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展数字经济,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的必由之路,是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筑牢未来竞争优势的战略抉择。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于2022年1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强化助力实施“一号发展工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涉数字经济的各类案件,为我省加快打造中部地区数字产业发展集聚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先行区、场景创新应用先导区、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努力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组织评选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虚拟货币、搜索引擎、手机APP、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共享单车、电商物流等领域。
案例一
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予提倡——创世纪公司诉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第三人雷州星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GM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第三人雷州星公司签订三份谅解备忘录,就S9蚂蚁矿机等设备的所有权、托管、收益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G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相继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创世纪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及运营合同法律关系。创世纪公司按约定或依请求向GM公司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平台发送相关设备的位置、运行数据和费用账单,GM公司则向创世纪公司支付泰达币。2018年9月,创世纪公司以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停止发送设备运行数据。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另案起诉创世纪公司,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创世纪公司返还相关设备,并赔偿使用折旧费等。创世纪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支付欠付的设备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每份账单中均同时发送了泰达币支付地址,被告也用泰达币进行了支付,这表明双方对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在关联案件中的诉讼行为及在本案中提出的原诉求,也表明原告认可被告的支付行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应有的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自担风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意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支付,属于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其相关风险也理应自担。原告现在变更诉求,不认可被告之前用泰达币支付的所有账单,没有充分依据,不予支持。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欠付行为,其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托管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等设备计算生产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投资活动。因其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故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名单并禁止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本案审理法院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数字产业细分赛道,精准护航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排放的所谓“数字经济”亮出司法“红牌”,表明否定态度,既提醒公众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危害,又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案例二
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进行搜索引擎“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绿萌公司诉金果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绿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在果蔬处理机械领域形成一定品牌形象和业界口碑。2013年12月,绿萌公司注册“绿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食品包装机、水果剥皮机、包装机、筛选机等。被告金果缘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果蔬收割采摘机械及收获后分拣分级设备单机等。2020年9月,绿萌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绿萌水果分选机”,在搜索结果页面第一名显示的链接为“绿萌水果分选机 多维度果蔬分选”,点击后进入的是被告金果缘公司网页,网页顶端为被告名称,网页内容为被告产品信息及报价,并标明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2020年10月,绿萌公司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绿萌水果分选机”,在搜索结果页面第三名显示的链接为“绿萌水果分选机-多维度分选-误差小精度高-厂家定制方案”,点击后进入的是被告金果缘公司网站。绿萌公司认为金果缘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金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萌公司与金果缘公司的业务范围相近,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绿萌”是绿萌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绿萌公司在果蔬分选处理行业多年持续使用“绿萌”从事经营活动,“绿萌”已经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及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金果缘公司擅自将“绿萌水果分选机”设置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后,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指向金果缘公司网站的链接,增加了金果缘公司网站被访问的数量,并在提高金果缘公司产品知名度和销售机会的同时,干扰了绿萌公司的正常商业推广和对外营销活动,该行为具有破坏水果分选机产品销售市场竞争秩序的高度可能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金果缘公司赔偿绿萌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金果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金果缘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具有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重要技术工具,也是普通消费者获取企业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经营者在利用网络搜索平台进行商业推广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也要加强审查和注意义务,否则容易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就是“傍名牌”“搭便车”,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误导公众,为自己公司进行搜索引擎“引流”的典型案件。审理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企业字号、产品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过责相当”的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的判决,对于引导企业依法合理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商业推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宣示意义。
