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夜九零后」“推测式”追热点引争议,问题出在哪?
这两天,标题为《那个17岁的上海少年决定跳桥自杀》的一篇文章在新媒体圈引发争议。文中对“17岁上海少年跳桥事件”的推测式描述令包括新媒体同行在内的很多人感到不适。
这篇文章来自公众号「今夜九零后」。去年10月,该账号因推文《在这个从小躺赢到大的女人面前,杨超越真的不算锦鲤......》在朋友圈刷屏,一文涨粉30万,很多网友纷纷转发拜锦鲤,也有网友对作者“躺赢人生”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但这次的“跳桥”一文似乎带来了更大的争议。
新媒体人六神磊磊犀利发问:人家母亲以这种残酷方式失去了孩子,他“推测”一下,就可以放肆视虐了,要脸吗?格十三直接评论:别给90后抹黑了!
午后,「今夜九零后」创始人易岚在微博上发表相关声明,提到文中的推测来自两个事实,并提出两个问题:根据已知事实进行合理推测的边界在哪;有一份事实说一份话,但自媒体没有采访权。
今天中午,这篇文章已经被「今夜九零后」自行删除,但在多个微信群里,有人贴出这个公号此前发布的多篇“推测式写作”文章截图。
去年5月以来,因发表不当言论、传播污文化丧文化、贩卖焦虑情绪博取流量等行为,多个自媒体账号已被关停或注销。如今,“推测式写作”又引发巨大争议。新媒体如何把好内容安全关,已是业界亟需面对和解决的课题。
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么几个问题:
1. 「今夜九零后」这篇文章的推测式描写存在问题吗,存在哪些问题,相关从业人士怎么看?推测的边界在哪,推测式写作等于非虚构写作吗?
2. 跳出这篇文章,新媒体或自媒体,以及新闻媒体,应该如何报道悲剧性事件?监管政策的红线在哪,新媒体人应当如何自我把握?自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师、天奇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魏武挥认为,追热点很正常,媒体不追热点不可能,但要看怎么追,借题发挥也好,编造事实也好,都是不合适的。
“像这个号就是编造事实后进行借题发挥,非常典型的‘蹭’,热点的做法必须披露事实并围绕核心事实。这是我第一个对此号不以为然的地方。”
对于易岚提出合理推测边界的思考,魏武挥表示“没有边界,不能推测”。
他认为此事涉及媒体伦理范畴,“当事人家庭丧子已经是人伦惨剧,做猜测想象都会形成二次伤害,当事人家庭被这样写法,情何以堪”。
三表等多位新媒体人均提及新闻伦理的问题。
三表认为,不能因为追求传播就放弃新闻伦理,情绪与事实不能混为一谈,捏造事实则更不可取,“自媒体基本达到不了新闻现场,也做不了深度调查,基于公开事实发表观点可以,切莫添油加醋。跑得快并不值得炫耀,跑的稳才是正道。”
三表还提到,如今市面上教人如何炮制十万加的课程太多,教人如何“正确写作”的课程几乎没有,“难道一个17岁少年的非正常死亡这个事实还不够有力吗?你编/推测客观上都会助长读者的某种情绪。在流量即金钱的时代,大概‘克制’与很多写作者的天性是抵触的吧。”
格十三在前天的发文《“17岁男孩事件”请停止胡说八道》中也提到,不是不允许公众号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但问题是:
“他们发完了跳桥视频,博了眼球、把读者情绪拉到高涨之后,顶多拼凑几个过往同类型的自杀事件,拼凑几个煽情的亲子关系失败案例,再拼凑几段国外的国内的什么专家阐述的关于亲子关系的解读,最后来一句‘愿天下父母都不再用语言杀人’,到底写了些什么鬼啊。”
格十三号召各方停止“胡说八道”,并在文中提示家长,切勿给孩子观看这则新闻,尤其是视频,以防孩子产生模仿心理。
对于推测式写作,新媒体人六神磊磊还打了个比方:“只有11秒的内容,就可以‘推测’他完全不知道的事;‘推测’了之后,就可以把母亲按在道德砧板上批判,然后网络集火;再经过乱纷纷的转载放大,这句推测的话被许多人误以为真,对那个母亲新一轮精神施虐。这种没有底线的程度,打个粗俗的比方,本以为大家上街都要穿衣服,结果他不但是没穿底裤,而且是方便完之后就没擦就跑出来了。”
“我参加工作时候,要封闭培训,那时候就讲,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毁誉忠奸,虽然有一点写字的人吹牛逼的感觉,但道理是对的。”六神磊磊说。
前财新CTO、数可视创始人黄志敏也在朋友圈发表过类似观点:
该截图经授权使用
