。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主动作为,不仅及时向年迈的张某送去司法救助金,助力其修缮住房,重建家园,还主动联系当地驻村扶贫干部,助推灾后救助补贴等救灾政策第一时间落实到位。此外,还经常进村入户与村委会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灾后心理疏导,帮助灾民树立重建美好家园的生活信心。人民法院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案例三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吴某涛乘坐二轮摩托车与吴某贵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涛严重受伤。2021年12月,法院判决吴某贵赔偿吴某涛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810元。事故发生时,吴某涛年仅16周岁,尚在求学阶段,因事故受伤致左耳听力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吴某涛家庭系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其母亲患心脏病需长期服药,家中还有祖父母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救助决定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涛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涛国家司法救助金564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前移司法救助审查程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一般而言,现行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需要有执行裁定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办案中对该标准的把握不能机械理解,否则有悖于司法救助缓解急困的功能定位。本案中,虽然宜黄县人民法院未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对吴某贵的其他执行案件已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院结合诉讼中对吴某涛家庭生活困难的核查情况,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对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件开通绿色办案通道,经快立、快办,确保了受害未成年人依法及时获得司法救助。该案是宜黄县人民法院通过将司法救助审查程序前移的方式,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有证据证明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者申请司法救助,优化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的有益探索。案例四欧阳某石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唐某添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不慎撞倒叶某连,致叶某连死亡。法院判决唐某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某石等人各项损失共534436.5元。唐某添患有直肠癌,家庭困难,仅赔偿了21192元。欧阳某石曾系贫困户,且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常年靠低保生活,存在因案返贫的风险。救助决定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欧阳某石因配偶叶某连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使刚脱贫的家庭可能发生因案返贫的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欧阳某石国家司法救助金27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发展“寻乌经验”,传承“寻乌调查”唯实求真精神,通过广泛调查、民主监督,助力提升司法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远县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救助办案方式,通过邀请村民代表、律师代表、村委会干部参与公开听证,协助核查救助申请人困难情况,监督办案程序是否公正、救助结果是否公平,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还感受到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案例五涂某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涂某雄因罗某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法院判决罗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某金、陶某、涂某等人损失共计33735元。因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到分文,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涂某雄的父母均系农民,父亲涂某金二级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系低保对象。母亲陶某年事已高,无工作能力;涂某雄的儿子涂某幼时因意外事故导致二级肢体残疾,涂某雄被害后,主要依靠涂某雄的妻子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救助决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涂某金和陶某无劳动能力,涂某金和涂某均为二级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人均系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涂某金、陶某司法救助金6万元;给予涂某国家司法救助金7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服务,协调残联提供就业帮扶,以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本案中,刑事被害人的父亲、儿子均系残疾人,为帮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人民法院在作出救助决定的同时,向其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了解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情况,并向残联推送了涂某的个人信息,协调残联为其提供就业信息推介、就业指导及其他就业帮扶。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共同参与对残疾人的生存照顾,为服务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案例六张某亮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李某园驾驶装载机撞倒张某亮,造成张某亮身体受伤致残。因李某园系张某雇佣的员工,肇事车辆也系张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张某赔偿张某亮各项损失共计206000元。被执行人张某履行部分债务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亮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妻系家庭主妇,张某亮发生车祸后其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加上诉讼后的赔偿款未执行到位,使家庭生活困难加剧。当女儿考上大学后,其家庭又面临无力支付学费的燃眉之急。救助决定德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亮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涉诉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能力而未赔偿到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情形,遂决定对张某亮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服务,通过与妇联的工作衔接,协同救助贫困学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德兴市人民法院在给予张某亮司法救助后,在回访中了解到张某亮的女儿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学费。随即通过上饶中级人民法院对接上饶市妇联开展的“春蕾计划”爱心助学活动,为张某亮的女儿争取到助学金,解决了其女学费的燃眉之急,彰显了人民法院“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担当和作为。案例七皮某瑶、皮某泽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救助申请人皮某瑶、皮某泽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因加害人皮某生入室抢劫致母亲阮某平被害身亡,皮某瑶轻伤二级。2020年9月,其父亲皮某刚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皮某瑶、皮某泽在母亲去世、父亲服刑后,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虽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导致皮某瑶、皮某泽的学习和生活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救助决定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予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皮某瑶、皮某泽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把关心关爱涉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纳入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共建体系,将司法救助延伸服务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大格局的典型案例。本案两名未成年人分别为14岁、11岁,正处于心智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母亲被害身亡、父亲因罪入狱,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对其学习、生活和心理产生了巨大影响。吉安中院及时对两名未成年人给予司法救助后,针对皮某瑶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厌学弃学的特殊情况,依托新干县人民法院“一村一法官”“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由中院承办法官会同参与新时代文明建设的基层法院网格法官通力协作,共同对其进行学业帮教和心理疏导,帮助两名未成年人摆脱不幸遭遇的阴影,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这是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在司法救助工作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工作力度正在向纵深拓展。案例八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高某在为南昌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致残,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年近六旬的高某劳动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加上受伤致残需钱治病,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种田收入又因大旱严重受损,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给予高某司法救助。后经该院调查被执行人恢复了履行能力,通过恢复执行及时将27924元执行款回笼为该院国家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决定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高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原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更加困难,高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高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7924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救急救难”,严格执行救助金回笼制度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对救助金的回笼作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该规定,司法救助解决的是救助申请人临时性、急迫性困难,系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提供司法救助缓解申请人当下就医治疗等生活急迫困难,另一方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规回笼救助金,既防止以救代执,避免为失信被执行人买单,同时也保障了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充分用于解决涉诉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助力司法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案例九邓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邓某受肖某所邀到某公司盖蓬布时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二级和三级伤残,需三级护理依赖。法院判决肖某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135727.46元。经强制执行,肖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邓某致残后无劳动收入,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妻子因护理邓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还有未成年的儿子需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救助决定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因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收入来源,需长期依赖护理,仅靠邓某妻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难以支付邓某继续康复治疗及照料邓某和抚养未成年儿子的日常开支,其家庭存在急迫性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邓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宜春市两级法院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通过联动司法救助“助民纾困”,并与当地政府联动施策共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典型案例。邓某因事故致残需长期护理依赖,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保障受到了严重影响。涉案赔偿款经法院强制执行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邓某无力支付急需的康复医疗费用,家庭生活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为缓解邓某的急迫困难,两级法院启动联动司法救助程序对邓某“及时助”,让邓某感受到司法温度,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为了保障邓某一家基本生活,保证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实现“长久助”,人民法院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和驻村干部,竭力共促邓某家庭的农村低保待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举措落实到位。案例十宋某楠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宋某楠系胡某与宋某胜的非婚生儿子,一直由母亲胡某抚养,由父亲宋某胜支付抚养费。后因抚养费分配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宋某胜按月支付宋某楠抚养费。因宋某胜名下除宋某楠外,还有两名与她人所生的婚生子女,且履行能力较低,仅能支付部分抚养费。2021年,宋某楠的母亲胡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因毒品犯罪入狱。宋某楠与外婆共同居住,2021年11月其外婆被诊断患有癌症,宋某楠生活愈加困难。救助决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楠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根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决定给予宋某楠联动司法救助金45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给予司法救助,并以分期分批发放救助金的方式保障救助金专款专用的典型案例。江西法院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就司法救助工作而言,于2018年印发《关于涉诉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宋某楠系非婚生孩子,因其母犯罪入狱,生父未全面履行监护照料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外婆又患有癌症,使其濒临事实“孤儿”的边缘。虽然其不是父母双亡的真正孤儿,但人民法院基于其特殊的生存困境,在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的同时,经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逐级呈报,决定分期分批在每年春秋开学季之前,将救助金发放至宋某楠个人社保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对非婚生未成年救助对象的平等保护。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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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江西一幼儿园园长和司机被判刑!

