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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看这篇就够了 | 虹桥正瀚

邓云凡 | 闵熹 虹桥正瀚律师
2024-08-25

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监督、法官任免等主要内容进行规定。这标志着我们继上海、北京之后,即将迎来第三家金融专门法院。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互联网上已有颇多讨论。实际上,成渝金融法院可以放在成渝双城经济圈这项已经讨论和筹划逾十年的政策背景下解读。同时,根据当前《决定》所公示的管辖规则,成渝金融法院作为国内首家管辖范围突破单一城市范围的金融专门法院,其所将产生的影响也值得法律人研读思考。本文从争议解决律师角度,特整理并尝试回答如下四大问题,以飨读者:
Q1: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背景?
Q2:成渝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
Q3: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制度的影响?
Q4: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

Q1: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背景?

A1:如本文开头所述,成渝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背景是成渝双城经济圈的规划,从全国区域发展板块来看,该区域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规划最早的公开政策文件可追溯到2011年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
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精神指出,要研究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至2021年10月21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下称《双城经济圈纲要》)正式下发,其中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定位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并提出打造“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的战略性枢纽,成为区域合作和对外开放典范。
2021年12月24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中央部门与四川省、重庆市两地政府联合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下称《西部金融中心纲要》),其中明确提到“研究设立金融法庭、破产法庭和金融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双城经济圈纲要》中对重庆的战略定位之一是“西部金融中心”,这可能是成渝金融法院最终落户重庆的政策基础。同时,重庆“西部金融中心”的定位与已经设立金融法院的两座城市,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及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战略定位,也存在呼应性。而《西部金融中心纲要》中所着重提到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支持全球资本配置的内陆金融开发体系”等建设任务内容,值得金融投资者、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人员研读、研究,并可作为未来新业务的展望。
我们认为,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是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重庆破产法庭设立之后,重庆乃至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事件。金融领域立法和司法制度的革新,往往都是作为宏观经济、金融制度和规划的一部分,乃至成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成渝金融法院也是如此。

Q2:成渝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
A2:《规定》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为:包括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地区(见图1)。 

图 1 成渝金融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地级市)
按《双城经济圈纲要》之规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范围包括成都全域及四川东部15个地级市,重庆主城区及重庆西部29个区(县)或相应地级市、区(县)的部分地区。成渝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明细如下表1:

表 1 成渝金融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就级别管辖而言,成渝金融法院与京沪两地金融法院一致,成渝金融法院的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管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等案件。

Q3: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制度的影响?
A3:从地域管辖范围来看,成渝金融法院相比京、沪两家金融法院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该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突破了原有“一城一地”的传统管辖思路。此类情况在其它类型的专门法院地域管辖安排中并不鲜见,例如,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致覆盖川渝湘鄂赣皖六省市的长江干支流水域。但是,从争议案件数量、案由类型等角度来看,金融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对民商事审判乃至民商事经济、金融活动的影响力显然更高。
从级别管辖范围来看,成渝金融法院的上级主管法院为重庆高院,我们认为,上述地域管辖安排或将推动管辖区域金融审判一体化,这也是根据《双城经济圈纲要》推动金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未来四川省内属成渝双城经济圈的15个地级市内相关基层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其裁判口径、司法观点可能因审级安排等因素最终与重庆高院趋同。
这也是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的司法实践动向,我们亦将在后续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涉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案件的司法观点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Q4: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
A4:根据《决定》规定,成渝金融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管辖重庆市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如下六类案件,我们试结合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管辖规定分析如下(三家金融法院管辖案件类型的对比详见文末附表):
一是应由中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决定》中对“金融民商事案件”虽无定义,但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先行探索成果已经就“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内涵及外延形成一致的解释与规定,包括:“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我们认为,未来最高院出台成渝金融法院具体管辖案件类型的规定时,对“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理解较有可能与上述范围一致。
二是应由中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是以住所地在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地域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参照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相关管辖规定及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等公开资料,“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相关机构落户成渝地区的前景也是令人期待和展望的,例如,2021年11月29日由国家发改委批复并由四川省政府印发的《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中即提到“布局国家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所”。
四是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是应由其执行的案件。参照京沪两地金融法院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我们理解具体应包括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及辖区内应由中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以及相关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等案件。
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规定》对“其他金融案件”虽未详述,但我们注意到,除上述五大类案件外,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均还包括“境内投资者因境外的证券或期货业务损害其合法权益、境内个人或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该规定实际是对全国范围内投资者利益受境外公司损害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京沪两地金融法院均有管辖权,可由境内原告从两家法院之一自主选择管辖法院。后续最高院正式出台成渝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相关规定时,是否会将成渝金融法院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以便于该地区乃至西南地区原告的诉讼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关于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后,辖区内其他法院存量金融案件的过渡问题,我们理解,参照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当事人预期和程序利益为原则是较妥当的做法,即成渝金融法院仅管辖正式设立后新受理的案件,设立前已由其他法院受理的存量金融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审理完毕。
上述仅是我们结合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相关管辖规定,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案件类型的分析,具体仍有待最高院相关规定的正式出台。
小结
成渝金融法院落地重庆,并在管辖地域上将成都市等四川省境内15个地级市(或相应地级市的部分地区)纳入,无疑是当前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尤为值得相应地区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们关注。对法律人而言,这一重大事件无疑即是机遇,也是挑战。虹桥正瀚基于自身强大的争议解决能力和重庆办公室的地域优势,拟进一步加强成渝地区金融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投入,整合事务所整体团队力量和资源,组织专门队伍对成渝地区金融案件相关前沿争议问题裁判口径的异同展开专项研究,以更好服务成渝地区乃至西南地区的客户。
在现有规定之外,结合我们对上海、北京两家金融法院设立以来相关运行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将金融案件、金融审判法官集中,设立金融专门法院,还将进一步深刻影响和改变西南地区金融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这也同样值得期待和展望,后续我们将另撰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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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 2 成渝、沪、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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