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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律师在线出庭全攻略 | 实战经验分享与附件下载
Original
虹桥正瀚律师
虹桥正瀚律师
2022-05-18
2020年2月3日起,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陆续恢复工作。
为了能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的同时,兼顾司法的公平、效率,“在线庭审”成为各法院庭审改革的新亮点。
一夜之间,全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改革成为“互联网法院”。
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于2月7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实用干货|上海法院在线庭审操作指南》,上海一中院亦于2月10日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上海一中院、上海律协联手全面推行互联网庭审|快讯》一文,并推送了《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南(暂行)》。
各地法院亦陆续推出类似操作指引与程序规则,对出庭律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线庭审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疫情防控只是加速推动了这一庭审制度改革。
本文的意义不仅在于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如何有效在线出庭,更在于提示律师同行抓住在线庭审改革的契机,抢占行业先机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
若未来在线庭审全面铺开,有准备的律师就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虹桥正瀚结合此前参与在线庭审的实战经验,围绕在线庭审的特点,整理了
《全国法院线上开庭指南与规则汇总》(文末供读者下载查阅)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律师在线出庭的注意事项。
一
、在线庭审的特点
1.公开性极高
在线庭审的公开性明显高于线下庭审。
原本庭审内容仅能通过法庭内直播或者录播,并在法院指定网络平台上公开,各法院的公开率与公开时效亦存在差异。
在线庭审打破了法庭物理空间的限制,庭审内容必然会更容易公开。
庭审规范要求更高。
在线庭审的公开性既对法庭的审理程序提出更高的规范性要求,亦对律师的着装、礼仪、发言内容、法律文书制作等提出更高规范性要求。
不适用于全部民商事案件。
比如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经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涉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在线庭审,另外有依法不得参与旁听的出庭人员的案件(需出庭作证的证人或鉴定人员等)可能也不宜在线庭审。
2.审理效率高
在线庭审有效提升了案件(特别是跨区域案件)的审理效率,法院协调开庭时间的难度降低,当事人与代理人也可节约大量在途时间。
3.软硬件要求高
在线庭审不仅对法院在线庭审的计算机软件、音频、视频等硬件提出更高要求,亦对出庭律师的软硬件准备工作提出更大挑战。
律师事务所如能为出庭律师配备专业的庭审工作室、专业大尺寸高分辨率的屏幕、专业的摄像头、高质量的音频传输设备,将有效提高出庭律师的代理效果。
4.文书制作要求高
在线庭审诉讼文书的提交方式有传统纸质文书提交、电子文书在线上传两种方式。
以上海法院为例,庭前上传的电子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在线调取并展示,还可运用系统自带的划线、标注等功能向法庭指出关键内容。
这对律师制作诉讼文书的规范性、扫描的清晰度、证据编号、页码标注、文书编排的逻辑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注重庭前证据交换与真实性确认
当事人原则上应在庭前完成证据的上传及交换,并确认证据真实性,客观上证据突袭的可能性降低。
针对证据原件核对的问题,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情况,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证据原件。
6.有利于诉讼可视化工作方法
部分法院的在线庭审系统已能够支持上传、调取、展示多种格式的文档,为诉讼可视化工作成果(含法律关系图、案件事实时间轴、股权结构图等)的展示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7.受音频、视频限制存在庭审盲区
比如,在线庭审无法禁止证人等旁听庭审。