案例三
“刷脸”通过验证后登录手机银行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建行吉安分行诉康甲、康乙、吉安某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康甲与被告康乙系兄妹关系。2018年1月,康乙担任康甲实际控制的吉安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2018年9月,康乙为吉安某物流公司向建行泰和支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以康甲手机号码作为企业法人联系电话和银行APP登录号码。2020年2月17日和3月7日,康乙两次代表吉安某物流公司,并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刷脸”验证后,以康甲手机号码登录建行“惠懂你”APP,分别向建行吉安分行申请借款98万元和100万元。其中100万元借款转入吉安某物流公司账户后,于2020年3月9日转入康乙名下建行账户。两笔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清本息。建行吉安分行催收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虽然被告康乙辩解对借款不知情,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康乙”的署名不是本人所签,被告康甲自认是其代签且康乙名下建行卡系其使用,但贷款办理成功的前提是“刷脸”识别为康乙本人才能登陆APP进行后续操作。即使落款处的签名是康甲代签,亦应认定代签行为系康乙通过刷脸验证后授权康甲代为后续操作。且申请借款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系康乙为其名下的吉安某物流公司申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主动预留的联系电话,两笔借款中的100万元也转入了康乙账户。综上,应当认定康乙对于案涉借款的办理知情且同意。遂判决康乙与吉安某物流公司共同偿还建行吉安分行借款本息和律师服务费,康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规模不断提升,线上渠道成为商业银行拓展销售渠道的主战场,手机银行成为科技时代金融机构触达零售客户的主抓手,极大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身份识别的一种重要手段,也随之在相关APP软件上得到广泛应用,在降低线上交易风险、维护网络金融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刷脸”办业务逐渐常态化的背景下,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当事人自己也负有妥善保管人脸识别信息、正确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义务。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此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即是当事人随意“刷脸”被判担责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判决既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替他人“刷脸”,又合理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案例四
网络主播擅自“跳槽”时违约金的确定——巨融公司诉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巨融公司与徐某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约定巨融公司担任徐某在互联网线上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止;未经巨融公司书面许可,徐某在其他公司或自行从事在线演艺直播,都视为单方面违约,巨融公司有权取消徐某主播资格,并要求徐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在巨融公司提供的场地及设施进行主播工作,直播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徐某70%、巨融公司30%。巨融公司按月向徐某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的合作费用分别为1022元、9702元、4904元、11680元、11847元、15414元、11210元。2020年12月,徐某在巨融公司的平台停播,并在其他平台直播。巨融公司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判令徐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等请求。徐某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违约金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请求驳回巨融公司的诉请。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对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权,其收入来源为观众打赏后同巨融公司的分成,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有明显区别,双方是合作关系,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文本由巨融公司提供,徐某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测其签约后的直播获利,固定范式的30万元违约金应予调整。巨融公司未提供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推广成本支出、合作费用支出的确切证据,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如下标准计算违约金:2020年7至12月(6月刚签合约不具有代表性),巨融公司的分成收益为27753元;合同期限3年,巨融公司三年的预期分成收益为166518元;酌定按总收益的30%计付违约金,即166518元×30%=49955.4元。遂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徐某赔偿巨融公司违约金49955.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在为从业人员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存在许多发展不规范之处。有的经纪公司为了提升流量而频繁挖角,有的网络主播为了更好发展而随意跳槽,导致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案件随之多发,给受案法院带来用工关系认定、违约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审理法院先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认定主播徐某与巨融公司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然后审查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对违约金是否应予酌减进行认定;最后综合考虑预期收益、履约期限、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又对规范网络主播跳槽行为,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契约精神起到正面示范作用,促进网络主播行业有序发展。
案例五
