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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启示、指引、示范和参考功能,助力提升江西法院司法救助案件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近日,江西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涉民生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救助对象涉及贫困种植户、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涉困当事人。案件典型意义涉及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延伸司法救助服务、回笼司法救助金等方面。这些典型案例是江西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措并举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努力让涉困当事人有更多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的生动缩影,对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典型引领作用。典型案例目录一、25家种植户申请司法救助案二、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三、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四、欧阳某石申请司法救助案五、涂某金等3人申请司法救助案六、张某亮申请司法救助案七、皮某瑶、皮某泽申请司法救助案八、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九、邓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十、宋某楠申请司法救助案案例一某村民小组25家种植户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分宜县某村民小组25家种植户因与新余市某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公司赔偿25家种植户3万余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5名救助申请人均系农民,最小的50多岁,最大的80多岁,多人系政府低保户,无固定收入来源,多人患有慢性疾病或残疾且需长期治疗,生活困难。救助决定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5家种植户因涉案纠纷未能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受损,加剧了涉案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遂决定给予25家种植户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371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本案中,虽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款不多,但事关困难农户在涉诉纠纷未获得有效赔偿后,能否尽快战胜困难恢复生产,重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信心。分宜县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应救尽救的工作理念,及时对25家种植户给予司法救助,让老百姓在感受人民法院为民解忧办实事的同时,更加支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二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7月,邹某在受雇施工时意外跌落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判令程某豪、程某仔赔偿邹某之妻张某37万余元,由占某、朱某赔偿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仅收到赔偿款9万余元,其余赔偿款因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系农民,靠丈夫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2022年,张某所在村又发生洪水灾害,其住房被冲倒,家中日常生活用具等全部被洪水冲毁,其家庭因接连遭受重创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救助决定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因其配偶在受雇施工时死亡而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后因洪水侵害,家中住房等家庭财产受到损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防止因案致贫,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典型案例。党中央指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张某因丈夫在受雇劳动中死亡、赔偿款未执行到位、住房等财产受灾毁损等多重打击,曾一度失去生活的信心。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主动作为,不仅及时向年迈的张某送去司法救助金,助力其修缮住房,重建家园,还主动联系当地驻村扶贫干部,助推灾后救助补贴等救灾政策第一时间落实到位。此外,还经常进村入户与村委会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灾后心理疏导,帮助灾民树立重建美好家园的生活信心。人民法院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案例三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吴某涛乘坐二轮摩托车与吴某贵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涛严重受伤。2021年12月,法院判决吴某贵赔偿吴某涛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810元。事故发生时,吴某涛年仅16周岁,尚在求学阶段,因事故受伤致左耳听力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吴某涛家庭系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其母亲患心脏病需长期服药,家中还有祖父母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救助决定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涛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涛国家司法救助金564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前移司法救助审查程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一般而言,现行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需要有执行裁定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办案中对该标准的把握不能机械理解,否则有悖于司法救助缓解急困的功能定位。本案中,虽然宜黄县人民法院未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对吴某贵的其他执行案件已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院结合诉讼中对吴某涛家庭生活困难的核查情况,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对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件开通绿色办案通道,经快立、快办,确保了受害未成年人依法及时获得司法救助。该案是宜黄县人民法院通过将司法救助审查程序前移的方式,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有证据证明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者申请司法救助,优化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的有益探索。案例四欧阳某石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唐某添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不慎撞倒叶某连,致叶某连死亡。法院判决唐某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某石等人各项损失共534436.5元。唐某添患有直肠癌,家庭困难,仅赔偿了21192元。欧阳某石曾系贫困户,且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常年靠低保生活,存在因案返贫的风险。救助决定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欧阳某石因配偶叶某连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使刚脱贫的家庭可能发生因案返贫的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欧阳某石国家司法救助金27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发展“寻乌经验”,传承“寻乌调查”唯实求真精神,通过广泛调查、民主监督,助力提升司法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远县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救助办案方式,通过邀请村民代表、律师代表、村委会干部参与公开听证,协助核查救助申请人困难情况,监督办案程序是否公正、救助结果是否公平,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还感受到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案例五涂某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涂某雄因罗某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法院判决罗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某金、陶某、涂某等人损失共计33735元。因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到分文,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涂某雄的父母均系农民,父亲涂某金二级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系低保对象。母亲陶某年事已高,无工作能力;涂某雄的儿子涂某幼时因意外事故导致二级肢体残疾,涂某雄被害后,主要依靠涂某雄的妻子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救助决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涂某金和陶某无劳动能力,涂某金和涂某均为二级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人均系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涂某金、陶某司法救助金6万元;给予涂某国家司法救助金7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服务,协调残联提供就业帮扶,以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本案中,刑事被害人的父亲、儿子均系残疾人,为帮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人民法院在作出救助决定的同时,向其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了解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情况,并向残联推送了涂某的个人信息,协调残联为其提供就业信息推介、就业指导及其他就业帮扶。