对于自媒体采访权和推测边界的讨论,澎湃新闻首席评论员沈彬发表观点:要问新闻“推测”的简单边界在哪里?还得问:自己的良心在哪里?做这种事件,心里痛不痛?疼不疼?哪些是奔着公共价值去的,哪些就是满满地对流量的算计?很多时候自己心里早有了答案。
沈彬谈到:“既然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没有办法通过采访、目击证人等方式还原,那么就请‘留口德’!而不是对死者的父母搞猎巫。有没有采访牌照,不是最关键的,但有没有良心,才是最关键的,有些流量,不能蹭的。”
如果要给这类报道的“推断”设置合理性标准,沈彬提出两个维度:
第一个是 “比例性”原则:报道的“激进”手段和报道能够实现社会价值之间是不是成适当的比例?有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沈彬举例,比如涉及食品安全、疫苗问题、司法冤案等公共事件,在客观证据、材料不足的情况下,事件能通过“脑补”的方式补充一些细节,起到抨击黑暗、引起社会关注、提升社会福祉的目的。但这个事件没有这种保护公益的“紧迫性”,而危害却是巨大的,受害者是明确的,把一个丧子家庭钉在了十字架上。
第二个是,推断的内容是有客观基础,还是主观带节奏、加戏?
沈彬指出:这个事件当中,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只有死者妈妈把车停在了大桥上,自媒体脑补出:“儿子说,你还骂我,我就跳下去。妈妈说,什么意思,想跳桥?你去跳试试看?”搞这种香港八卦期刊的虚拟心理对白,是很下流的。
此外,也有同行对此类事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小道消息」今天发文《公众号的价值观》,认为有时读者和写作者是共谋的关系,“那些十万加的阅读量可并不是作者自己在朋友圈转发就能带来的,而是因为一群狂热的读者”。
同时「小道消息」提到,“读者只能从文字做做表面的基本判断,根本没有耐性也没有理性去思考更多可能性”,“迎合读者才会有流量,冒犯读者则是反熵的行为。一个写作者,要能时不时的冒犯一下读者”。
类似操作带来的影响不仅在舆论层面,从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来说,也可能存在风险。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谈到,“从现在国家网信办的执法要求来看,对自媒体账号发表的文章,尤其是涉及到热点事件的文章,要求在不断提高。其中,‘九不准’的内容肯定要完全排除在外。自媒体账号文章的写法,比如捕风捉影式的、乱猜吸引别人眼球、以不实的情况作为文章素材的,或者乱发一些毫无根据的议论的,这些都是可能会引发监管的。”
王四新认为,“让自媒体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或者说有一分的事实就说一分的话,这个要求是不过分的,因为自媒体都是打着炒作热点事件的名号,其实想获得的是经济方面的利益,所以对待自媒体账号的这些文章,就应该像对待商业行为、商业广告那样来要求,有不准确的地方就可以作为让他下架的理由。你挣着钱挣着名声,你就应该负严格的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磊之谈到,关于侵犯名誉权,有几个构成要件,一个是有损害事实,包括侮辱和诽谤,诽谤可以理解为失实的信息;第二个是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都算过错;第三个就是有侵权后果,指的是导致被报道人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则构成侵权。
对于「今夜九零后」的“跳桥事件”文,熊磊之认为第二和第三个要件基本构成,假如确认报道中确实缺乏事实依据,那么“大概率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在这次事件中,因“蹭热点”不当遭到同行指责的还不止「今夜九零后」。
魏武挥在《能让我尊重的新闻媒体 已经不多了》一文中,批评成都商报等官媒在该事件报道中的错误示范,“成都商报还唯恐你可能看视频不方便,又截取视频做了两个动图。第一个动图展示当事人的一跳,第二个动图展示当事人母亲的悲伤痛悔。不仅要反映细节,还要突出细节,这种操作,在我看来,就是‘渲染’”。
魏武挥还提到,媒体对于自杀事件的报道其实有很多规范。类似的讨论还有不少。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展江曾在接受采访时谈到“记者如何面对悲剧性新闻”:记者和媒体的底线,从直觉来说,首先不要让人感觉到这种做法是冒犯性的、不恰当的、令人作呕的;从学理上来说,要避免造成二次创伤,这主要指的是心理上的伤害。