上海高院的在线庭审规则显示,“在线庭审适用除非公开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然而,从各法院公布的技术操作指引来看,庭审视频中只显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处于视频盲区,因此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完全禁止证人旁听庭审还有待探讨。
此外,在线庭审外接话筒可调成静音模式,增加了证人与当事人串供的风险。
除证人外,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亦有类似问题。
二、各地法院在线庭审技术操作指南与程序规则的概述
我们搜集了全国各地法院在线庭审概况及规则,整理了要点,简述如下,具体详见本文
附件《全国法院线上开庭指南与规则汇总》。
1.各地法院目前使用在线庭审情况
目前各地法院均根据最高院指示创建“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以进行诉讼线上化的推广,尝试线上开庭,但根据我们目前的数据搜集,各地法院对在线庭审系统的创建、应用、推广程度不一:
2.在线开庭庭审操作、规则总结
三、 实战经验:
律师在线出庭注意事项
虹桥正瀚结合已参与在线庭审的经验,建议在线出庭律师注意如下事项:
1.确认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庭审
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或者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纠纷、涉商业秘密案件),应主动提示法院不宜采取在线庭审方式。
此外,有证人、鉴定人等需要出庭作证的案件,如前文所述,我们认为依旧不宜在线庭审,但若必须在线庭审,则建议向法院申请应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到法庭现场,接受法庭监督回避旁听。
2.在线庭审前与法院充分沟通
(1)确认对方当事人庭审方式是否为在线,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双方采取相同的庭审方式。
(2)确认着装要求,如是否需要穿着律师袍。
根据我们的经验,线下庭审法院一般有备用律师袍可供借用,但如事先无准备,在线庭审时法庭当庭要求着律师袍,会令出庭律师极为尴尬,甚至给法庭留下负面印象。
(3)告知拟参与旁听的人员并获得准许,以便法院核对身份。
(4)告知出庭证人(如有)、鉴定人(如有)等,以便法院核对身份并安排恰当出庭方式;
我们建议需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应亲自到法庭候庭。
(5)沟通需要当庭演示证据的展示方式。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可能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现场演示,含实物证据、软件功能、设备功能的演示等。
(6)沟通备用证据的运用(如有)。
在线庭审注重庭前证据交换,但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部分案件并不需要提供所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若庭审中就某法律问题需要我方提供进一步证据佐证的,为了节约庭审资源、提高庭审效率,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并与法院沟通,在必要时提请法院出示该等证据。
(7)确认证据提交的方式与证据上传的要求,如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大小、数量、分辨率等。
3.诉讼文书的准备与上传
(1)清晰彩色扫描全部诉讼文件。
在线庭审系统为在电脑屏幕上直接向法官展示诉讼文书提供了条件,但对律师诉讼文书的准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建议尽量彩色扫描,并确保清晰度。
当然,文件精度会影响文件大小,如果法院系统对上传文件的大小有限制,应酌情处理。
必要时一份文件可拆分上传,但须清晰编号。
(2)选择适当的文档字体,不宜过小,当然也不宜过大,建议采用四号字。
(3)合理命名电子文件。
为便于出庭律师和法官查阅诉讼文件电子档,须合理命名文件,建议采用“当事人+文件类别+序号+文件简称+提交时间”的方式。
判断原则为:
即使不打开文件也知道何时谁提交的什么文件。
(4)注意文件编排的逻辑性,应与诉讼方案相匹配。
比如:
按合同履行顺序编排证据、按证明目的为证据划分组别等。
4.配备专门的庭审空间
建议律师事务所配备专门用于在线庭审的工作室,并在门口悬挂“庭审中请勿打扰”标识。
根据我们的经验,有律师习惯在办公室参与在线庭审,但由于照明角度、软硬件设备、环境安静程度等条件的限制,无法呈现最佳庭审效果。
5.软硬件设备的准备与调试
(1)根据各法院的要求下载在线庭审的软件并安装调试,具体要求可参见
附件《全国法院线上开庭指南与规则汇总》。
(2)确认网络带宽是否足够支持音频、视频的及时传输。