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共同参与对残疾人的生存照顾,为服务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案例六张某亮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李某园驾驶装载机撞倒张某亮,造成张某亮身体受伤致残。因李某园系张某雇佣的员工,肇事车辆也系张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张某赔偿张某亮各项损失共计206000元。被执行人张某履行部分债务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亮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妻系家庭主妇,张某亮发生车祸后其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加上诉讼后的赔偿款未执行到位,使家庭生活困难加剧。当女儿考上大学后,其家庭又面临无力支付学费的燃眉之急。救助决定德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亮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涉诉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能力而未赔偿到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情形,遂决定对张某亮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服务,通过与妇联的工作衔接,协同救助贫困学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德兴市人民法院在给予张某亮司法救助后,在回访中了解到张某亮的女儿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学费。随即通过上饶中级人民法院对接上饶市妇联开展的“春蕾计划”爱心助学活动,为张某亮的女儿争取到助学金,解决了其女学费的燃眉之急,彰显了人民法院“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担当和作为。案例七皮某瑶、皮某泽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救助申请人皮某瑶、皮某泽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因加害人皮某生入室抢劫致母亲阮某平被害身亡,皮某瑶轻伤二级。2020年9月,其父亲皮某刚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皮某瑶、皮某泽在母亲去世、父亲服刑后,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虽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导致皮某瑶、皮某泽的学习和生活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救助决定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予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皮某瑶、皮某泽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把关心关爱涉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纳入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共建体系,将司法救助延伸服务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大格局的典型案例。本案两名未成年人分别为14岁、11岁,正处于心智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母亲被害身亡、父亲因罪入狱,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对其学习、生活和心理产生了巨大影响。吉安中院及时对两名未成年人给予司法救助后,针对皮某瑶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厌学弃学的特殊情况,依托新干县人民法院“一村一法官”“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由中院承办法官会同参与新时代文明建设的基层法院网格法官通力协作,共同对其进行学业帮教和心理疏导,帮助两名未成年人摆脱不幸遭遇的阴影,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这是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在司法救助工作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工作力度正在向纵深拓展。案例八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高某在为南昌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致残,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年近六旬的高某劳动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加上受伤致残需钱治病,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种田收入又因大旱严重受损,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给予高某司法救助。后经该院调查被执行人恢复了履行能力,通过恢复执行及时将27924元执行款回笼为该院国家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决定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高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原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更加困难,高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高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7924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救急救难”,严格执行救助金回笼制度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对救助金的回笼作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该规定,司法救助解决的是救助申请人临时性、急迫性困难,系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提供司法救助缓解申请人当下就医治疗等生活急迫困难,另一方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规回笼救助金,既防止以救代执,避免为失信被执行人买单,同时也保障了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充分用于解决涉诉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助力司法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案例九邓某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邓某受肖某所邀到某公司盖蓬布时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二级和三级伤残,需三级护理依赖。法院判决肖某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135727.46元。经强制执行,肖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邓某致残后无劳动收入,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妻子因护理邓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还有未成年的儿子需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救助决定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因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收入来源,需长期依赖护理,仅靠邓某妻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难以支付邓某继续康复治疗及照料邓某和抚养未成年儿子的日常开支,其家庭存在急迫性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邓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宜春市两级法院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通过联动司法救助“助民纾困”,并与当地政府联动施策共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典型案例。邓某因事故致残需长期护理依赖,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保障受到了严重影响。涉案赔偿款经法院强制执行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邓某无力支付急需的康复医疗费用,家庭生活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为缓解邓某的急迫困难,两级法院启动联动司法救助程序对邓某“及时助”,让邓某感受到司法温度,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为了保障邓某一家基本生活,保证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实现“长久助”,人民法院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和驻村干部,竭力共促邓某家庭的农村低保待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举措落实到位。案例十宋某楠申请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宋某楠系胡某与宋某胜的非婚生儿子,一直由母亲胡某抚养,由父亲宋某胜支付抚养费。后因抚养费分配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宋某胜按月支付宋某楠抚养费。因宋某胜名下除宋某楠外,还有两名与她人所生的婚生子女,且履行能力较低,仅能支付部分抚养费。2021年,宋某楠的母亲胡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因毒品犯罪入狱。宋某楠与外婆共同居住,2021年11月其外婆被诊断患有癌症,宋某楠生活愈加困难。救助决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楠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根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决定给予宋某楠联动司法救助金45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给予司法救助,并以分期分批发放救助金的方式保障救助金专款专用的典型案例。江西法院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就司法救助工作而言,于2018年印发《关于涉诉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宋某楠系非婚生孩子,因其母犯罪入狱,生父未全面履行监护照料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外婆又患有癌症,使其濒临事实“孤儿”的边缘。虽然其不是父母双亡的真正孤儿,但人民法院基于其特殊的生存困境,在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的同时,经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逐级呈报,决定分期分批在每年春秋开学季之前,将救助金发放至宋某楠个人社保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对非婚生未成年救助对象的平等保护。编辑:聂宇涵校对:万德千核发: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