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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账号合作创业不受法律保护?重审全面逆转 | 虹桥正瀚

姚慧芸 | 程燕 虹桥正瀚律师
2024-08-25
近日,我们承办一起某传媒公司(我们代理的原告)与某大V(被告)之间就合作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含2个微信公众号、1个微博账号、1个同花顺账号)权利争夺及赔偿“大战”终于落下帷幕。该案历时四年,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结果从原审“全输”到最终“全胜”。四年间,我们对自媒体账号如何保全、能否作为诉讼争议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如何确定等新兴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索与实践,相信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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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某传媒公司(下简称“传媒公司”)与某大V(某自然人,下简称“大V”)共同运营自媒体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同花顺等平台账号等)作为创业手段,创业初期自媒体账号的名义注册人为大V。具体分工为:传媒公司负责指导文章内容、提供涨粉服务、对接各种变现资源(广告等),大V负责文章内容产出,回复留言等。产生变现收益(广告费等)双方按1:1比例分配。
合作过程中,双方签订《关于自媒体运营的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沿用原本分工方式;约定双方以传媒公司名义注册“新号”,大V注销“老号”、相应粉丝迁移至“新号”,双方共同经营“新号”,如因大V违约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账号归属传媒公司所有;但双方未约定合作期限,亦未约定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计算方法。实际履行中,双方并未重新注册“新号”,而是继续经营以大V名义注册的“老号”,变现收益仍按1:1比例完成分配。
2018年某日,大V突然更换账号密码,并删除传媒公司电脑本地全部数据,单方面宣布终止合作,并称全部合作账号均以大V名义注册,权利只属于大V。为此,传媒公司起诉要求案涉自媒体变更至传媒公司名下,并要求大V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观点
1. 一审驳回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首先认定大V构成违约,但涉案账号已被司法冻结,无法使用,因此并无价值;同时认为,双方并未注册“新号”,“老号”的合作经营并不适用《合作协议》的账号归属条款。所以,既不支持自媒体账号归属传媒公司的诉请,也不支持任何经济损失赔偿。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陷入“被告违约却不用赔偿”的尴尬局面。
2.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们从“自媒体行业流量即是价值”的观点入手,重新梳理一审证据细节,编排论证逻辑,引入有关新兴自媒体行业的第三方报道与文献,巧用司法评估、出价购买账号以退为进等诉讼策略,强有力地打破了传统观点与思维约束,成功说服二审法官接受自媒体账号具有商业价值,并且该价值应通过评估或其他方式予以查清的观点。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
3. 重审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首先,观念上,成功巩固自媒体具有商业价值的“心证”。其次,法律上,利用证据细节有效论证继续运营“老号”属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合作协议》的内容,账号归属条款适用于双方合作经营的账号,双方既然选定继续合作运营“老号”,故“老号”应受该条款约束。最后,程序上,申请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并获法院允许。
重审评估中,因账号冻结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资产评估所需后台基础数据。然而,即使在缺乏评估结果的情况下,我们依旧说服法官相信传媒公司损失的客观存在,主动酌定损失赔偿。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支持传媒公司既可取得“号”(4个账号),也可取得“钱”(损害赔偿),原告全面“反败为胜”。
在重审的二审中,被告大V主动提出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类案实务要点
1. 自媒体账号的诉讼保全
Q1:能否保全、法律依据?
A1:能。《民事诉讼法》¹即第103条第1款(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Q2:请求事项如何表述?
A2: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注:微信号是识别账号的ID字符串)
Q3:协助执行书如何表述?
A3:协助执行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协助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身份证号×××)在你公司注册的×××(微信号×××)。
冻结期限:3年。
Q4:诉讼保全担保如何确定?
A4: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法院酌定本案原告诉请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作为担保金额。
2. 自媒体账号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重审的一审判决首先认定:案涉自媒体账号具有独立性、支配性、虚拟性价值性四个特征:
  • 案涉账号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运营理念和文化,区别于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
  • 案涉账号由运营者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账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账号上资料的修改、增删,从而对账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 微信公众号等账号的存在依托于网络,并在网络上产生物品具象化的效果,具有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基本特征,具有虚拟性
  • 自媒体账号表现为经营者在虚拟网络环境下所经营的网络账号,它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起初并不具有财产性质,在经营者通过劳动投入等使其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并与用户构建深度联系而增值,具有价值性
在此基础上,判决进一步认定:上述自媒体账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它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这种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定
途径一:按已变现收益预估。根据合同期内当事人已分配收益估算账号价值。
途径二:公开网站估价。市场上存在一些账号转让网站,提供系统自动估价和人工客服估价服务,如新榜 https://www.newrank.cn/ 、清博大数据http://www.gsdata.cn/ 、鱼爪新媒https://www.yuzhuaxinmei.com,估价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账号类型、媒体领域、粉丝人数、活跃度等。
途径三:司法评估。即通过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委托司法评估机构对账号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注:账号若被冻结,因无法获取后台数据而评估不能)
自媒体账号合作创业风险和建议
运营“自媒体账号”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的首选,运营过程中,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媒体是以“团队合作”的方式予以运营。这就需要就“合作创业”中结合“自媒体账号”的特殊性,树立法律意识:

建议一:对于虚拟账号而言,注册登记主体推定为使用权人。因此,合作创业或合作经营中,建议合作者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注册账号。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实现账号的控制、经营、收益分配等。 

建议二:若账号必须注册在合作者之一的名下,建议在合同中对账号运营中的归属、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的账号归属均作出明确约定。
建议三:对于违约情形和违约金提前做好安排。如前所述,自媒体账号面临价值确定难、司法评估难的问题,故提前在合同中对一方违约时的损失金额预先约定,能为发生争议确定损失赔偿金提供有力依据。
建议四:保留与合作经营相关的证据(含收益分配流水等)。

注:

[1]本文引用条文均以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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