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作意外去世,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男子因工作意外死亡
巨额赔偿款汇入兄弟账户
妻子、孩子竟分文未得
案情回顾
原告小娟与小甲是夫妻,生育儿子小宁。小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娟的父亲大强为小娟、小宁的指定监护人。被告小乙、小丙、小丁与小甲是兄弟。
小甲原为萍乡市某公司员工,2022年9月因工去世,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甲的近亲属1380000元。在当地镇司法所、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小乙、小丙、小丁签订《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中的100000元作为小甲母亲于某的扶养费,存入于某账户并由本人保管;定期1200000元、活期180000元存入小乙账户,小丁保管银行卡,小丙保管密码;小丁夫妇用每年利息30000元和低保金负责小娟、小宁的日常生活支出。于某2022年11月去世。
法院审理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系萍乡市某公司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被告小乙、小丙、小丁签订赔偿金存管协议管理小甲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未征得原告小娟、小宁法定代理人大强的同意。原告小娟、小宁主张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小乙、小丙主张其母亲于某应享有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于某去世后,该三分之一死亡赔偿金应作为于某的遗产由三被告继承分配的意见。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属于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遗产,不可再继承分配,现于某已去世,被告小乙、小丙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乙、小丙、小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甲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归还原告小娟、小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抚恤金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对于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在第二顺序中的人员分配。
来源:综合萍乡市湘东区法院编辑:聂宇涵
校对:任梦核发: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