未经授权私设服务器运营山寨版网络游戏构成侵权——刘某、姚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由韩国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原始取得全部权利,于2000年首次发布,2003年获得中国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年,韩国娱美德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由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姚某合伙成立网络游戏工作室。姚某在某论坛下载《热血传奇》游戏后进行修改,命名为《御风传奇》,并私自架设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发布,供玩家下载,吸收玩家充值获利。2018年2月,该工作室正式运营《御风传奇》游戏,刘某负责游戏推广、账目管理、收入分配等工作,姚某负责技术。两人陆续招揽苏某、王某等七人负责游戏客服、提现转账、广告发布、后勤等工作。同年4月,上饶市盛六公司以其被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营运的《热血传奇》游戏被侵权为由报案。截至同年6月,《御风传奇》玩家充值流水共计6627万余元,支付广告费、平台佣金、服务器租赁费等费用后,九名被告人获利120万元至6千元不等。上饶市盛六公司收到退赔款后,对姚某、刘某等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国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于2003年就《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该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著作权的转移授权等成功与否、著作权所有人的变化、著作权存在纠纷等法律事由,不影响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被告人刘某、姚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复制修改后命名为《御风传奇》,然后私自架设服务器对外发行、传播运营,收取玩家充值款6627多万元,实际分取366万元的行为;被告人苏某、王某等人明知盛天网络工作室运营的《御风传奇》是没有经过《热血传奇》官方授权的私服游戏,仍然参与运营并获取利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数额巨大。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120万元至6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快发展,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持续快速扩大,已经成为热门的数字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的网络文化新业态。由于开发一款网络游戏的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网络游戏的门槛低、付出少、回报快,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导致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高发,影响网络游戏产业长远健康发展,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就是“私设服务器”,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实质就是盗版网络游戏,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本案即是打击这方面犯罪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对侵权人依法定罪量刑、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既惩治了犯罪分子,又保护了受害企业,为网络游戏产业营造了安全的发展环境。
案例六
游客在景区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曾某诉凤凰沟公司、钧正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钧正公司与凤凰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钧正公司在凤凰沟公司经营的景区投放60辆智能单车,凤凰沟公司负责规划与之配套的车辆停放点3处,进行相应的停放知识宣传,安排适量人员进行维护协调;钧正公司负责为单车购买产品责任险和骑行意外险,因单车生产缺陷造成用户权益受损的,由钧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3月,钧正公司与平安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对哈啰景区车投保“平安骑行人员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期限一年。2020年12月,原告曾某作为医护人员免费进入凤凰沟公司经营的景区游览,期间通过手机支付宝扫码后骑行钧正公司经营的哈啰景区车,行至一长坡路段时不慎撞上前方停放的景区观光车受伤,导致左下肢十级伤残。案涉车辆经凤凰沟公司和钧正公司查验后,被钧正公司收回。至原告起诉时,已无法查实案涉车辆下落,亦无法对其刹车系统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钧正公司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单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车辆负有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医治疗,钧正公司对案涉车辆的现场查验系单方查验,不能证明车辆不存在刹车问题;同时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钧正公司收回并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查实案涉车辆下落,亦无法对其刹车系统进行鉴定。钧正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作为车辆运营方应对事故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车时应考虑到并主动检查制动问题,且在下坡路段应减速慢行,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凤凰沟公司作为景区运营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综上,酌定钧正公司、凤凰沟公司分别承担50%、10%的责任,其他损失由曾某承担。保险合同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钧正公司、凤凰沟公司分别赔偿曾某7万余元和1万余元。宣判后,钧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共享领域迅速拓展,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哈啰、青桔等共享单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因为使用灵活方便,加上绿色低碳环保,共享单车一经推出便大受民众欢迎,如今已遍布城市大街小巷,成为市民短距离出行的较佳解决方案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但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共享单车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因共享单车的共享性质,可能涉及使用者、被侵权人、租赁平台、生产者、实际管理者(如本案景区经营者)等多方责任主体,此时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案审理法院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既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又提醒有关各方各负其责,分别管好用好共享单车,共同保障出行安全,从而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七
以投诉为要挟向快递企业恶意索赔构成敲诈勒索——宁某、刘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告诉被告人宁某可以“未收到包裹”“包裹损坏”等为由向快递公司进行恶意投诉,并以多次投诉为由要挟索要快递公司的赔付。宁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淘宝账户用于购物索赔。随后,二人共同或者伙同在网络上认识的其他人(身份不详),采取先网上购物、后恶意投诉的方式,对顺丰、中通、京东等多家快递公司实施多次恶意索赔行为。其中,宁某恶意索赔10次,索赔数额为4852.94元;刘某恶意索赔7次,索赔数额为3520.9元;两人还导致中通快递因恶意投诉被罚款1800元。2021年7月,宁某、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二人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刘某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的多起犯罪事实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其中一起共同犯罪,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二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宁某、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千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商平台、买家卖家、快递公司等市场主体,以互联网为依托,共同促成了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行业的繁荣发展。其中,快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流通方式转型、降低物流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国民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快递业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滞后、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一些快递企业通过加盟形式建立快递网络,虽能快速扩张、抢占市场,但制度不够健全、服务质量不一等问题随之而来,“层层罚款”“以罚代管”现象较多。