这个幼儿园不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还超载100%!案情回顾2020年12月18日,符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在慧某艺术幼儿园上学的王某等13名幼儿,行至某路口,因涉嫌车辆超员被民警拦下检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其中包括13名幼儿、1名成人,超载达100%。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符某多次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超载接送幼儿往返于幼儿园和小区等地。陈某作为幼儿园园长,在未取得幼儿园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符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从事该幼儿园校车接送业务,且未对符某驾车超员的情况进行监管、制止和劝导,放任被告人符某实施驾驶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接送业务及车辆严重超员的犯罪行为。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事关学生的出行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学校和家长要消除侥幸心理我们共同严守校车不能超载的安全红线来源:综合新建区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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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真大!竟当众撕毁法律文书

“我错了我不该冲动...”案情回顾2023年3月,一名被执行人在大余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领取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冲动之下撕毁了法院的法律文书,影响恶劣。干警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拘传其至大余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官说法教育,被执行人进一步意识到一时冲动撕毁法律文书是错误的,多次表达忏悔之意,并写下悔过书。鉴于其悔过态度良好,法院遂对其处以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违法!做事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让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来源:大余县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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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痛了!一女子在外吃饭,手指被夹断!

痛!太痛了!正打算开开心心干饭没想到食指突然被夹断案情回顾原告周某某与老公下班后,到湖口县某餐饮店就餐。原告正对餐桌,背对椅子,准备搬动椅子就势坐下去时,餐椅的椅面和椅脚分开了,椅面压到原告左手食指,并同时与椅脚压在一起,导致原告的左手食指被当场夹断。原告老公立即用纸包住夹断下来的手指,并将原告带往医院救治。事后,双方未能就受伤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其受伤是被告餐饮店用于经营的设施瑕疵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湖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内与案涉相关椅子的椅面和椅子腿分开,是原告左手食指末节被当场夹断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经营餐饮的饭店,负有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保障就餐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营业场所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湖口法院根据过错、事情起因及庭审举证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湖口县某餐饮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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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身份证,这三人在江西被判刑!

当《狂飙》中的情节照进现实...案情回顾周某、刘某、颜某三人均分别从事建筑行业资质代办中介业务,帮助参与招投标的公司办理所需相关资质人才的材料从而使得服务公司具备参加招投标资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周某、刘某在从事建筑行业资质代办中介业务过程中,为了业务方便和牟利,分别陆续向多个同行中介购买百余张居民身份证件用于帮助他人代办资质。而颜某在从事建筑行业资质代办中介业务过程中,为了业务方便和牟利,竟然要求制办假证人员按照其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制办假的居民身份证件,并以每张150元的价格从制办假证人员手里购买了数张假居民身份证。法院审理刘某、周某侵害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买卖他人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颜某的行为同样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行为人周某、刘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行为人颜某因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身份证等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由国家机关颁发伪造、变造、买卖此类证件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吉安中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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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吓”死1100只鸡,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一男子为泄愤“吓”死1100只鸡获刑六个月案情回顾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砍了钟某某家的树,钟某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为了打击报复,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摔烂他人的手机等;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如放飞笼中的小鸟,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此外,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本案中,钟某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来源:综合衡阳县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