果壳网在《媒体应当如何报道自杀?》一文中提到,50余项国际研究表明,某些形式的媒体报道会增加易感人群自杀的可能性。
这篇文章谈到,“不要在报道里暗示是单一事件导致自杀——比如丢了工作、离婚或者成绩不好。这样很容易让公众对于自杀产生过分简化的误解”,相反,文章建议,“在报道中告知读者自杀的各种原因、警告信号、自杀率趋势和最近治疗方面的进展。还要告知读者可行的治疗方案、资源以及那些克服自杀危机的人的故事”。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徐晓清在一份名为《新闻中的自杀再现》的新闻研究导刊中也提到,我们在对待自杀再现的问题上要给予足够重视,并做出积极转变。例如关注自杀现象而非渲染自杀个案。
“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分析原因,而是应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求教于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自杀的复杂动因和机制进行全面的认知和理解,推动受众从事件层面上升到对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反思,在此基础上用媒体之力促成心理危机干预救助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这或许也是此次事件没有被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原因。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首席记者、法治栏目主编简工博跟我们介绍了此次事件前后解放日报和新民晚报的新闻操作:
当天我们的记者拿到视频资料和相关信息之后,最后向公安部门求证。公安部门认定系自杀事件。应该说我们解放日报和新民晚报不约而同地决定对此事件不进行报道,而且是报纸和报社新媒体统一标准,都不报道。
我们报道这类事件的时候,“当事人权益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所以这件事我们从公安确认当事人只有17岁时,就基本确定不报道这一件事。
当然不是说所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都不报道。这件事情前一天我们刚刚报过一起恶性案件。处理这类报道我们保护当事人权益,除了法定权益,在媒体上我们还会进一步延伸可能带来的伦理权益。前一天报道的案件因为时间周期长、异地起诉、当事人全部信息模糊,从内容上基本无从与现实中的当事人发生关联,所以我们决定报道。但是跳桥事件因为视频流出,当事人因为衣着、车牌等相关信息以及事件显著性,很容易与现实中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还有一点是事件的影响。前一起案件属于违法犯罪问题,脱离个人隐私的范畴,有必要向公众普及相关的知识,但是跳桥事件既然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系自杀,并非违法犯罪,那公开报道的必要性就大幅下降。而且既然权威部门没有公开调查的细节和原因,当时家属没有明确提出异议,那更多的原因可能直接指向个体隐私,属于极端个案问题,媒体又何必对此孜孜以求?
我自己在看过视频之后有一点担心,这段视频不血腥不震撼,对生命价值认知不足的未成年人来说,并不足以引起对后果的正视。我个人很担心这样的视频让过多的未成年人看过之后产生一种误解,“原来跳下去就这样,也没什么嘛”。高空坠亡这样的事情特别容易产生影响,所以对于这一类事件,有过突发报道经验的记者都会更审慎。
还有一位资深媒体人认为:涉及悲剧和灾难的报道和评论,理应是“温柔的抚摸者”,而不是“痛苦的加剧者”。两者的界线,就看一家媒体有没有秉承“人文关怀”和“实事求是”的专业主义理念。
在这篇文章的评论区,有网友评论说,“那个男孩跳下去那一刻我先是很解气,然后很羡慕,最后才惋惜,他真的做了我无数次想做的事”。
想告诉这位网友,别去羡慕,珍惜生命。
同时,也想向新媒体从业者提出建议,行业不易,遵守公序良俗才能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共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若因一时之快导致全行业的社会观感恶化,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