一些犯罪分子认准企业息事宁人、不愿深究、花钱了事的心理,以投诉为要挟,进行恶意索赔,不仅侵害快递企业合法权益,也影响快递业健康发展。本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对恶意投诉的索赔者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维护了快递业的正常秩序,也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护航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比特币构成盗窃——李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某科技公司技术部工作,主要负责区块链业务对接和交易平台开发。期间,李某从公司同事处获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总结笔记,掌握了编写植入木马程序、将零散ETH(以下称以太币)自动归总至某几个账号的技术。之后,李某利用客户缪某向其开放服务器维护权限之机,植入自动归集的木马程序,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当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3万元。李某某又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兑换成109458个USDT(以下称泰达币),并储存在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中。2021年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2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李某兑换的109458个泰达币退还给被害人缪某。
裁判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加密虚拟货币,以数据形式呈现,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价值性等多重属性,其有偿转让已成为普遍现象,属于财产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仅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而非直接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虽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但可作为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以太币仅为加密数据,不具有财产价值,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压舱石。近些年,以比特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较为活跃,既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又滋生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印发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货币知识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但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既强调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又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故针对虚拟币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对盗窃比特币的李某依法定罪量刑,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九
搭建发码平台虚构网络“躺赚”项目骗取财物构成诈骗——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找人搭建“PDD发码平台”并利用网站进行推广,谎称只需提供支付宝账号并缴纳188元或388元押金,就能开通一个PDD商家码或者独立后台,对接拼多多等平台走资金流水,每天获得“收益”或“提成”,在家也能“躺赚”。但李某没有按照广告宣传的模式给被害人开通商家码走资金流水来盈利,而是先从被害人交纳的押金中返还几天的所谓“收益”或“提成”,再故意制造虚假“卡单”现象不给被害人“收益”或“提成”,然后要求被害人交纳卡单数额以上的卡单押金和几千元不等的重新上码审核押金。当被害人察觉异常要求退还押金时,李某就以需要技术、风控等部门审核为由制造“审核不通过”的假象,或者捏造虚假的平台核算清单只退还部分押金。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李某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并通过多个微信号扮演客服、一级代理、财务等不同角色,骗取被害人交纳各种钱款共计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李某所犯其他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既为众多消费者提供了安全、即时的在线支付等服务,让扫码支付、刷脸支付等现代支付方式融入寻常百姓生活,有效拉动了内需,有力刺激了消费,也为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内的商户提供了可靠、便捷的在线收款等服务,极大促进了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搭建各种平台提供收付款、走资金流水等服务,形成黑灰产业链,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搭建网络平台后虚构相关“躺赚”项目,骗取群众财物,带来严重社会危害。本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对打着发码平台幌子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既惩罚了犯罪分子、保护了被骗群众,也警醒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克制不劳而获心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有利于促进网络平台治理,筑牢数字经济安全屏障。
案例十
直播平台从业者骗取用户打赏构成诈骗——袁某、徐某、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成立梦境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20年6月,袁某在梦境公司设立推广部、主播部和运营部,由徐某担任推广部主管、李某担任运营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广、运营人员。梦境公司负责通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蜜疯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及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采取由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2021年3月,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袁某被传唤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庭后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梦境公司主要以网络直播活动对外实施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遂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四年九个月、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宣判后,袁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直播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门槛低、投入少、回报高等特点,引发众多“淘金者”趋之若鹜。但良莠不齐的大量从业人员,在推动直播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直播行业带来不少乱象。有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违背道德和触犯法律,比如在网络上传播低俗内容、恶搞英雄烈士、散布虚假信息、诱导大额打赏、销售伪劣产品等,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行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规范。本案即是司法机关助力整治直播乱象方面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的诈骗手段比较隐蔽,披着“美女直播、粉丝刷礼”的外衣,与正常直播打赏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一般人不易识别。打击并曝光这类犯罪,既有利于推动从业人员增强法治观念、加强行业自律,也有利于引导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理性进行打赏,从而促进直播经济规范有序、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