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1346字,完整浏览约需3分钟,建议收藏后阅读。近年来,股票融资类案件日益增多,股票保全与执行的需求越发突出。2019年9月我们先已发布《干货:股票的保全与处置 (上) | 附全套内部培训视频》及《干货:股票的保全与处置 (下) | 附全套内部培训视频》分享了部分实操经验,反响热烈。诸多客户、律师同行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来电交流,并就具体复杂疑难问题征询意见。为此,2020年3月19日虹桥正瀚第12期私享会(线上版)以《股票保全与执行的“路”与“坑”—— 独家分享鲜为人知的实务经验》为主题做了专场分享。会后,我们选取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私享会中因时间原因未能介绍的其他重要知识点整理成系列微信文章,陆续发布,以答谢各位朋友的支持。
本文将围绕“保全标的”、“协助执行单位”、“查封生效时间”三个问题,就股票保全究竟“保什么”?保全法官“到哪里”查封股票等财产?多家法院在同一日保全股票,查封顺位如何确定?三个问题逐一解答。实践中,与股票有关的账户包括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分别对应股票、证券资金、银行存款。三个账户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建议』 查封股票时应尽量一并查封资金账户。若股票为首封但资金账户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则会导致执行中若以司法抛售的方式处置股票,股票变现款进入资金账户后,款项分配顺位存在争议。股票保全的协助执行单位应区分股票是否存在质押、质押种类(场内质押、场外质押)予以确定。其中,场内质押即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除场内质押外,即为场外质押。我们就不同质押类型的股票、资金账户、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的协助执行单位梳理如下表:『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说明』 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等16个部委、3900余家金融机构等建立的网上财产查控系统。通过该系统查封的股票需同时满足无在先查封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要求。『疫情期间的特殊处理说明』 根据2020年2月2日中登深圳分公司下发给各券商的内部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券商代理业务的工作指引》,疫情期间法院还可通过托管券商外的『任一券商』办理股票保全,协助保全的券商在接到法院的指令后,将信息反馈至『中登公司』,由『中登公司』进行冻结。中登上海分公司亦为同样的操作。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同一日不同法院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标的股票进行保全的情形,此时保全顺位该如何确定呢?此外,根据我们的经验,通过托管券商冻结股票即时生效,通过中登公司冻结股票15:00完成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假设』券商在上午10:00冻结股票,10:00后股票即无法进行交易;中登公司即使在上午10:00接受法院协执冻结股票,由于在15:00之后才会产生冻结效力,因此股票在当日仍可交易。『疫情期间』,法院通过托管券商以外的『任一券商』冻结的,视为『中登公司』冻结,冻结生效时间和顺位同『中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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