避免因带宽不足出现卡顿、延迟的风险。
以上海高院为例,操作指引已明确要求电脑端在线庭审的带宽不低于100兆。
(3)建议优先采用电脑作为在线庭审的基础硬件(如非必要,不建议选用手机或iPad),并且该电脑设备应专门用于在线庭审视频的播放,独立于律师的其他工作电脑,避免影响律师在庭审中对工作电脑的使用。
但我们也注意到个别地区法院在线庭审系统仅支持手机端。
(4)外接可灵活调整高度、角度的专业摄像头,确保两名代理人均可正面清晰入镜。
我们首次参与在线庭审时,发现电脑自带的摄像头无法确保两名代理人同时入镜,调试了很久才得以解决。
(5)关注庭审空间灯光的布置。
灯光布置的好坏对庭审效果会产生重要影响,比如专业的灯光能令画面明亮、生动、真实,而实践中我们发现日常办公室或会议室的灯光不能满足在线庭审要求,甚至因背光而产生“黑脸包公”形象。
(6)如有条件,建议准备投影仪。
如旁听人员较多,可以将庭审视频投影至大屏幕,为客户等旁听人员提供更好的旁听效果。
(7)准备备用电源、宽带、音频视频设备等,避免因硬件故障延误开庭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按缺席处理或给法庭留下严重负面印象)。
6.确保律师仪表得当
在线庭审系统要求律师与法官均以特写的方式入镜,因此律师仪表将被放大。
除此之外,在线庭审更高的公开性决定了庭审视频有被广泛传播的可能。
如果形象不够专业,将有损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7.语速适当、发音清晰
在线庭审受网络带宽的影响,可能存在延迟或受其他因素干扰,建议出庭律师适当调整语速、清晰发音,确保庭审效果。
8.充分利用系统展示可视化工作成果
可视化工作方式,是指根据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作法律关系图、股权关系图、事实整理图、案件发展时间轴等图表,并在庭审中生动形象、图文并茂地向法官展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
虹桥正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可视化工作方法,但在过去传统线下庭审中往往受到现场庭审设备的限制,只能以其他形式展示可视化工作成果。
在线庭审所依托的系统可提供在线上传、调取、展示、标注可视化工作成果,可以极大提高可视化工作方法的效用。
9.利用特写镜头时时关注合议庭成员和对方律师的微表情
律师参与庭审本质上是一个说服法官的过程。
根据我们实战经验,有许多律师在庭审中不顾法官与对方律师的反应,自顾自地发表无效观点,而有经验的专业诉讼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会不断确认自己表达的观点是否已有效传递给法官,以及法官对该观点的态度。
在线庭审的特写镜头更有利于了解各方的心理状态。
四、延伸问题的探讨——旁听人员的管控
线下庭审法官可有效管控旁听人员。
如前文所述,在线庭审受到音频、视频设备的限制,庭审环境存在盲区,法官在线庭审时客观上难以全面管控旁听人员,包括:
有无旁听人员,如有旁听人员其身份、数量、行为(影响庭审秩序的除外)均无法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管理。
那么,在线庭审是否仍需要管控旁听人员?
如须管控,应如何进行管控?
该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线庭审的规则要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根据该规则,我们理解能够听到(甚至是看到)庭审情况的区域均属于庭审区域。
但事实上,旁听人员只要不进入庭审镜头、不发言,法庭不可能发现相关情况。
根据我们此前的在线庭审经验,旁听人员在不影响庭审秩序的前提下,有可能会实际参与庭审活动,特别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出庭律师的团队成员或者当事人的代表,可能会在镜头之外与出庭律师协同工作(包括提供及时的法律检索、事实确认、材料查找等协助)。
由此产生了以下可供探讨的延伸问题:
第一,在线庭审是否客观上不具备等同于线下庭审的全面管控的可能?
现有视频设备存在视角盲区,音频亦可通过外接话筒的方式调整成静音。
第二,旁听人员协助出庭律师参与庭审的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各方当事人不断提高庭审水平与专业度,更有利于案件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三,在线庭审可以打破法庭物理空间的限制,为律师助理协同工作提供了条件。
为此,是否可以参照国内外先进的仲裁制度,在不违反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同时,不限制律师助理或当事人代表为案件庭审提供积极的协助?
如果未来在线庭审协同工作机制的设想得到法院的许可,真正注重团队协作模式的律师事务所会更有庭审优势,庭审质量也将极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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